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三(25 日)踏入第 18 天審訊,庭上處理檢控基礎是否包括被告煽動他人在內地違法,而這是否屬於香港顛覆罪的「非法手段」。辯方大狀沈士文力陳,控方案情、證據沒指向這一點,而指控基礎在鄒幸彤作供時擴大,但完全不可能成立。
周二審訊中,李卓人一方就法官屢關注支聯會支持《零八憲章》等,涉否支援他人在內地違法等,提出該部分「唔應該成為本案嘅問題」,指因控方案情沒指被告以違內地刑法的手段達致中國修憲。官促控方周三釐清檢控基礎。
Day17|李卓人一方提出違內地刑法與否不需考慮 官促控方釐清立場
16:35 休庭 審訊周四續
李卓人、鄒幸彤離開法庭時,均笑着向旁聽席揮手。
16:29 鄒指已呈遞所有文章
剩餘議題只有其他六四集會片段
鄒表示已呈遞完所有文章,剩餘的議題,是其他六四集會片段。李運騰指法庭傾向不會考慮 2018 年前的集會片段,「公道起見」,其他集會需要有整份謄本參考,「抽起(部分內容)嘅話,我哋畀唔到(證據)比重」,若剩餘的只有 2019 年的六四集會,那法庭可以完整播出。
主控張卓勤補充指,今早播出的 2018 年六四集會,控方也有準備謄本。李表示「謄本都是輔助性質,真正證物係個錄像」,建議明天才播放 2019 年集會片段。
黎婉姫詢問,鄒希望法庭留意集會的哪一個部分?鄒指是整個集會的情景,並確認 2019 年是支聯會最後一個六四集會,其後並無正式的集會。
張卓勤補充,2020 年雖無正式集會,但證供顯示有實地或線上的集會。
16:23 鄒呈《立場新聞》報道
稱報道完整梳理支聯會歷史、歷年用的手段方法
鄒幸彤指,就《國安法》生效後自己的發言片段,她皆已有所作供,在此範疇上,最後想向法庭呈遞已停辦媒體《立場新聞》的報道 —〈【支聯會的戰役.1】一個愛國組織的生與死:和理非、國際線、各區開花(1989 版)〉供法庭參考。
法官李運騰指,報道是否准引用,視乎鄒幸彤是否擬用於證明報道內容為真。若是,按證據原則是不被允許。若鄒僅用於表述立場,則法庭可看該報道,續問「呢個係咩嚟?」
鄒指,此報道是於 2021 年 6 月 1 至 3 日刊出的長篇報道,「完整梳理咗支聯會歷史,我哋歷年用咩手段方法」。
法官黎婉姫問,「係支聯會出㗎?」鄒指,「唔係,係《立場新聞》出嘅。」
李運騰問,「咁《立場新聞》嘅資料來源係咪來自支聯會?」鄒答,「我正想講,其實𠵱篇報道,訪問咗好多常委義工,有現任前任,都訪問咗我自己」。
李續問,「既然係咁,你睇完呢份報道,你是否同意同採納佢裡面嘅講法?」黎亦問,「邊部分關於你?」鄒答「要睇返佢寫嗰度,因講唔到佢對其他人引述係咪完全準確,呢度我講唔到」,但就支聯會的部份,「作為常委,對於支聯會做過嘅事情,係 adopt 返嘅」。
鄒續指,報道中只有一些「好小嘅錯誤」要指出,涉兩張資訊圖表。
第一個是「六四屠城後香港民間聲援活動」表格,裡面的活動「中華民運單車大遊行」的日子寫了 1990 年 5 月 2 日,實質應是 5 月 20 日,笑稱「睇佢排版次序係準,係小咗個零」。

而在「歷屆支聯會六四周年主題」表格,鄒指「𠵱個表格唔係唔啱,但因為有時有年多過一個主題」,故以審訊文件冊中支聯會內部紀錄為準。

李運騰期間問及,報道中提及鄒的段落,說到她是八十後、是副主席等,是鄒提供而且同意的?鄒確認。
鄒續指,另亦擬引入一封原在 2014 年集會出現的天安門母親信件,此外無其他。
16:16 鄒指支聯會「被指拒交資料案」是好例子
反映在一黨專政下 「明明無犯罪,但常委都坐晒監」
最後一段控方片段,是 2021 年 9 月 5 日,支聯會召開記者會,回應被警方指為外國代理人。
鄒補充當時收到警方國安處的信件,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當時支聯會判斷此要求不合法,會拒絕遵從,遂在六四紀念館開記者會交代,「主要目的係交代返個理由、立場,唔係話叫人做啲咩,唯一叫大家參與嘅,就係大家參與下會唔會支聯會解散嘅討論,解散就唔係非法手段啦」。
鄒又笑言當時也希望「煽動到國安停止濫權行為,但可惜當時嘅煽動冇成功到,搞到我哋常委坐咗幾個月冤枉監,間接令組織群龍無首嘅情況下解散嘅…甚至如果我哋煽動成功咗,慳返好多公帑𠻹啦」。
鄒總結,故此控方指控支聯會「明知違反《國安法》」此說是完全錯誤,因支聯會常委「好幾次話預咗可能會坐監、可能會俾政府搞,原因唔係話我哋明知自己犯法,原因係知我哋得罪當權者」。
鄒指這正反映在一黨專政之下「現實係如果佢想嘅話,就可以搞到我哋坐監,外國代理人就係一個好好嘅例子,我哋明明無犯罪,但 5 個常委都坐晒監」。
鄒亦呈上當日記者會派發的新聞稿,顯示各常委「一直都唔記得自己犯咗法,但確實認為有機會被政府用法律名義打壓,但兩件事係兩個問題嚟嘅」。
16:12 鄒指發言僅回應記者提問
「控制唔到佢問乜」 不涉及煽惑行為
鄒回應她 2021 年 6 月 11 日,「六四集會案」提堂前見記者的片段,指當時不少支聯會常委涉 2020 年的「六四集會案」,「同樣唔係話煽惑啲人做啲咩嘢,(係)我哋對單案(嘅)立場、睇法,同埋對於啱啱過咗嘅六四,有啲立場回應咁樣,唯一具體叫人做,有呼籲大家捐款畀支聯會」,笑言「但係捐款都唔係一個非法手段啦」。
庭上另播放鄒幸彤 2021 年 6 月 12 日,接受有線新聞的電話訪問,當中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希望市民不再說「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
鄒表示,此片段是關於「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新聞採訪,「都唔涉及煽惑行為嘅」。
李運騰問,「就係佢問乜你答乜,你純粹答緊記者提問,冇煽惑嘅?」,又問「係電話訪問,跟住攞返你嗰啲舊相?」鄒一概同意,稱「控制唔到佢問乜,控制唔到佢播啲乜」。
16:10 鄒指街站發言呼籲大眾行動 例如在六四點燭光
非煽惑任何非法手段
至於鄒 2021 年 5 月 9 日在支聯會母親節旺角街站的發言,鄒回應指,支聯會每年都會在母親節時期擺街站,希望提醒市民需要支援天安門母親。
鄒指,當日發言主要都是呼籲大眾進行具體行動,「街站係關乎好具體嘅呼籲」,例如在六四當晚舉起燭光、拿取支聯會派發的蠟燭、「一人一相」行動等,「當然係煽動他人行為嘅事情,但唔係煽惑緊任何非法手段,都係講緊街站派蠟燭嘅行為」。
