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D 警員涉造假口供、向上級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引致 9 宗案件終止調查。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偽造文書及公職行為失當罪成,周三(31 日)在區院被判監禁兩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背景良好,沒不良嗜好,「係一個正常嘅警察」。暫委法官黃國輝指,即使被告沒金錢得益,只想減輕工作量,其行為亦是誤導上司,惟因背景良好、患病等,額外扣減 8 個月刑期。
辯方:被告「係一個正常嘅警察」
辯方周三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因不懂處理工作壓力及工作量,採取逃避的態度行事而犯案。其婚姻、經濟及家庭良好,沒不良嗜好,「係一個正常嘅警察」;年幼時與母親承受父親家暴,而中學老師對他犯案感震驚。他患癌病,治療進展良好,正在康復。
官判刑時指,公職行為失當罪比偽造罪更嚴重,即使被告沒金錢得益,只想減輕工作量,但他用不當手法要報案人簽名、作假口供,令案件終止調查,亦誤導上司,影響程序。
官又提及,被告涉偽造不追究的口供,相關報案人本來已決定不再追究,只是未正式錄取口供,被告為省卻時間而自製口供。
減刑 8 個月 總刑期兩年
官就「偽造文書」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分別以監禁 24 個月及 28 個月為量刑起點,另考慮辯方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而被告背景良好、獲上司讚揚,患癌須長期服藥,共額外扣減 8 個月刑期。兩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 24 個月。
被告黃耀聰(裁決時 34 歲,報稱警員),案情指他於 2012 年加入警隊,曾於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工作。本案涉及 10 宗被告曾負責調查的案件,報案日期橫跨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涉及「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盜竊及勒索案件。
官早前裁決時指,有事主在電騙損失 26 萬元,但 18 天後表示「不追究」,情況不合理。被告的行為令相關案件石沉大海,事主不能追回損失(詳見裁決日報道)。
案情:被終止調查案件
涉及電騙、盜竊、勒索等
針對首控罪「偽造文書」。控方指,周姓女子於 2022 年 1 月因電話騙案損失約 68,000 元而向警方報案,案件涉「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罪。同年 11 月,警方聯絡周,周當時表示不追究,但因事忙未能短時間內到警署提供「不追究陳述書」,被告則表示將會以周已作「口頭承諾」不追究案件為基礎處理。
被告翌日向上級簡報時虛假地表示,周已簽署「不追究陳述書」,建議終止調查。警方及後調查時,發現檔案內有一份據稱由周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但周沒有簽署該文件。
另就「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控方指,由 2023 年 1 月 6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另有 9 名市民向警方報案,案件由被告處理。當中 5 宗涉及「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3 宗涉及盜竊,而餘下一宗涉及勒索。
被告向上級表示,該 9 名報案人均決定不追究,檔案並夾附報案人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建議終止調查,而警方最終決定終止調查。
但警方調查後發現,該 9 名報案人均表示並沒決定不追究案件,當中 4 人表示從未簽署「不追究陳述書」,而警方調查時未能找到相關的「不追究陳述書」。另外 5 人曾簽署陳述書,但均是按被告指示簽署,有人不諳中文,亦有人在沒有仔細閱讀文件下便簽署。報案人均沒有收到警方表示終止調查的信件。
DCCC20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