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荃灣|男子非法集結等無罪發還原審 罪成判囚12周 官同意4年間受壓酌情減刑

11.12荃灣|26歲男非法集結等無罪發還 改裁罪成判囚12周 官同意4年間受壓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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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兩男涉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等法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其中一名現年 26 歲男子被改裁罪成,裁判官劉淑嫻周三(4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囚 12 周。

辯方指,若被告原審時被裁定罪成,當年 21 歲尚可判入勞教中心,惟現時已超齡,盼法庭參考「陳虹秀案」,考慮本案司法程序歷時逾 4 年寬大減刑。官指,被告在現場蒙面並攜索帶,但沒有攻擊性武器、非領導者,亦無作出暴力行為。他同意被告 4 年間面對壓力可酌情減刑,但被告曾上訴至終院,相關延期由他自己造成,就該時段不予額外扣減。

辯方:被告重審罪成冀獲減刑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葉澤深父母、祖母及前僱主今亦有到庭支持被告。被告經歷是次事件及被還押後,已有反思,日後會奉公守法。被告亦坦白告知感化官他曾因生意問題而破產,曾吸食大麻減壓,承諾日後不再接觸大麻。

辯方引述「社工陳虹秀案」,指該案被告同樣面對發還重審,被裁罪成後獲額外減刑,案件司法程序歷時約 4 年半,與本案相若。官質疑指本案被告曾上訴至終院,嘗試挑戰上訴結果,故有延後被告本人亦有份造成。

辯方同意,但強調被告原審獲裁無罪時 21 歲,假若當時罪成可被判入勞教中心,現時他已年滿 26 歲,不能再判入勞教中心,希望法庭考慮「陳虹秀案」予以寬大減刑。

官:被告向感化官複述辯解無悔意

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與家人等均有撰寫求情信,內容提及被告近年工作際遇及反省、將來計劃,他又曾於宏福苑大火後做義工。家人的信件則形容,被告已變得成熟及「腳踏實地」,前僱主及朋友對被告有正面評價。

被告為家中獨子,修讀文憑後曾報讀高級文憑課程,但未完成課程,及後曾於財務公司任職經紀助理,現從事舞台燈光工作。他曾借貸 30 至 40 萬投資虛擬貨幣失利而破產。官另指,被告向感化官重複審訊時的辯解,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官:被告 4 年間受壓酌情減刑

官判刑時指,本案所涉的非法集結歷時 46 分鐘,有約 200 人聚集,多人堵路及擺放雜物阻塞交通,與警方對峙,但沒證據有暴力行為。警方曾舉旗警告及發射催淚彈,示威者對抗不算十分激烈,沒有人受傷。被告在現場蒙面、攜有索帶,但沒有攻擊性武器。現場示威者亦沒有向公共機關進行破壞,沒造成財物損失。被告亦無領導角色,沒作出暴力行為。

官續指,考慮被告並無領導角色,以協助、鼓勵形式參與非法集結,遂以監禁 16 周作量刑起點,蒙面罪則以判囚 6 周作量刑起點。

就辯方引述「陳虹秀案」盼法庭減刑,官同意被告於過去 4 年間面對壓力,決定就非法集結罪酌情減刑 4 周,蒙面罪酌情減刑兩周。惟官認為,被告曾上訴至終院,相關時段的延期由他自己造成,就此不會給予額外扣減,被告的求情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最後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被告共判囚 12 周。

原審獲裁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

本案原有 3 名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以上均為案發年齡。3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3 名被告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當庭釋放。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並透露陳約信在獲裁定無罪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他的裁決上訴。

高院法官郭啟安 2024 年 11 月裁定,原審裁判官在法律上出錯,有悖常理,撤銷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原審繼續處理。葉澤深其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即日拒批

官裁一人罪成、一人罪脫

裁判官劉淑嫻早前裁決時指,任社工被告呈單據證明其行程,不能排除他為勸籲教友而到場,加上他曾呼籲教友以非暴力手段表達訴求,認為其沒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就罪成被告葉澤深,官指無辜途人只會逃避催淚彈,但不會逃避警員,加上學生被告攜有索帶可供示威者使用,裁定其非法集結和蒙面罪成。

律政司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律政司就 21 宗反修例原審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據《法庭線》統計,逾 50 名原審無罪被告遭律政司上訴,其中 22 人遭律政司上訴得直,當中 20 人發還處理,除一人仍未開審,本案中獲判無罪的被告,為首名經重審後,再獲判無罪的被告。

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