鄒續指,控方除了依賴街站的呼籲,亦包括回應記者提問片段,稱「記者問乜答乜,背後唔係為煽動任何人做任何行為,只係回應嚟㗎啫」。
就鄒 2021 年 5 月 23 日在沙田街站的發言,她表示該發言內容與旺角街站一樣,稱「街站就係咁樣嘅嘢,唔同地方講緊同樣嘅嘢」,笑言「應該就冇咩新意嘅,煽惑緊、呼籲緊大家做啲好合理嘅行為嘅」。
16:01 鄒指支聯會著公眾悼念六四、不是非法手段
官指法庭需判斷叫口號是否煽惑行為
下一段控方片段,是支聯會 2021 年 4 月 15 日「國安教育日」在會展外示威。庭上沒有播放片段。
鄒補充指,「國安教育日」是香港首次正式慶祝國家安全的日子,故當日支聯會示威,「反映我哋對《國安法》通過後政治打壓嘅一個關注,所以嗰日示威係咪要呼籲煽惑做啲嘢呢?係嘅,但個對象係叫政府去做啲嘢」。
鄒亦呈上當日支聯會與社民連的聯合聲明,供法庭了解當日示威的目的,包括廢除《國安法》、釋放政治犯等,「我睇唔到係一個非法手段」。
鄒隨後回應 2021 年 5 月 2 日,她與何俊仁在港大「洗刷國殤之柱」活動的發言。鄒補充支聯會每年都舉辦洗刷國殤之柱活動,國殤之柱是丹麥藝術家高志活製作,約 2 至 3 層樓高。鄒指原本希望呈遞國殤之柱的相片展示,「但係呢條柱、呢個藝術品,係被警方沒收咗,但係控方就拒絕提供返呢個證物嘅相片我哋嘅,我哋唔知點解啦」,只能憑記憶描述國殤之柱。
李運騰詢問該行動是要表達甚麼?鄒指支聯會每次清洗國殤之柱,以免在戶外擺放的國殤之柱生銹,亦藉此宣傳六四紀念活動,「提醒返個日子就到」。
但在 2021 年的活動,「個呼籲係做得最唔確實嘅一年,因為嗰年仲未知攞唔攞到不反對通知書去做個集會,無辦法有具體嘅呼籲,當年只能籠統叫大家都要悼念六四,都要喺六四晚點起燭光…但當然唔係非法手段」。
鄒形容,控方提供的片段,正顯示當時《國安法》下的白色恐怖,「我呼籲大家行使固有權利…都唔係具體行為,就算係,佢 by definition(定義上)都係合法行為」。
李指準確地說,即使鄒呼籲參加六四集會,都不是本案的非法行為,因為本案不是檢控非法集會。鄒同意。
李又補充,控方依賴本片段的,可能是各被告叫喊口號,包括五大綱領,法庭需判斷叫口號是否煽惑行為。
15:56 官關注新聞片段經剪輯
法庭需決定鄒回應記者的說話「抽咗出嚟,係咪構成煽惑」
鄒續回應控方在開案陳詞引述,2021 年 2 月 23 日無綫新聞報道鄒在六四紀念館回應記者提問,問到支聯會是否會堅持五大綱領,鄒回應表示:
唔,都會堅持嘅,係。即係我覺得連你,如果你連⾃已最核⼼嘅網領都唔要嘅,你個組織都、誒就算存在緊你都唔係同⼀個組織,咁冇意義嘅。
李運騰關注,片段經過剪輯,當中其他發言人士如葉國謙,應不是同一個場合發言,而記者應不止問了一條問題,只是片段只抽了其中一句對答。
鄒確認,又指「𠵱個正正係個問題」,片中可見對答簡短,「記者問乜我答乜」。
陳仲衡指法庭只會考慮鄒本人的發言,不會考慮影片其他內容。李亦指出,片段只顯示鄒「曾經講過會堅持」。
鄒補充指,「所以咁樣抽一句說話,話係犯罪行為、煽動行為係唔合理,所以完全無 context、無上文下理,本身個說話唔係話要煽動人做啲咩行為」。
李歸納指,法庭需要決定「呢句說話抽咗出嚟,係咪構成煽惑」。鄒同意,指自己「基本上人哋問乜答乜,我唔係話要煽惑人啲乜嘢」,亦無法控制記者有甚麼提問。
15:50 官指支聯會以維園年宵攤位宣傳網領
鄒指行為非煽動、只是「叫人買花」
就李卓人、鄒幸彤 2021 年 2 月 6 日,在支聯會回應維園年宵攤位被終止使用協議發言,鄒指需解釋場合的背景、情況,從而理解該發言是否煽惑行為。
陳仲衡指出,該場景的背景為擺設年宵攤位。李運騰則指,「你哋申請咗個攤位,然後俾人取消咗啦」。
鄒同意,指「嗰個係臨開檔前,半夜俾人取消咗,所以點解嗰時有個見記者交代…所以個場合唔係煽惑他人做咩行為,只係交代返我哋立場有咩回應,唯一有叫他人做嘅行為,只係話叫大家嚟買花,因為𢫏咗我哋檔,啲花真係唔知點處置,所以年宵呢個活動,唔止呢次年宵,每年都係擺年宵,可以分得到傳播一個理念同煽惑一個行為嘅分別」。
鄒續指,「無錯,動機上嚟講,想傳播一個理念,係透過賣花呢個行為嚟傳播一啲訊息…啲市民買呢個花係有咩喻意、有咩意思,可以配合返一個良心犯嘅故仔,可以等佢哋了解返係咩人。動機上,傳播呢啲訊息比賣花更緊要,我哋叫人做個行為,由始至終都係買花,只係買花,唔係非法手段,係完全唔關煽動顛覆事嘅,無論你係用花語故仔賣花,政治理念去賣花,定係叫人恭喜發財嚟賣花,呼籲人地…都係買花」。
李運騰指,「我就唔係覺得佢係依賴你哋賣花呢點當然,趁嗰個機會你哋都宣示咗你哋立場啦…鄒小姐你自己講『五大繡球』,五大訴求定係繡球呢…」。鄒笑言,「因為繡球花」。
李指,「呢個『五大繡球』喻意五大訴求啦,另外支聯會『五大網領』之類呀,用呢個繡球花呢個諧音,講緊你哋用呢個場合,再次宣揚你哋會堅持『五大綱領』,我諗我哋唔好捉錯用神,唔係唔畀你哋賣花,係用咗個場合嚟宣傳你哋網領」。
鄒指,「唔係捉錯用神嘅問題,話個次呼籲人哋做行為係咪 incitement(煽動),個行為係叫人買花,個信念係叫人買花」。
陳指,「我諗你喺發言呢個騰本所講嘅嘢,係控方所依賴,而唔係背後你喺年宵係想賣花」。
鄒指,「唔係本來嘅問題,我地講呢啲都係宣傳返啲花係咩意思呀嘛」。
陳指,控方所針對的是鄒當日的發言,而非支聯會賣花的事件。
鄒指,該發言是解釋市民所買的花「係有呢個喻意」,「係用政治理念嘅說話,去叫人做買花呢個行為」。
李回應,「你都用咗個場合去宣揚你個理念啦」。
鄒則指,「當然,動機嚟講點解要投年宵攤檔,係想宣傳訊息理由,但我哋叫人做嘅行為係嚟行年宵攤檔」。
15:40 鄒幸彤就李卓人街站發言
指不明白控方所指煽動行為是甚麼
鄒幸彤續就控方所依賴、在案發期間內的 10 段影片作供,「據我了解係指犯罪行為」。
庭上展示李卓人 2020 年 12 月 10 日,在支聯會及民陣「國際人權日 70 周年」流動街站發言謄本。
鄒解釋,當日為國際人權日,支聯會與一民間團體「搞咗個宣傳車」,呼籲市民關注酷刑問題,及參與將提交至聯合國的聯署,「個場合整體嚟講,唔同意控方整體案情,片段、場合連同其他貼文、文章嗰啲,都係同一個嘅煽動行為,煽動緊同一樣嘅犯罪行為或者手段,呢個指控我係完全唔同意嘅」。
鄒續指,「我唔同意佢話全部片段都係同一個煽動行為,因為每個場合、每個片段有佢自己嘅情景、context,有佢自己要達到嘅目的,唔可以乜都撈埋嚟講係煽動某個行為,而且係犯罪行為𠻹,有啲場合係牽涉呼籲大家做啲嘢,但更多場合係冇呼籲意思,要睇返情景去講,唔可以求其撈埋去講」。
