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光時」字句 否認煽動受審 控方專家不同意有自閉解離症

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光時」字句 否認煽動受審 控方專家不同意有自閉解離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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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務成:辯方專家似找理由解釋犯案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受審。主控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被告由大律師何同殷代表。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

精神科專科醫生譚務成周五以控方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他不曾會見被告,而是根據控方提供資料、被告警誡會面片段,評估被告的精神狀況,以回應辯方精神科專家黃重光的報告。

譚認為,黃的診斷方式合理、正常,但譚指「覺得唔係特別舒服嘅呢」是在於被告並非一直接受黃的治療,而是在案發之後才首次會見黃,「好似係搵個理由解釋,啱唔啱都好,我覺得呢樣嘢就已經唔係太好」,指因斷症一般是「向前看」,而非追溯病人過去 18 年的情況,「即係估下估下咁樣」。

譚在接受盤問時補充,不是指控黃的報告不真誠,只是黃不是一直診治被告,「而家係佢發生咗事,先搵個醫生,去解釋個理由,大家都知道個原意,希望係能夠幫到佢個審判啦」。

被告昨日由親友陪同,在散庭後離開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譚:自閉機會不高
即使有亦不至促成犯案

控方引述譚務成的報告,認為黃重光在了解被告年幼經歷時,應詢問被告的母親而非父親,因被告直至 6 歲前是由母親全職照顧,而當中就被告在 3 歲才開始說話,譚認為不算太遲。譚確認,並補充 3 歲開始說話「係比較遲」,不過涉及許多因素,不一定是自閉症狀。

譚又指,自閉症是發展問題,應自小發現,一般教師和父母都會發現異常然後求醫,但被告的情況似乎未及這種程度,「完全冇(自閉症)呢,我又講唔到,因為我冇見過個病人,但機會就唔高」,他在報告評估被告在中學的行為,指顯示他性格內向、勤快,不符合自閉症狀,又指即使被告有輕微的自閉症狀,亦「唔可以促成到,係話同呢個案件有關」。

控方續引述,譚認為被告在中學參與許多活動、樂於助人,不符合自閉症狀。譚確認,指自閉症患者一般「盡量唔想去同人哋咁多交往」,但被告反而自願參與義工活動,「報告講佢係一個好溫暖、好可愛嘅孩子嚟㗎喎,啲先生(老師)都好贊同佢㗎喎」。

譚:被告「相當有預謀」
不符解離症狀

就辯方專家報告評估,被告因文憑試成績觸發解離症,譚務成指「呢個都有可能嘅」,強調自己「對呢個孩子,其實對佢我冇意見嘅」,認為被告顯然是一心向學、勤力,文憑試放榜可能是很大的打擊。

譚又供稱,一般解離症狀屬急性、持續數小時,亦很少重複發生,加上患者一般對自己行為缺乏意識,不會知道行為有錯,不會試圖隱藏自己的錯誤。惟被告案發時的行為,「我自己覺得係相當有預謀」,因為他並非選擇在住所附近的廁所,而是在中港城的一個公廁,並在廁格內帶同白板筆寫字,第一次犯案是在下班時間之前,「佢寫完返返去 office(辦公室)就放工,俾人周到(斷正)嘅機會就唔大」。

譚又指,被告第二次犯案是在翌日早上 10 時,「呢樣都聰明嘅,如果想要重犯,唔會揀同一個時間」;而第三次犯案,被告在廁格寫字後轉到另一格如廁,以免被人即時發現,「其實佢都可以講幾聰明下」,認為不符合解離症的特徵。

譚又指,得悉被告承認刑事損壞罪,即承認在廁所寫字,「佢認得嘅話,佢應該知道佢係做緊乜嘢㗎喎,佢知道自己係唔啱」。

辯方盤問時澄清,被告並非在公廁寫字,而是一個需要密碼或拍智能卡才能進入的廁所寫字。譚指不會改變其專家意見,「只會令我更加堅定,我覺得佢係有預謀嘅」。

譚:被告 VRI 表現正常

至於被告在警誡會面的表現,譚務成認為被告表現「相當正常,佢好有規矩」,全程配合警方,亦有正常眼神接觸,對答「乾淨俐落」,語調平和,「冇話驚呀、焦慮咁樣」,亦不覺得被告有明顯的嘴角抽搐,「其實普通人見差人,都會緊張,有啲 nervous tick(神經抽動),眨眼眨快啲呀,唔係咁嚴重嘅」,認為單憑嘴角抽搐判斷被告有自閉症是「太過廣闊」。

