已退休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2020 年出任律師會理事會成員期間,被指兩度洩露內部事宜,包括向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提前披露會長信件,及在 FB 披露律師會發出的聲明,僅獲理事會「大比數通過」,當中有人持不同意見。
律師會同年通過不信任動議,轉介投訴至律師紀律審裁組。張循司法覆核,挑戰理事會轉介投訴時繞過正常程序,又批評理事會同時是決策者、投訴人及所謂的受害方,角色有衡突。
法官高浩文周三(12 日)駁回申請,指理事會意識到案件敏感,因而設立由 3 名前會長組成的獨立小組跟進個案,反映理事會一直嘗試以公平、恰當方式處理,做法亦充分抵銷理事會可能對當事人偏頗的風險。
張達明遭理事會投訴洩密
本案申請人張達明,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大律師龔靖新代表;答辯人「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律師紀律審裁組被列為利益關係方。
判詞歸納本案背景,指張達明是執業律師,2018 年 5 月當選為律師會理事會成員,任期至 2021 年 8 月結束,而律師會指稱,張涉在任內,即 2020 年 3 月及 5 月,兩度洩露內部機密資料,違反保密原則。2021 年 3 月,律師會決定轉介投訴予律師紀律審裁組跟進。
判詞提到,投訴由律師會理事會幾位成員提出,是該會首度有成員向同僚提出投訴。換言之,理事會既是決策者、投訴人,亦是所謂的受害方。這正是張達明提司法覆核的基礎之一。法官高浩文早前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在 2023 年 1 月聆訊,至本周三頒判詞。
張指理事會繞過正常程序
判詞指,律師會同意在處理針對律師投訴時,理事會沿用「Zhu Li 案」的框架。在該案中,時任法官薛偉成指,理事會獲《法律執業者條例》賦權處理律師行為操守的投訴,而「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和轄下的調查委員會,分別負責審視投訴、調查等。
在一般情況下,理事會收到投訴後,會由調查委員會調查並呈交報告,再由「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審視報告後,決定是否啟動紀律程序。若需跟進,理事會將行使權力轉介投訴至律師紀律審裁組。
判詞指就本案,張達明質疑理事會繞過審查程序,直接轉介投訴,偏離正常做法。理事會對此指控沒有太大爭議(has not seriously disputed),但強調根據條例,理事會有權行使與「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一樣的權力。
張另挑戰,投訴他的人是理事會成員,終院於「Zhu Li 案」曾指出,律師會應採取措施,避免理事會成員參與處理涉及其同僚的投訴,以免有衝突。律師會一方則指,律師會於 2018 年已引入新措施,若投訴涉及理事會成員,相關的「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會由非理事會成員組成,但強調有關要求僅屬一般指引,並非嚴格規定。
官:會方委託獨立小組處理公平恰當
判詞指,眾所周知,決策者一般應緊守自身發布的政策,除非有良好理由,否則不應偏離做法(it is trite that a decision maker should generally adhere to his own published policy, unless there exist good reasons to depart from that policy)。因此,本案著眼點,為是次理事會偏離尋常的做法,是否有正當理由。
律師會一方提出 3 項理由,包括:(1)案件敏感(因涉理事會成員投訴另一位理事會成員);(2)獨立小組已循公平公正程序,裁定張違反保密守則;(3)遵從一般做法有難度,因「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人數不足,未能達到法定人數。
就對第 1 點,法官指傾向支持張達明一方的說法,認為理事會成員投訴同僚的情況,不足以容許偏離一般程序。官引述張的資深大狀黃繼明稱,理事會成員緊密共事,難免彼此偏坦或有敵意,故若投訴方是理事會成員,有可能濫用職權,對被投訴的同僚過分嚴苛。
不過,法官接納律師會一方指,理事會的決定僅啟動紀律程序,而非直接裁定張專業失當,且其後的調查,是交由一個由 3 名前律師會會長組成的獨立小組負責,有關成員與張達明的任期均沒重疊。法官認為,獨立小組為張達明提供的保障,並不遜於一般經由「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所能獲得的保障。
法官續指,平衡從不是易事,整體審視本案所有情節後,不認為律師會涉程序不公,並指律師會充分意識到本案敏感性,一直嘗試以公平、恰當方式處理,而交由獨立小組負責,亦可抵銷理事會成員或整個理事會,對張達明「從嚴對待」的風險。
至於張提出,理事會角色上既是決策者,同時是投訴人、受害方,法官重申,理事會的決定並非裁定張罪成,而是啟動紀律程序,及後處理投訴的獨立小組,有經過公平、獨立、公正的程序,包括讓張作出書面及口頭陳詞的機會等,最終駁回張達明的申請,並下令張須向律師會支付訟費。
HCAL5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