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暴動罪成男生提上訴 稱被大狀誘導 上訴庭法官駁回指「避重就輕」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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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引男生理據:
遭大狀誘導認罪

申請人徐俊傑,自行申請定罪上訴,刑罰上訴則由大律師黎家傑代表。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案書提及,徐多次來函投訴指法援署 5 次轉換其法律代表,而其後委派的大律師黎珮玲則一直拒絕他提出的抗辯理由、在尋找證人上「冷處理」,並誘導他認罪,沒提供有用的幫助。

彭偉昌續引述,徐指在此等情況下感到孤立無援,加上患有過度活躍症,需要較長的時間消化獲得的訊息,最終錯誤地認罪,而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亦未有披露有關「行政失誤」。

官:沒清楚交代大狀涉何失誤

彭偉昌指,上述理據對男生擬推翻認罪答辯一事毫無幫助,非但未能顯示他需要更多時間消化,反而顯示出他「很懂得避重就輕」。彭認為,最重要的是徐全程沒有清楚交代,黎珮玲有何等失誤,使他在違反真誠意願下選擇認罪。

彭又稱,原審法官拒絕讓徐推翻答辯,屬完全合理,理據極其充分。彭坦言沒有任何理由干預,因此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並對男生作出「減時命令」警告。

至於刑罰上訴,彭指聽過雙方陳詞後,下令有關刑罰的申請直接交由上訴法庭處理。

同案 5 人罪成 1 人無罪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潤鋒(判罰時 27 歲,下同,咖啡師)、容志強(34 歲,侍應)、鄭朗穎(27 歲,文員)、高縫(63 歲,律師樓文員)、徐俊傑(22 歲,學生)及鍾志宏(39 歲,無業)。

6 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門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意圖對其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容志強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伸縮棍。

張、容及鄭認罪,張潤鋒獨自面對的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存檔法庭。徐原不認罪受審,一度改認罪, 之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被拒;餘下二人不認罪受審,鍾罪成,高獲裁無罪。

CACC16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