譚在接受盤問時補充,被告首次被捕「驚驚怕怕、口窒窒,要重複自己嘅嘢,先講到落去,我覺得都唔出奇吖,唔好為咗要 prove(證明)你個 case(案情),就講到佢大差特差啦」。

譚務成(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從沒與朋友外出
譚:不會第一時間聯想自閉

辯方盤問時指出,黃重光的報告提及被告很少與同學交流,初中沒有朋友,高中才結識數名朋友,但從沒與朋友外出,覺得身處社交場合令人焦慮,情願留在家中,問譚務成這是否符合自閉症狀?

譚同意有機會是自閉症,「但係我第一樣去諗,我唔會諗到咁遠,好似一個人打乞嗤,我唔會諗到佢有 lung cancer(肺癌),我會諗到一個人不嬲係内向嘅,鍾意同自己相處嘅,其實𠵱家香港都好多人係咁」。

譚亦認為,報告顯示被告不符合社交能力障礙(social communication impairment)的症狀,因中學老師形容被告性格相當和順,而一般有社交能力障礙的人性格並不和順,與人關係欠佳。

辯方指被告有特別興趣及敏感
譚只同意部分符自閉症狀

辯方續指,中學老師觀察被告行為令人困惑,例如多次放學後尾隨老師離開,遞汽水給老師要求他們幫忙開罐,不會解釋原因。譚務成認為,報告沒有顯示被告持續有此行為,否則校方應該會轉介被告到精神科求醫。

辯方指出,老師確實有建議被告到兒童精神科治療,並非覺得被告沒問題。譚表示不能排除當時被告確實有心理問題,可惜父母沒帶被告求醫,但後來情況似乎沒有惡化,致被告順利過渡至高中和畢業,「我又唔見佢之後情況好差喎」。

辯方呈上被告鋼琴老師的 WhatsApp 紀錄,顯示被告不時發送一些途人排隊輪候巴士、港鐵的照片,問譚這會否影響其專家意見?譚指不會。

辯方續引述黃重光的報告,指被告對巴士、小巴路線及時間表,有狹窄和強烈的興趣,即使沒興趣去主題樂園,仍會收集迪士尼樂園遊樂設施的輪候時間,覺得很有趣,亦對練習鋼琴有強烈興趣,問這是否符合自閉症的症狀?譚指有關交通工具路線、時間表的興趣,確實符合症狀。

譚亦確認,辯方指被告對聲音極度敏感,感到極大壓力,亦是符合自閉症狀,但指記得黃的報告只描述被告在「黑暴嗰陣時」的數個月對聲音敏感。

辯方引述被告對住所附近持續 3 個月的示威、親身經歷兩次暴動現場,以及住所附近出現一名不斷說粗言的瘋子,感到極大壓力,至今仍不斷回憶事件,反映被告有「強迫性反芻」(obsessive remunation)的症狀。譚認為「呢 3 樣嘢,我同你都會覺得好痛苦啦」,指不符合症狀,「最多話佢記性好」。

譚指辯方專家報告「要好大嘅想像力」

針對被告出現解離症狀致犯案,辯方引述黃的報告,指出被告因對文憑試成績失望致失眠,對未來感到憂慮,翌日上班時身體疲倦,情緒低落,成為壓力源,觸發解離症狀。

譚務成同意該些是解離症的壓力源,但指他曾問拘捕被告的警員,被告被捕時有何反應,得悉他當時反應符合一般人,「有啲驚、有啲突然」,並非沒意識,亦質疑被告進入廁所的數分鐘時間,若是因侷促空間觸發解離症而寫下涉案的字句,但離開廁所便立即無恙,正常工作,「我覺得真係要好大嘅想像力」。

辯方另引述黃的報告指被告寫下「林鄭下台」、「炸死李家超」的字句,惟事發時前特首林鄭月娥已卸任,認為被告僅重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看到的標語,加上被告平常並不講粗言,涉案字句並不符合其性格。

譚不同意辯方的說法,笑言自己「都只會記得係林鄭(月娥)嘅時候發生,李家超係幾時 come in 呢?我都唔係好清楚」,又認為被告將兩者相提並論並不出奇,「因為你問我,我都唔係好清楚,一諗起就起諗嗰兩個阿頭」。

審訊下周三續,辯方指會傳召被告及辯方的專家證人作供。

WKCC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