法官陳仲衡指,「背景係國際人權日活動,要睇嘅話就係你當時講嘅說話」。
鄒同意,指該活動確實牽涉呼籲市民「做啲嘢」,「咪就係聯署寄畀人權事務專員嘅聯署信,之後派單張⋯⋯單張寫嘅都係聯署內容,咁呼籲大家參與一個畀聯合國嘅聯署,完全唔係咩非法手段,中國自己都係聯合國成員⋯⋯咁一個體制內聯署,完全唔係非法手段啦」。
法官李運騰指,控方主要依賴現場人士,即李卓人在該場合談及支聯會堅持「五大綱領」,「反而唔係講緊國際人權日嘅事情,呢個係我嘅理解」。
鄒指,「咁所以我就講返呢個場合不是一個煽惑他人嘅犯罪場合」。
李指,「我諗唔係話煽惑,係有一個宣告,話你哋會堅持『五大綱領』」。
鄒指,「咁我唔知呢個宣告係咪控方依賴緊嘅控罪行為」。
李指,「顯示你哋心態,你哋會堅持『五大綱領』」。
鄒指,「咁我唔知我係咪理解錯控方案情,如果佢呢個唔係犯罪行為,係犯罪心理,咁其實犯罪行為係啲咩?」
李指,「呃,呢個你問控方啦」。陳仲衡則回應,「喺國安法之後仍然堅持『五大綱領』」。
鄒指,需理解支聯會的「犯罪行為」是甚麼,如非控方在開案所談及的那些,認為控方需要釐清「犯罪行為」。
李指,「咁可能亦都係話,因為你哋一路堅持嗰『五大綱領』,我理解可能有錯,其實係變相都鼓勵其他人去支持你哋『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又問「因為你哋唔係針對國際人權日嗰個宣言,係咪?」
主控黎嘉誼指,此片段中李卓人的發言,正正顯示即使《國安法》生效,支聯會都會繼續堅持「五大綱領」。
李指,片段顯示支聯會,不會因《國安法》而放棄或不再去堅持「五大綱領」,「呢個我諗係控方所依賴嘅地方」。
鄒反問,「咁所以呢個係咪就係本案嘅犯罪行為呢?係咪我哋表示堅持就係『犯罪行為』呢?」
李指,「呢個唔係對答嘅問題」。陳仲衡亦指,「呢個(係)你作證嘅時間吖嘛」。
鄒重申,「如果控方指控呢個係『犯罪行為』,呢個係煽惑緊啲犯罪行為嘅話⋯⋯」
李打斷指,「呢個係你作證嘅時間」,又指「我哋冇辦法代控方答你,如果問呢度,我就會話你喺反酷刑日嘅宣傳同呢單案無關,我哋亦都唔會去聽而家控方依賴李先生話會堅持『五大綱領』呢段發言,如果你想講反酷刑日嘅宣傳,我哋唔會聽」。
鄒遂補充,「咁我只係講嗰日事實上嘅發言,都唔係話要煽動咩行為,只係做緊一個人權日嘅宣傳活動啫,事實上呢度補充返」。
15:24-15:40 休庭
15:17 官問六四片段會否刪減部分講者發言
鄒指不會
法官李運騰關注,庭上播放的 2018 年六四晚會,「應該係一個經過剪輯嘅錄像,應該唔係直播?」
鄒幸彤指,「唔係直播嚟嘅?係咪呢?咁實有運鏡嗰啲」。
李指,該片段不是直播,因有運鏡。鄒回應,支聯會會將六四晚會片段上載至 YouTube。
李問,「即係每一年晚會都會剪緝,然後都會擺上 YouTube?」
鄒指,印象中直播亦牽涉環境,但她不清楚具體技術上如何處理,「直播都有少少剪接同(加)插字幕」。
李問,支聯會剪輯晚會片段後,除了上載至 YouTube 外,會否上載至其網站。
鄒指,支聯會網站應無法直接上載片段,僅可擺放 YouTube 的連結在內。
法官黎婉姫關注是否只有香港可觀看該直播。
鄒表示,「我諗網上都收到⋯⋯直播好難應該⋯⋯(只在香港可觀看)」,另在法官提問下,補充支聯會早在她加入前,每年都會將片段上載至 YouTube,「據我了解,九零年嗰啲都喺上面(即 YouTube)㗎喇」,但早年的片段「未係好完整」。
李運騰問,若在 2020 年、2021 年,他可在 YouTube 上「睇返晒你哋嘅影片」。
鄒表示,「呢一刻我就真係唔知喇⋯⋯我諗案發時候就肯定有啦」。
鄒續指,就支聯會對講者的「管理或者唔管理」,「我哋立場係六四對每個人意義都唔同,支聯會理解係一種,但唔應該係唯一一種」。
李運騰問,「有冇咁講法,你哋試過有啲講者,你哋請返嚟,係咪無論佢哋講咩,你哋都如實將佢哋講話紀錄咗、擺返上網」。鄒點頭同意。
李問,「你哋有冇試過刪減?」鄒搖頭指,「我唔記得,應該無㗎」。
李追問,「如果你哋又唔刪減,雖然你事先唔知佢講乜,但如果你哋後來,錄像之後,如實咁擺上去,咁其實你哋立場對於佢哋講話係點嘅呢?你哋唔會反對㗎啦,你哋都認同佢哋講法?」
鄒指不同意是一種認同,「譬如都試過有人都試過上台抗議我哋咁樣?立場都係相反嘅,但覺得都要如實擺返出嚟」。
李指,「即係你保存咗紀錄,唔會話佢哋立場同你唔同,你哋就剪咗佢」。鄒同意。
李續指,「雖然你講嗰刻唔知佢講緊乜啫,但後來擺上網一定知道佢講乜」。
鄒同意,指「因為我哋成日都講六四唔係屬於支聯會,係屬於香港人嘅公共記憶嚟嘅,所以支聯會唔應該亦唔可以壟斷六四相關論述,我哋希望燭光集會係足夠開放平台,當然唔可能無限開放,但足夠開放,所有想悼念嘅人,不論政治光譜,只要佢肯嚟,都覺得係受歡迎,所以唔會強加立場去灌輸嗰個原因,作為主辦者,擺自己定位係僕人角色,去協助大家做呢件事,雖然可能大家嘅悼念原因都唔同」。
李問,「你話大會宣言通常擺喺晚會較後嘅部分,差唔多到尾,咁大會宣言作用係咩?點解要有宣言?」
鄒解釋,「你作為主辦方都要有自己立場喺度,都要有呢件事嘅」。
李又問,「即係一個立場嘅宣講嚟?」
鄒同意,指「所以對我哋嚟講,反而集會多啲同支聯會唔同嘅聲音,反而係成功嘅表現,但現實⋯⋯時間好有限,每年搞一堆儀式、難屬講話,唔係真係畀到咁多人講唔同嘅觀點,但除(咗)台上正式程序,都係有台下空間,每年維園出入口都有好多唔同民間團體擺檔,只要嚟嘅人唔係搞事,係尊重返個場合嘅話,我哋基本上係來者不拒嘅,雖然我哋係維園場地嘅租用人,理論上可以拒絕,但係正正因為覺得民主應係眾聲喧嘩嘅樣子,唔應該由我哋去壟斷呢件事嘅」。
15:11 鄒幸彤作供提「劊子手的審訊」
官指不能發表看法
鄒幸彤指,除了天安門母親外,支聯會在每年集會都希望邀請六四親歷者發言,例如他們在 2018 年邀請了吳仁華,「有時係見證人講返見證到嘅情況,有時係學運領導,譬如王丹⋯⋯同埋六四傷殘者方政先生,佢哋係呢件事當事人,悼念返件事當時人⋯⋯聲音都係留喺燭光集會到」,「不論係天安門媽媽定係當時見證人,雖然佢地證詞從來未能出現過對『劊子手』嘅審訊之中,起碼佢哋可以以咁樣嘅形式,無數人見證過⋯⋯」
法官陳仲衡打斷指,「而家你係就住事實作供,呢類『劊子手』的審訊,呢個唔係借題畀你發表事件嘅睇法嘅地方」。
鄒反問「對殺人者嘅審訊?」,指「我都係講返嗰件事啫,如果你唔滿意個字眼,我都係講返呢件事啫」。
