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沙田|受傷警向兩示威者索償、稱患創傷後壓力症等 官裁可獲賠49.5萬元

7.14沙田|受傷警向兩示威者索償、稱患創傷後壓力症等 官裁可獲賠4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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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警索償逾 54.5 萬元

原告郭兆恒由大律師孫子恒代表;兩名被告為缺席聆訊的梁柏添、龔志遠。梁沒有提出抗辯,龔則曾存檔抗辯書,願意承擔責任 ,但指自己並非唯一襲擊者,爭議索償金額。

判詞引述郭的背景,指他於 1995 年起加入警隊工作至今,事發時 44 歲,為高級偵緝警員。其索償項目包括「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超時工作津貼、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加重損害賠償、交通費、醫療費用及補品等雜費,及未來醫療費用。索償總金額為 545,168 元,再扣減郭已收取的僱員補償約 5.4 萬元。

判詞:警患創傷後壓力症、子女受欺凌

判詞續引述證供指,郭事發後頭皮有 2.5 厘米撕裂、多處擦傷及瘀傷等,經治療後於同年 8 月 26 日復職。郭因事件患創傷後壓力症,事發時他在廣場中被多人襲擊,蓄意及當眾羞辱,又被傳媒拍攝及報道。其照片亦被製成海報張貼,附上侮辱警隊的言論,使他成為笑柄。

郭的子女亦受欺凌,要為子女轉校。郭對此感痛心無助、委屈,對家人內疚。郭及後受心理困擾,在公共空間等會過度警覺戒備等,對其日常社交生活有負面影響。而郭復工後負責文書工作,不再參與前線或超時工作,沒有超時津貼。

判詞:「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應賠 22 萬元

判詞續提到,郭的精神於 2022 年中轉差,出現嚴重頭痛、長期失眠及偶爾有自殺傾向,醫生建議他避免穿著警服工作,亦不適宜配槍。及至 2024 年,醫生診斷郭情緒平穩,沒有抑鬱或焦慮,再沒相關惡夢及失眠或頭痛,能應付工作。

法官分析指,事件令郭患中度創傷後壓力症,仍需定期覆診,考慮到郭身體傷勢不算嚴重,但其精神心理及家人有影響,日後仍需接受精神科治療,長期影響工作安排及前途,就「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應賠 22 萬元。

判詞:示威者公然襲擊及羞辱警員

至於「加重損害賠償」,官指本案涉及警員工作時受襲受傷,情節嚴重。事件發生於大型商場內,現場燈火通明,人群擠擁哄動,多人目睹郭受襲,再被媒體直播及廣泛報道。

官批評兩名示威者故意公然襲擊及羞辱郭,令他受傷及遭受嚴重屈辱及侮辱。而郭受襲時感到痛苦、尊嚴被踐踏及瀕臨死亡的恐懼,應予以 14 萬元賠償。

連同超時工作津貼 16 萬元、雜費 1.86 萬元,及未來精神科治療費 8,000 元,郭可獲賠 548,908 元,扣除僱員補償,郭可獲賠 495,071 元,兩示威者另須向郭支付訟費。

DCPI154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