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38 歲持雙程證男子透過「高才通」來港時,被發現管有「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學歷文件副本﹐教育局經調查後,發現該校不曾依例在港註冊。該男子否認管有虛假文書受審,周四(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裁判官施祖堯指,「虛假文書」控罪元素包括證明文件簽署人身分、訂立日期等屬虛假,在本案接納辯方所指,控方只能證明證書上的大學未在港依法註冊,只可推論涉案證書內容或屬虛假,但未能證明證書製作過程屬虛假,裁定被告無罪。
被告為「高才通」申請人
中國籍被告李志成(起訴時 38 歲,持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被控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李庭上獲普通話傳譯,聞脫罪後向裁判官鞠躬致意。
裁判官施祖堯交代案情,指被告李志成在 2023 年 12 月獲批「高才通」,及後於 2025 年 6 月入境香港時,被搜出持有「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的碩士畢業證書副本。
控方證人、教育局人員的證供指,2025 年 1 月接獲投訴指,涉案大學未依法註冊,局方調查後確認。被告 2024 年 12 月申請香港身份證時,沒有報稱持有預科或專上學位。

辯方指須證明簽名、日期等屬虛假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陳鑑清案」,指要證明涉案文件的簽名、日期等屬虛假,才符合「虛假文書」的定義。
至於涉案文書內容是否虛假,或被告是否從涉案大學畢業,辯方指與「串謀詐騙」罪有關,與「虛假文書」無關,認為控方只能證明涉案大學沒有依法登記,但不能證明涉案證書為「虛假文書」。
官:控方僅能證明證書內容虛假
未能證製作過程虛假
官裁決時指,雖然涉案證書聲稱被告曾在涉案大學,獲得金融碩士學位,被告申請香港身份證時,卻聲稱沒有持有專上或以上學位,但同意辯方引用的「陳鑑清案」,證書內容虛假不符「虛假文書」的定義,指控方須證明涉案文書簽署人的身分、訂立文件的地點等均屬虛假。
官接納辯方所指,被告有否修讀或持有涉案大學的碩士課程,只能證明涉案證書內容或屬虛假,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證書在製作上均屬虛假。
總括而言,官認為案件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證書簽署、簽署人身分、簽署人的權限、文件訂立的日期為虛假,因此未符合「管有虛假文書」的控罪元素,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被告持假學歷文件副本
控罪指,李志成於 2025 年 6 月 8 日在香港明知或相信有關虛假文書,即一份看來是「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發出的學歷文件副本,屬於虛假,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
翻查資料,教育局於 2025 年 2 月 21 日發聲明,呼籲市民提高警覺,提防一間名為「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的機構。其網頁訛稱獲得「香港教育局」的支持,並附有連接至教育局網站的超連結。教育局嚴正澄清與該機構沒有任何關係,並已就事件向警方報案。
STCC22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