陳反駁,「呢啲字眼完全唔係一個審訊裡面嘅客觀講出事件嘅人」。
鄒表示,「客觀嘅事件咪有人殺咗人,跟住冇得到公道囉,呢個係客觀事實,唔知點樣用再客觀嘅語言去講」。
陳回應,「你有能力,不過你唔選擇咁樣做」。鄒則指,「反正我哋要去講點解要有呢啲嘢,起碼呢啲證詞要以燭光集會形式被無數人聽見,同埋唔可以再被抹去嘅,但係始終我哋講緊悼念嘅事情係六四屠城嘅死難者,唔係死於意外,係蓄意嘅行為」。
法官黎婉姫質疑,「鄒小姐,你而家長篇大論講緊嘅,同『結束一黨專政』嘅綱領有咩關係呀?」
鄒指,「我哋係解釋緊我哋成個集會嘅嗰個設計」。
鄒續指,「啱啱講到,因為悼念嘅死者係未得到公道嘅死者,咁真誠嘅悼念係唔可能去忽略件事未解決嘅呢個情況,所以每年集會都會有返啲扣連,講吓民運嘅一啲環節,譬如請返內地一啲良心犯嘅家屬去講話,或者播返錄像解釋內地良心犯,或香港社運學生團體,當年晚會係邀請年輕人分享返佢哋諗法。咁而喺呢啲程序都完咗,先至輪到支聯會作為主辦者都應有返立場嘅宣示,就係大會宣言嗰個位置,但大會宣言每年都係擺喺成個程序最尾嗰度,我哋都明白嘅,好多市民未必留到最尾一刻,嚟呢度係做悼念六四呢件事,最緊要係先完全悼念相關儀式、程序,最緊要聽到天安門母親嘅說話,聽唔聽到支聯會自己嘅宣言就唔係咁緊要啦」。
鄒又指,「所以如果講到話六四燭光集會係為咗鼓吹、傳揚支聯會,或鼓吹、傳揚啲咩隱藏犯罪行為,成個流程唔會係而家見到咁嘅樣,我哋提到唔會審查返邀請嘅人講啲咩,唔會叫交講稿畀我哋先嘅,只要嚟嘅人願意嚟,願意喺悼念六四場合講啲說話,你講咩都係自由,甚至宣傳同支聯會唔係主辦嘅活動都唔係問題嚟嘅」。
15:05 鄒引「天安門母親」代表發言
指是真誠悼念、促轉型
「唔係利用個仔推動政治主張」
庭上播畢 2018 年六四集會片段,鄒幸彤指,「成個燭光集會個設計,其實見到燭光集會嘅重心,就肯定係悼念呢件事嘅,所以同悼念相關嘅儀式都佔咗好大比重,包括獻花⋯⋯成個集會程序,正式程序(有)18 個啦,有啲可能過場、唱歌、嗌口號,唔計呢啲,悼念佔咗一半,所以我哋點解成日俾人話行禮如儀,因為都真係好多儀式喺裡面,但我哋覺得禮不可廢啦,要有返啲⋯⋯儀式喺度」。
鄒續指,「集會最重要嘅一個講話,其實係天安門母親嘅發言,呢個係每年都有嘅環節,始終天安門母親先係六四呢件事最直接當事人同受害者,佢哋嘅意願同埋訴求,係所有六四悼念或者相關活動嘅基礎嚟嘅。自從天安門母親喺 2000 年正式用呢個名字運作以來,佢哋每年都會以呢個名字正式發言,除咗 2014 年,嗰年佢哋完全失蹤,接觸唔到」。
鄒又指,「呢班母親咁多年堅持要求真相,我哋作為支援團體就冇乜嘢好支援㗎喇,搞六四平反活動基礎係天安門母親嘅訴求」,表示希望展示天安門母親的發言,「嗰度詳細啲講到,咁多年嚟支聯會所支援嘅訴求係咩」。
庭上展示 2006 年六四集會的場刊(內有發言稿),鄒指,「天安門母親佢哋講緊要點樣要處理六四嘅問題嘅時候,講到佢哋嘅基本訴求呀、方法等等,佢哋嘅一貫主張都係講緊解決六四嘅問題,係要納入一個法治嘅模式去處理嘅」。
鄒引述「天安門母親」代表在 2006 年六四集會的發言,指其發言亦是支聯會多年來支持嘅方向:
我們一貫主張,公正解決「六四」問題,必須秉持和平、理性的原則,納入民主、法治的軌道。
鄒再引述另一位「天安門母親」代表在 2008 年六四集會的發言,指包括其孩子逝世的天安門母親群體,「都覺得真誠嘅悼念係要包括促使轉型嘅訴求,咁先係解決問題嘅根源,講緊集會度要『結束一黨專政』,唔係話要利用六四,唔係徐媽媽利用個仔推動政治主張,而係呢樣係悼念所真誠要求嘅」。
今天,我們紀念「六四」十九周年,就是要喚起國人對於生命的尊重與關愛,晚起對於死亡的敬畏與戒懼;就是要畫我們的一切努力,促使我們的制度按照人類的普世價值實現和平轉型。惟有如此,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命才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我們才不再感到死神會隨時降臨到自己身邊。
14:32 開庭
法官李運騰指示繼續播放 2018 年六四集會片段,畫面顯示主持發言及 Boyz Reborn 獻唱《自由之歌》,李指可快播唱歌部分。
片段下一部份為主持人發言,控方轉以原速播放。
其後片段顯示,涉「709 大抓捕」事件的內地維權律師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的錄像講話、《零八憲章》主要發起人劉曉波的紀念片段、唱歌曲《民主會戰勝歸來》、叫喊口號。此部分則改為 2 倍速播放。
李運騰一度提出,若按大會程序,片段應包括「八酒六四」及朱耀明發言的部分。
鄒表示,「我諗係咪睇錯年份呀?」法官黎婉姫亦問,「係咪睇錯?」
李回應,「哎呀,sorry,我睇錯年份⋯⋯因為其他都係一樣,唔好意思」。
庭上續以正常速度播放 2018 年六四晚會,顯示何俊仁講述集會人數。
片段下一部份為鄒讀出大會宣言。控方張卓勤指,此部分控方在開案有依賴,法庭有相關謄本,「睇下法庭有冇需要⋯⋯」李運騰表示,「為求一氣呵成,我哋可能兩倍速咁聽囉」。
控方以兩倍速播放鄒讀出大會宣言、火化弔唁冊、蔡耀昌發言。期間李卓人低頭抹眼鏡、揉眼。
控方張卓勤指後續蔡耀昌及李卓人發言環節有謄本,遂以正常速度播放影片,直至唱歌曲《為自由》時再改為兩倍速播放。
12:45 午休
12:29 官問六四台上發言者是否支聯是成員
鄒稱部分人不是 事前沒協調發言內容
庭上繼續播放集會片段,顯示集會人士唱〈自由花〉。法官李運騰指,此部分可以 3 倍速播放。鄒幸彤表示,大會在此部分會在大螢幕展示簡報,「如果太快會睇唔到個畫面」,李遂指示控方以 2 倍速播放。
片段播放不久,李指示控方暫停播放,指片段並非全程拍攝該簡報,需要口頭作法庭紀錄,「我哋見到個 ppt,似乎係一啲異見人士嘅資料嚟」。
庭上續以 2 倍速播放集會片段,顯示陳健民、謝浚賢、黃雅文發言。

鄒指,「唔好意思,可唔可以停一停。唔知法官閣下係咪聽得清楚,我唔係聽得好清楚⋯⋯消化唔係好清楚」。
李運騰問,該些發言人士是否均為支聯會成員。鄒指陳健民及謝浚賢均不是,但黃雅文曾經加入支聯會,無法肯定她當時是否成員之一。
李關注上述 3 位人士發言前,有否向支聯會提供講稿,或與其協調發言內容。
鄒確認是支聯會邀請他們發言,但並無與他們協調對話內容,僅交代內容需與六四事件有關。
李問,「佢哋講嗰啲發言,就唔代表你哋支聯會囉?」鄒回答,「都係想喺晚會畀大家聽到啲聲音嚟嘅」。
