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街公園露宿者案 4罪成警員提上訴 官:成班肯定係overkeen嘅警務人員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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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警遮 CCTV 鏡頭
唯一意圖是干預警隊內部程序

4 名提上訴的警員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當中梁飛鵬及龐雋詩被判囚 2 年 1 個月,尹栢詩及陳守業被判囚 3 年 1 個月。庭上透露,梁及龐今年 2 月已出獄;尹及陳正在服刑,料今年 10 月出獄。

4 警申請刑罰上訴許可,當中梁飛鵬、龐雋詩及陳守業同時申請定罪上訴許可。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和楊家雄審理。

針對定罪上訴,代表梁及龐的外籍資深大律師郭莎樂首先表示,兩人在其他警員拘捕露宿者阮文山時,企圖遮蔽附近的閉路電視鏡頭,並非為了干預針對阮的司法程序,而是避免同袍在行動中招致法律程序,例如被指控行為失當或虐打被捕者。

郭莎樂稱,兩人遮蔽鏡頭的唯一意圖,是保護自己和同袍免受調查或起訴,重點為干預警隊內部程序,與阮的刑事程序無關,「他們只想阻止警員受調查,根本不在乎吸毒者的事」(They just wanted to prevent police officers being investigated, they didn’t care about what was going on with the drug addicts)。

法官楊家雄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指兩人必然知道閉路電視片段有可能用於日後的刑事檢控,遮鏡頭顯然有傾向打歪或阻撓可能會進行的刑事檢控,影響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必定與阮的法律程序有關。

官又質疑,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兩人遮鏡頭的唯一意圖,只是掩蓋同袍失當行為。郭莎樂稱,法庭應審視兩人的思想狀態,「他們只想避免自己和同袍陷入麻煩,其他一切都是次要」(their mind is prevent themselves and other police officers getting into troubles, anything else is collateral)。

露宿者阮文山在原審作供時,聲稱於涼亭後方沙地位置遭警員襲擊。(資料圖片)

官:如此明顯行為
怎麼不算失職呢?

至於警員陳守業,案情指他有份搜查露宿者黎民十「阿十」的物品。「阿十」被制服時雙手沒任何東西,陳將帳幕搜出思疑是毒品的「白色物件」,放入尹栢詩手中的黑色容器,及後陳用紅色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尹和另兩警翌日撰寫記事冊或錄取證人供詞時,訛稱「阿十」持有載有毒品的黑色膠盒。

代表陳守業的資深大律師蔡一鳴表示,法庭不應依賴另外 3 名警員的不當行為及虛假證供,去推論陳遮蓋鏡頭的意圖,指相關警員的失當行為僅限於行動翌日,陳守業在行動當日遮蓋鏡頭一事,與 3 名同袍的失當無關。

法官彭偉昌質疑,陳將帳幕搜出的證物,擅自放入另一個容器,「如此明顯的行為,怎麼不算失職呢?」(How can it can’t be misconduct as clear as this?)官表示,按照正常程序,警員搜出證物後,應放入證物袋封存。

上訴方:被告僅服從上級
官:Unlawful 就唔係指令啦

法庭接下來處理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及陳守業的刑罰上訴。官表示,梁和龐已出獄,二人的上訴或成為學術討論。郭莎樂回應,二人的未來僱主可能知悉本案,刑期長短仍有影響。她表示,梁和龐案發時均是年輕警員,無法反抗上級命令,原審法官各採納 2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兩人夥同犯案而加刑 3 個月,實屬過重。

代表尹栢詩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表示,尹因本案判囚終結警隊生涯,曾有自殺念頭。黃提及,尹搜查「阿十」的物品時,現場除了尹、陳守業和其他警員,亦有兩名上級全程觀察,包括同案罪成的警長林華嘉,以及未被起訴的警長 51004。黃表示,兩名警長身為上級,「無 set(設立)榜樣畀下屬,仲要指示下屬咁做」,尹只是服從上級指令,並非始作俑者。

法官彭偉昌聽畢表示,「指令 unlawful(不合法)就唔係指令啦,我哋依賴執法部門嘅所有人,頂住壓力拒絕做不合法嘅事嘛」。官指,基於警隊架構和文化,像尹栢詩一樣的初級警員不會自把自為違法,惟涉事警員起初未搜出證物,就向「阿十」上手銬、拉出帳幕,更誣衊他藏毒,「成班肯定係 overkeen(太過急切)嘅警務人員」。官稱,不知道尹是否願意配合上級指令,甚至追求較高的定罪率。

代表陳守業的蔡一鳴則指,從呈堂片段可見,警長林華嘉曾以手指指向一個閉路電視鏡頭,陳隨後以紅色膠袋覆蓋該鏡頭,陳顯然受林指使犯案。

律政司一方:
原審官定罪刑罰皆恰當

針對梁飛鵬及龐雋詩的定罪上訴,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回應指,梁及龐在原審時沒有自辯作供,原審法官只能根據警員到場調查阮文山時,兩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包括龐向鏡頭拋擲濕紙巾,分析兩人案發時的意圖。鄧表示原審官的裁決恰當,而控方案情建基於兩人妨礙針對阮文山的司法程序,並非警員失職而引伸的法律程序。

至於陳守業的定罪上訴,鄧銘聰表示,原審法官沒有依賴其他警員誣衊「阿十」藏毒,去推論陳遮蓋鏡頭的行為。鄧稱,就警員案發時拘捕和搜查「阿十」,閉路電視拍下最初 11 分鐘的過程,之後陳以膠袋覆蓋鏡頭,將鏡頭遮蓋長達 40 分鐘。鄧表示,該 40 分鐘牽涉「阿十」當場招認、警員拍攝搜證等環節,陳遮蓋鏡頭,必然會干預「阿十」面臨的司法程序。

刑期上訴方面,鄧稱本案無證據顯示,梁飛鵬和龐雋詩遮鏡頭前曾與任何上級談話,故無證據顯示兩人受指使犯案。鄧又指,尹栢詩在證人供詞誣衊「阿十」藏毒,之後無撤回虛假陳述,反映她持續妨礙司法公正;而陳守業將鏡頭遮蓋 40 分鐘,「可能令到未來嘅法庭,唔知道 40 分鐘之間發生咩事」,原審判罰並非過重。

官押後在 6 個月內頒判詞,尹及陳繼續服刑。

8警案事主阮文山 另案出獄重返公園 露宿背後的越南難民故事

8 警被控
6 罪成 2 無罪

本案原審時有 8 名警員被告,分別為男警郭展昇(案發時 31 歲)、韓廷光(案發時 29 歲)、梁飛鵬(現 32 歲)、女警龐雋詩(現 33 歲)、男警長林華嘉(現 47 歲)、男警莫志成(現 29 歲)、女警尹栢詩(現 29 歲),以及男警陳守業(現 31 歲)。

郭展昇及韓廷光涉襲擊、砸家當及沒阻犯案,原審、區院法官張潔宜裁定罪名不成立,官拒納露宿者阮文山的證供,指無法肯定何人對阮施襲,另指未能肯定被砸爛的物品屬於露宿者抑或是被棄置。

餘下 6 警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於 2024 年 10 月 17 日分別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5 個月,法官基於職級、夥同犯案對各人加刑(見報道)。

CACC219/2024(DCCC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