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五級火 36歲男涉冒充災民呃援助金 准保釋禁踏足宏福苑

宏福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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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關注案件多次押後

控方周五申請進一步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陳炳宙聞言稱「依單案嚟過好多次,押後咗好耐」。控方回應,上次押後為索取銀行文件,今次押後是就文件證據索取意見。

辯方庭上不反對押後,另有保釋申請。官表示,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 2 月 20 日原本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包括 8 萬元現金,但擔保被即日撤銷。辯方稱,被告當時「交唔到」足夠的保釋金,遭取消保釋。

保釋期間不得踏足宏福苑

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被告以兩萬元現金保釋,不得離開香港;被告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日到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以及「不得出現於大埔宏福苑」。案件押後至 6 月 24 日再訊。

控罪:以他人身分登記為災⺠

被告馮俊傑(36 歲,無業)被控 5 罪,包括一項欺詐、3 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閲。

欺詐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大埔意圖欺詐並藉欺騙 ,即以陳姓人士的⾝分登記為宏福苑宏盛閣一單位災民,⽽誘使民政事務處發出緊急救濟登記證 ,⽽導致該單位⿈姓業主未能取得緊急救濟⾦。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指,被告另涉於同日、12 月 2 日及 9 日,分別以欺騙⼿段 ,即以宏福苑災民⾝分,不誠實地取得民政處一萬元,樂善堂 3,000 元及聖公會 5,000 元,意圖永久剝奪該財產。

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閲罪則指,被告於 12 月 9 日於廣福邨商場平台,不遵從偵緝警員 2153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FLCC280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