李追問,「但你事先唔知佢哋講乜㗎嘛?」鄒同意,稱這正正反映支聯會對燭光集會的態度。
李指,「我明,但係我又唔可以,如果佢哋唔係代表支聯會發言,變咗我可唔可以將佢哋發言當係支聯立場呢?」
鄒指,「當然唔可以嘅,但我係想講緊⋯⋯成個集會嘅效果或者煽惑效果,想喺集會表達啲咩、傳達啲咩」。
李指,「但係如果佢哋講嘅,唔係你哋預計,唔係你哋想講嘅,我唔可以將佢哋講嘅嘢(嘅)效果入埋你哋數」。
鄒指,「正正唔係入我哋數嘅問題,係計劃集會請咩人嘅時候想做到啲咩效果」。
法官黎婉姫指出鄒當日都在場,亦有聽陳健民等人的發言,問鄒可否確認他們的發言代表支聯會立場。
鄒表示,「當然唔可以啦!每年集會邀請咁多團體,唔會全部代表支聯會立場㗎嘛,唔可以,唔可以,唔可以」。
11:44 控方屢提反對
官指示快播「慢歌變快歌我哋都聽到」
庭上開始播放 2018 年六四集會的片段,程序首先是播放一段標註由支聯會製作的簡述八九民運歷史片段,片段甫開始播放,主控張卓勤隨即指出,「呢個正正就係我頭先關注⋯⋯相信嚟緊嘅部分,都係關於證供提及六四事件一啲其他內容、材料,純粹好中性咁講,除咗控方講同本案唔係(有關六四的)是非曲直,相信法庭唔可以被要求睇呢啲事項,對任何一方都不公」。
法官李運騰則指,但法庭需要判斷集會是否有煽惑性,「可能正正呢段就係好煽情、好煽惑,變咗我哋唔睇無辦法決定,都要睇埋呢段」。
庭上遂繼續播片,播畢八九民運歷史片段後,開始獻花儀式。張卓勤再打斷,指法庭可以參考場刊了解此程序,毋須播片,「因為我哋知道呢啲環節,獻花就係獻花⋯⋯我懷疑咁樣播落去,音樂咁樣等等嗰啲,我哋會有啲關注囉控方嗰邊」 ,建議法庭可以跳到有人發言的部分。
李指示以兩倍速播片,有人發言時則轉為正常速。
片段顯示大會向民主烈士紀念碑獻花,期間有人讀出北京高校絕食學生的《絕食宣言》、四君子《六二絕食宣言》、天安門母親群體背景、李旺陽生平、劉曉波生平。

發言的部分完畢,李運騰指示繼續以兩倍速播放獻花及點火炬儀式。
下一個程序是何俊仁讀出悼辭。控方張卓勤指反對播出,因控方已有悼辭謄本。
李運騰則指謄本未必足夠,「因為我哋要考慮大會個內容有冇煽惑性,要考慮埋講者語調、現場氣氛」,建議用兩倍速播放,「快快手過咗呢個,重溫返現場氣氛」。
庭上以兩倍速播放何俊仁讀出悼詞。黎婉姫質疑「呢個我哋咪睇過囉,啱啱講已經睇過」。李運騰詢問片段有多長,鄒指約數分鐘,李指示繼續播放。
其後的程序是默哀一分鐘及天安門母親狄孟奇錄影發言,李運騰指示默哀部分「可以快少少𠻹」。

張卓勤則對播放「天安門母親」發言有爭議,指「直白咁講,原則上對相關性嗰度非常重要,法庭唔可被要求處理啲唔應該處理嘅(事件)」,亦涉及發言者亦非支聯會成員。
李則指,鄒要求法庭觀察整場集會,判斷整體有否煽惑性,如果片段法庭已看過,當然可以跳過,但「既然鄒小姐要求我哋睇晒,我哋都應該睇晒,如果唔係好難判斷集會整體係咪有煽惑性」。
李又指,是支聯會希望集會人士看該錄影片段,鄒亦非依賴片段證明發言者所說的事真確,法庭需要看過片段才知內容是否有煽惑性。
張則關注,整件案件是集中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重申並非處理「是非曲直」。
李回應指,控方「你可以放心,有啲問題我哋講咗我哋無辦法處理,我哋就唔會處理」,但現階段的關注點,是整個集會是否有煽惑性。
李亦指示播放集會上的歌曲時可以 3 倍速播放,「慢歌變快歌我哋都聽到」,但發言部分則應該兩倍速播放「我諗聽人講嘢內容、語調都重要」。
鄒建議以正常速度播放發言,其中「天安門母親」發言是以普通話,更加難以兩倍速聆聽,「聽都有啲困難,個情緒氣氛都係兩倍速好難」。李指示先以兩倍速播放,視乎情況再調整。
11:42 鄒望播放 2018 年六四晚會
時長 1.5 小時片段
鄒幸彤續講述六四集會,指希望法庭播放歷時 1.5 小時的 2018 年集會片段,「始終希望法庭可以完整睇呀次成個集會嘅紀錄,因為畢竟講集會作為煽惑他人仇視或者敵視中國政府,呢啲情緒感情上,效果不能只睇某句發言或字眼上激烈啲言詞,而要睇返成個活動嘅舖排、氣氛,好多嘢不能靠文字傳達」。
法官李運騰表示,叫喊口號或唱歌的部分可以跳播或快速播放。鄒回應,部分唱歌環節期間,大會會播放影片,「可能要播埋、要睇埋」。
主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希望鄒在播片前先指出欲播出的內容「大約關於乜、要我哋留意啲乜」。鄒表示,會在片段播放後作出相關供詞。
法官黎婉姫指,「都早啲講要留意啲乜」。法官陳仲衡亦指,「如果唔係睇完先睇返⋯⋯」。鄒笑言,「我諗成個程序,都係要去睇嘅」。
黎婉姫追問鄒,主要希望法庭留意哪部分片段。鄒指,「主要目的想法庭了解返個活動,整體嘅訊息係傳達啲乜」。
李運騰問,「係咪煽惑緊做任何事呢?」鄒回應,「同埋係咪學控方講,係一種煽惑他人仇恨嘅場合啦」。
11:36 鄒:「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
前期由支聯會準備 開館起獨立運作
鄒幸彤指,六四紀念館的可持續性亦是一大問題,稱支聯會對能否有足夠資源營運紀念館有「好大嘅 question mark」,故他們將資料電子化,將最關鍵的藏品製作成六四記憶棒,「方便將訊息、史料流傳」,並向公眾售賣,「但好多時係喺活動半賣半送咁送出去」。
鄒續指,該六四記憶棒的內容側重「原始史料」,當中包括早前呈遞在紀念館成立前,支聯會出版或參與出版的 3 本書、死難者及難屬的見證、六四事件的照片、圖片、錄音,亦有些「入門級」簡報,宣傳六四事件,而非宣傳支聯會,「就算六四紀念館搞唔到落去,每個人有資料喺手,有流動六四紀念館嘅效果」。
鄒又指,該些記憶棒一直存放在紀念館中,「紀念館被搜查嘅時候都(被)收咗好多支」,至 2020 年 7 月 1 日前,支聯會留意到「呢個所謂風聲越來越緊」,「覺得紀念館又好,支聯會又好,好似要被人𢫏檔」,故開始籌備創立網上六四紀念館。
就網上六四紀念館,鄒解釋,「除咗要將我哋實體館啲嘢擺晒上去,從一開始係話呢個紀念館係要脫離到支聯會去運作,相當好彩,就喺支聯會全部常委被人拉晒之前做好呢件事」。
法官李運騰問支聯會常委何時被捕。鄒稱,應該在 2021 年 8 月。
鄒引述 2021 年 8 月 4 日的新聞稿,內容為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的簡介:
由於香港政治環境急劇變化,政治打壓愈演愈烈,「六四紀念館」目前已關閉,待日後尋找到適當方式或地點,才考慮重新開放。「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自開館日起,脫離支聯會,由策展團隊獨立運作。
鄒指,網上紀念館的目的是保存史料。而非宣傳支聯會,笑言「唔會話宣傳到自己都唔見埋,咁呢件事就好反常理嘅」,強調「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由開館起已脫離支聯會,但確認前期準備由支聯會負責。
11:31 鄒呈六四紀念館工作人員分享
官指屬「三手資料」
鄒幸彤指,控方現時所呈堂、警方在紀念館搜出的物件,「有少少係一種配菜變咗主菜嘅問題」,「因為紀念館個主體展覽內容,展示品唔喺嗰度,只係畀法庭睇到周邊商品⋯⋯如果要根據呢啲物品去⋯⋯講紀念館主要目的係咩,可能有少少偏頗嘅風險」,又指紀念館的成效可參閱紀念館工作人員所撰寫的分享。
法官李運騰指,「但呢個又唔得喎,因為變咗傳聞證供喇喎」。
鄒回應,「嗰啲係傳聞證供,但嗰啲係我哋《港支聯通訊》文章,係(同)我個人觀察係相同嘅」。
李指,「睇吓你攞嚟做啲乜,唔可以攞文章內容話佢哋所講嘅嘢,就係證明佢哋所講嘅嘢係真,唔得㗎喎」。
鄒表示,「或者唔好話證明佢哋所講嘅嘢係真,而係收到啲 feedback?」
李指,「你只可以話裡面所述說嘅立場,可能代表支聯會嘅立場,咁就另計,佢哋咁講嘅嘢就證明嗰樣嘢咁樣發生,就唔可以」。
鄒指,「或者我哋睇返內容,睇下邊啲可以接受到邊啲唔可以」。李回應,「你攞出嚟睇吓先,但係可能有傳聞證供呢個潛在問題」,又指「我即管睇吓你想攞嚟做乜先」。
庭上展示 2014 年六四紀念館的工作人員分享。鄒指,「其實都係整體睇返,大家從紀念館,覺得佢了解嘅嘢,都係了解事實,了解到六四真相,譬如工作人員留意到好多人會揭原始嘅資料,(喺)圖書館(紀念館)流連,去揭嗰啲我哋以為無人睇、好厚嘅嘢,成個分享睇落嚟,大家喺紀念館攞到嘅嘢唔係話你支聯會係咩組織」。
李運騰打斷鄒,稱「我哋唔會處理緊二手資料,我哋係處理緊三手資料,因為你講支聯會職員描述緊參觀人士嘅得着,因為又唔係人員自己講,而係由你引述返,明唔明白呀?」
鄒表示明白,「想講返先,自已有相同觀察,因為我都有喺紀念館做義工咁樣」。
李指,「但你好難話畀人知,我見到嗰個人有咩得着,佢好難話畀你知,佢話唔到畀你知佢有咩得着」。鄒同意這會變為傳聞證供。
李續指,「你可以話呢個係我哋開館嘅目的」。鄒表示,「係⋯⋯可以嘅」。
李又指,「我唔想 put words into your mouth,你想我哋睇啲咩?」
鄒回應,「即係想講返個重點,大家唔係喺嗰度被煽惑咩資料,喺嗰度了解支聯會咩組織,係嚟完之後對六四有咩印象,其實已經達到我哋嘅目的」,又指因支聯會財政資源有限,「可以買到嘅地方好細」,無法展出所有展品。
鄒在法官提問下指,六四紀念館中,展覽部分佔地 800 至 900 尺。
11:21 鄒幸彤:設六四紀念館非為支聯會籌款
辯方大狀沈士文表示,已在休庭期間向李卓人索取指示,「唔需要重開第二被告案情」。
鄒幸彤繼續就六四紀念館作供,指希望就館內的物品,尤其宣傳單張、銷售物品方面作出 3 項澄清,「第一點,我從來唔會否認話六四紀念館係體現緊我哋理念、主張,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呢啲理念、原則會反映喺我哋文字用詞、展覽內容⋯⋯」。
法官陳仲衡打斷指,「提一提你,只需要集中喺個控罪期間」。
鄒回應「當然」,稱剛才所提及的「都係紀念館裡面搵到嘅物品」。
法官李運騰指出,控辯承認事實只提及在六四紀念館中搜獲該些物品,「冇話啲單張上面啲資料正確與否嘅」。鄒同意。
鄒續指,法官陳仲衡昨關注的宣傳單張均為六四紀念館的「文宣」,「係會反映到我哋本身持有嘅理念、原則,當中最重要個原則係尊重返事實同埋真相,因為無視真相嘅莊嚴,覺得佢係可以被政治所利用嘅工具,正正係專政嘅管治邏輯,亦係我哋要結束嘅狀態,呢樣嘢係體現到喺紀念館度,但當然啦,我話我承認六四紀念館係體現緊、embody 緊我哋嘅一啲原則、理念呢,不等於我同意紀念館嘅成立係為咗鼓吹傳揚⋯⋯」。
李運騰表示,「我諗我哋琴日都應該講得清楚,我哋其實唔關注呢個紀念館成立嘅目的,我哋關注呢個紀念館(喺)控罪期間攞嚟做緊啲咩事,你建立目的可能有好多目的,可能有其他目的,但唔係控罪主體,控罪主體係煽惑吖嘛」,問「你有冇一啲證據,支聯會執委、正副主席喺紀念館做咩嘢?或者用呢個紀念館做咩嘢?呢個先係我哋關注嘅嘢,明唔明白,但佢都可以有呢個效果㗎嘛」。
鄒指,「咁同樣嘅,我諗個字眼唔同啦,我都係用返控方字眼,就算唔用『目的』呢個字眼,同樣都唔係為咗煽惑鼓吹涉案行為嘅一件事,其實都係李法官用過嘅例子,讓座體現緊敬老理念,唔係煽惑⋯⋯」。
李指,「但佢都可以有呢個效果㗎嘛」。鄒回應,「效果係,但佢係唔會成為一種煽惑行為㗎嘛,無論個人想法,或者行為都好」。
李指,「變咗呢兩樣嘢唔係 mutually exclusive,因為你行為可能基於某個原因,但可能多過一個動機」。
鄒指,「當然理論上唔係互相排斥,但我講緊當然事實唔係咁,尤其控方指控唔限於我哋攞紀念館嚟鼓吹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甚至講到攞紀念館嚟傳揚支聯會、去為支聯會籌款」。
李指,控方並非指支聯會不可籌款,「你千祈唔好扯得太遠」,「佢(控方)唔係話你籌款本身犯法,冇咁嘅講法,我哋唔好扯得太遠,我哋淨係針對呢件案啫」。
鄒指,「反正佢(控方)有咁嘅說法啦,話我哋搞個紀念館係為咗傳揚支聯會⋯⋯為咗籌款」。
李指留意到控方黎嘉誼皺眉,「我諗控方講嚟講去,係用紀念館傳揚呢個綱領(結束一黨專政)」。鄒確認,指「但呢個都係出現過嘅指控,除非法庭覺得完全唔需要理會呢個指控啦」。
李指,「佢(控方)有好多嘢,但唔係全部都同控罪有關,我哋淨係睇控罪有關嘅東西,唔想搞得太遠喇,我哋都唔會做裁斷你係咪開六四館嚟籌款,我哋唔會處理呢個問題。當然你哋是否用呢個紀念館,嚟傳揚『結束一黨專政』,或者係⋯⋯用紀念館呢個地方作為場所,發表咩言論,當中講及『結束一黨專政』,呢樣嘢我哋着眼嘅。當然你哋呢個口號是否違法我哋都要處理,譬如紀念館收人哋幾錢一張飛,呢個我哋唔會處理㗎嘛」。
鄒點頭表示明白,解釋剛才是回應法官陳仲衡昨日關注,支聯會售賣紀念品,「如覺得唔關事,可以唔講」。
鄒續指,「紀念館唔係設立嚟為咗籌款,而係你唔籌款,營運唔到落去,個主次控方調轉咗」。
李指,「講嚟講去,你哋唔會用呢個館煽動任何人做任何事,唔係煽動人做違法嘅任何事情,呢個係你講法,我明白喇」。鄒確認。
11:20 再開庭
開庭前,在被告欄的鄒幸彤轉身與李卓人對話,李撓手,不時點頭微笑。
10:35 休庭
李卓人在被告欄內隔着玻璃窗與律師說話,鄒幸彤則在律師席與懲教人員處理文件,懲教協助鄒在一個黑色手提袋內取出文件。法庭職員指示清場,待鄒在庭內處理文件。
10:26 控方同意聚焦憲法
內地刑法非本案議題
法官黎婉姫指出,《國安法》第 37 條「可能係值得大家考慮」,指「似乎講緊香港永久居民或者團體,喺香港以外實施國安法嘅犯罪,亦都適用《國安法》嘅」。
辯方大狀沈士文回應指,「呢個係 extra territorial effect(域外效力),呢點我明白,但係議題表面上睇係無關嘅,其實最終個議題係煽動之後。被煽動嘅人喺國內係根據呢個煽動去達目的嘅話,係以非法手段去達到,當然係要我哋(被告)鼓勵佢用呢個手段,但呢個議題就係話,無論邊度收到支聯會煽動,喺國內進行一啲活動,修憲啦,而家《零八憲章》都係一個修憲,呢個嘅時候係咪本案都(係)其中一個指控呢?」
黎婉姫回應,《國安法》第 37 條針對香港永久性居民,舉出例子指,「譬如一個例子,參與六四集會嘅香港人,因為參加呢個集會,導致鼓勵、煽動咩都好,參與內地一啲犯罪行為,目的係推翻根本制度,嗰個行為唔喺香港,一個香港永久居民返去內地,37 條都係適用」。
沈同意,指《國安法》第 37 條適用於此情況,但指本案聚焦「非法手段」,「而非法手段根據第 22 條(顛覆罪),照我陳詞係不可能包括香港以外任何一個地方嘅法律」。
法官李運騰指,「我知道,我哋都聽咗你嘅立場,呢一個法律議題呢,先擺開喺今次嚟講,控方案情係點樣,呢個法律議題我諗喺現階段我哋冇辦法處理,呢個此其一,但係我哋將會處理」。
沈補充,「呢個法律議題如果控方接受咗開案,整個案情嘅時候係唔包括我哋頭先所講嘅基礎,呢個範圍入面似乎法庭唔需要處理」。
李運騰指,「但係似乎而家聽黎專員嘅講法,佢哋唔係咁狹窄吖」,着控方繼續陳詞。
主控、律政司黎嘉誼指,「其實我哋講話指控煽動行為喺香港發生,建基於呢樣嘢,法庭可能根據煽惑嘅對象係主要係香港人,一般認知係煽惑『結束一黨專政』意思⋯⋯」
李運騰問,「但呢個唔一定限於香港人?」黎嘉誼同意。
李追問,「可能包括埋任何參加過六四晚會?」
黎回應,「所以話主要香港人,『結束一黨專政』係咪違香港法律,聚焦點都淨係國家嘅憲法,所以國內嘅刑法,其實我哋嘅立場就並非本案要處理嘅議題」。
李又問,「即係你建基嘅立場,就係憲法序言同第一條?」
黎指「特別係」,「其實我哋之後都講過,再重申,全個、全部憲法應該一齊睇,包括埋《基本法》聚焦嘅案情,着眼點係序言」。
李運騰向沈士文提問,「即係嗰個非法行為,其實係講緊違憲行為,咁解唔解決到你個憂慮」。
沈表示,「完全解決到,會喺最後嘅陳詞解決埋呢個議題,控方嘅案情係咪可以成立」。
李關注沈士文需否重召李卓人作供,「如果淨係一個狹窄嘅基礎」。
沈稱,現階段認為不需要,但亦需向李卓人索取指示,形容今早的討論「非常有結果」。
李運騰問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有否陳詞。林表示,「若然只係回應返黎官睇法,如依賴第 37 條,particulars(控罪詳情)無根據,要寫埋,呢部分相信控方唔依賴,如依賴 particulars 會寫埋」。
李運騰解釋《國安法》第 37 條的意思,「香港人或香港人成立公司、團體,無論喺邊度犯罪⋯⋯都係可以(違法)」,遂問鄒幸彤就此議題有否回應。
鄒表示會採納沈士文的陳詞,「但係我想提出返,呢個返返去係一開始我提出呢個控罪嘅 particulars 完全唔夠清楚,我問咗控方好多次『非法手段』係咩行為,都答唔到⋯⋯先會有而家連個⋯⋯地方喺邊度都唔知喺邊」。
李表示,「法庭都作出咗個裁決,關於 particulars,控罪詳情足唔足夠,現階段清楚 particulars 係咩」,着鄒繼續作供。
鄒表示感謝法庭給予時間,讓她選擇在庭上播放的六四晚會片段,惟她昨天散庭後無法在大欖懲教所使用電腦,希望休庭 30 分鐘待她處理。法官批准。
10:16 沈士文:指控基礎在鄒幸彤作供時擴大
但完全不可能成立
代表李卓人的大狀沈士文指,「第一個問題法官已點出咗,個問題嘅闊度係遠超於第一個問題,即係煽惑行為係咪香港發生,重點講緊第 22 條(顛覆罪)裡面,第 22 條主體裡面係講個非法手段,所以個議題喺香港作出煽惑,但係控方係咪有一個案情,係話呢個煽惑喺國內裡面接受咗之後,係根據國內嘅刑法去達到個目的,呢係一個非法手段」,又指「個法律係講非法」,「但係鄒小姐嘅證供之中,議題聚焦咗係國內嘅犯罪呀嘛」。
法官李運騰舉例指,「不如有個情景,知道參加六四晚會嘅人,不必然係香港居民,可能有內地居民⋯⋯假設有內地居民喺香港參加完六四晚會,受到啟發又好,感動又好,返到內地,進行一啲根據內地嚟講,不單只係違憲,直頭係可能犯罪嘅行為,旨在推翻同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咁嘅情況底下,咁嘅犯罪行為、非法行為並不是喺香港,會唔會都係(顛覆罪的)非法行為呢?你關注係呢一點?」
沈點頭表示同意,指問題的焦點不是煽惑行為是否在香港發生,「個焦點係煽惑之後,引致嘅、達到嘅目的嘅 unlawful means,非法行為(非法手段),係咪可以包括埋國內國外」,並指出按《國安法》第 22 條,「必然係要根據香港法律嚟講係非法行為」。
李表示,此為法律觀點問題,「我哋遲早都要解決嘅」。沈同意,稱「控方要考慮係咪要將 22 條演繹成咁闊」。
李指,「或者我哋唔好講西方國家啦,我哋講返頭先嗰個情境,一個比較貼地嘅啲情境啦」。
沈解釋,《國安法》第 22 條提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有 4 大條件,即:
(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沈續指,現時的演繹不是僅限於條件(1)及(2),「所以如果講緊呢個咁嘅法例,係無任何一個地方可以演繹成為非法手段係會包括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嘅法律嘅話呢,咁詮釋就好闊」。
沈又指,惟此議題的重點是在於,由控方開案至第二被告(李卓人)結案,「控方從來無任何一個地方,香港嘅煽惑引致國內嘅人根據煽惑,而引致佢哋(喺)內地有非法行為」。
李運騰指,控方所指的「非法手段」,不單止暴力行為,或為刑事行為,「甚至不是刑事(行為)」,「如果所謂違反中國憲法嘅事情,都歸類為非法手段,最後呢個係咪手段都需要解決」,又指控方從來沒提及「被煽惑者將來會進行嘅行為,會喺邊度進行,呢個佢哋從來都冇講明喎」。
沈同意,指控方的開案陳詞中,「無任何一個地方係講到佢哋嘅案情係會包括煽惑之後,被煽惑嘅人喺國內犯咗內地嘅非法行為」。
李運騰回應,控方所指的「煽惑」,「雖然進行咗煽惑,但係可能冇聽佢支笛嘅,可能實體罪行冇發生過嘅,變咗有個困難,佢哋唔係因為支聯會某些言行,所以進行某些行為」。
沈回應「呢個係佢哋案情嘅弱點啦」,指除了控方的開案直至第二被告李卓人的案情完結時,「睇唔到呢個控罪基礎,不單止係無,係(控方)對第二被告盤問,所擺出嚟嘅案情盤問佢,係無呀」,指按其紀錄,控方是指各被告「係冇鼓勵人以修憲方法達到目的,因為根據法庭判決,因為修憲係合法,所以要撇除咗修憲呢個 incitement,所以佢哋案情不單止無包括國內刑法嘅部分,佢哋案情直頭正面話支聯會係冇邀請人哋做修憲嘅考慮」。
法官陳仲衡指,「唔需要涉及國內刑法嘅考慮,如果控方說法,非法係包括違憲,咁違反憲法喺香港或國內都係違反,即係同一個考慮啫」。
沈表示明白,指「法官閣下你呢個提問引致以下情況,控方喺整個開案陳詞同案情係講緊違犯憲法⋯⋯案情只講違反憲法係可以處理,因為法庭講咗修憲係可能係合法嘅,如果案情係講⋯⋯憲法係香港法律一部分,憲法嗰部分違反,(我哋)係可以處理,但去到第四被告(鄒幸彤)案情就擴大咗,唔單止有關違反憲法,因為憲法表面字眼係睇到冇呢件事,除咗呢件事,法庭提問包括國內人士經鼓勵後,要求《零八憲章》推動,因為咁嘅原因,表面上睇有 conviction(即《零八憲章》相關者在內地被定罪判監),呢個入罪唔係因為憲法條文,而係其他東西」。
李運騰表示,「應該咁講,我哋唔係處理《零八憲章》嘅事情,亦都喺我地面前冇證據,亦都冇資料佢哋因為咩控罪、咩原因被定罪,我哋唔知,我哋唯一知係佢哋被定罪嘅啫」。
沈同意,指「但係更進一步喺證據上面,其實控方喺佢哋內容之中,係從來冇提出任何國內除咗憲法之外,喺有關時段,即二零至二一年,係有關乜嘢刑法係同本案有關,諻論係擺返出嚟,所以希望陳詞之後,係聚焦本案控方已經舖排咗嘅案情,唔需要再麻煩法官閣下係去考慮我頭先講嘅嗰個議題」。
沈續指,「我想再 define,控方個案情同埋證據,係咪牽涉到經過煽動之後,國內嘅人士喺推動修憲嘅時候係犯咗國內嘅刑法,即係呢一個議題通俗一啲講,係十劃都未有一撇,係完全唔可能成立,根據佢哋(控方)put 嘅 case 畀第二被告,喺證據上面如果一個咁嘅議題,專員係唔肯撇除嘅話,最後係嘥咗法庭嘅時間」。
10:10 控方指檢控基礎不局限於
「效果係咪香港發生」
法官李運騰指,在鄒幸彤主問作供期間,引伸出支聯會「似乎係鼓勵支持,或者支持緊某些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違內地法律」的疑問,議題與《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罪)相關,而現時各被告正面對《國安法》第 23 條(煽動顛覆罪)的罪行。
李問控方,「控方喺呢件案嚟講,係咪着眼於香港境內發生嘅,係會或者可能會係非法嘅行為呢?係咪只係限香港境內發生?」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控方的案情、控罪均指控「喺香港發生嘅行為」,而《國安法》第 22、23 條都與煽動有關,故控方案情是指「煽動嘅行為喺香港境內發生」。
李追問,按控方說法,「被煽惑者所做嘅嘢,係咪只限於香港境內嘅事情呢?」
黎嘉誼表示,「不論個效果係點,總之喺香港煽動咗呢,如果效果喺香港煽動咗⋯⋯」李打斷指,煽惑的行為「當然要喺香港發生⋯⋯⋯如果唔係,我哋就有麻煩啦」。法官陳仲衡補充指,「譬如話支聯會某句說話啦」。
黎嘉誼指,「喺香港發生一定冇問題(此控罪基礎沒爭議)啦,但我哋唔係局限喺個效果係咪香港發生」。
李表示,「咁我哋就要睇一睇,呢個就可能有啲問題嘅,睇返《國安法》第 36 條點講先,有可能會有一個議題出現嘅,我哋要望一望先」。
翻查資料,《國安法》第 36 條的內容如下:
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黎嘉誼表示,《國安法》第 36 及 38 條「都好可能有關」。
李讀出《國安法》第 36 條的條文,指「如果唔係講緊第 23 條下嘅煽惑、煽動⋯⋯睇第 36 條,呢度話喺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過非法行為,就指喺香港境內發生嘅事情,如果佢嘅行為或者有一項係發生喺香港境內,就係屬於特區內嘅犯罪行為」,而現時控罪是第 22 條中的第一項,「呢樣嘢要喺香港發生,同埋嗰個非法行為都要喺香港發生」。
(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李問,「如果第 38 條呢?」
翻查資料,《國安法》第 38 條的內容如下: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黎嘉誼指,該條文針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李讀出第 38 條條文,指「不具有永久居民身分」,「唔係講緊呢啲人啦,唔知係咪講緊呢啲人」。
黎解釋,「佢哋喺香港特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回應,「咁又變咗外國人喎」,指六四晚會的對象「似乎都係講緊⋯⋯主要都係講緊香港人喎」。黎確認。
李表示,《國安法》第 38 條「似乎冇乜關係」,又指「如果煽惑行為喺香港發生,效果可以喺香港以外呢,就好似有啲可以爭拗嘅地方需要處理喎」,並着代表李卓人的大狀沈士文陳詞。
10:09 開庭
李卓人與鄒幸彤在被告欄內聊天,李卓人不時點頭、做手勢。其後李與身旁的懲教員聊天,鄒面向前方,狀似思考。
穿綠色長外套,內搭藍色領上衣的鄒幸彤,其後拿着文件步向證人席。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