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認自編自導罪案予兩還押男提供情報換減刑 判囚1年至3年6周 官:如成功落實會加刑

西九龍法院 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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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首被告願承擔罪責
次被告受首被告唆擺

暫委法官李志豪引述各被告的求情理由,指首被告王珏琛現年 41 歲,曾有 8 宗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性質不同。辯方指,王願意承擔罪責。

次被告劉臻頤現年 28 歲,獲中醫專上學位,為人單純,案發時受當時有黑社會背景的男友(王珏琛)唆擺、軟硬兼施才犯案,她已與王斷絕聯繫,並與另一男子結婚。辯方指,劉罪責較輕,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求情:第三被告母患末期癌
第四被告只暫存黑錢

至於第三被告關宇軒,現年 27 歲,曾有 3 項與本案性質不同的案底。辯方求情指,關的母親患末期癌症,希望法庭可判處較低刑期,給他改過的機會,盡快出獄照顧母親。辯方指,關在監獄認識王,因一時糊塗犯案,在案中亦沒有作出具體行動。

第四被告溫展鵬,現年 29 歲,由母親獨力照顧長大,現時育有一名 5 歲兒子。辯方指,他是被王要求才犯案,兩人並非深交,溫事前亦不知王的計劃,當時認為王與劉只是「吹水」,並根據王的指示暫存涉案黑錢。辯方指,溫收款是因為其裝修生意夥伴「夾帶私逃」,他為解燃眉之急才收款,沒參與計劃。

官:如計劃成功落實會加刑

官判刑時指,本案沒有周詳計劃及部署,只有傳閱製作炸彈指南、要求警員探監的部分有實行。若被告成功安排涉案毒品或炸藥,會是加刑因素。

官續指,本案的串謀對象中,陳逸衡涉及搶劫案、李觀浩涉及販毒罪,均為嚴重罪行,而本案涉款至少 125 萬元,數目龐大。

就首被告王珏琛所涉的兩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官指王是案中首腦,負責構想計劃及分配工作,量刑起點為 3 年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3 年。

王另涉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羈押」罪,官指涉案時段並非數天,王亦不是自首,該控罪量刑起點為 9 星期,認罪減至 6 星期,與上述兩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 年 6 星期。

官:次被告受唆擺減刑6個月

就次被告劉臻頤涉及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官指雖然劉只涉及一項控罪,但罪責不輕,她在案中為王傳達情報,好讓不法勾當繼續,必須判監,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

官將劉的量刑起點訂於 30 個月監禁,考慮劉受王唆擺,將刑期下調 6 個月至 24 個月監禁,認罪減刑至 16 個月。

官:第三被告未實行計劃
第四被告知黑錢涉嚴重罪行

第三被告關宇軒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官指關在案中沒有具體行動,將量刑起點定於 30 個月監禁,認罪減至 20 個月。

第四被告溫展鵬涉及的「洗黑錢」罪,官則接納辯方指,溫只是將「黑錢」存放在家,涉案時段只有一星期、涉款約 30 萬元,但溫知悉該些「黑錢」所涉的嚴重「前置罪行」,量刑起點定於 18 個月監禁,認罪減至 12 個月。

官另應控方申請,下令充公次被告劉臻頤 59 萬 7,000 元、第四被告溫展鵬 31 萬 9,500 元,會由廉署在他們住所被充公的款項、保釋金扣除。如兩人未能在限期前繳付款項,會被加監 1 年 7 個月及 1 年兩個月。

案情:王策劃假藏械藏毒案
圖助兩還押人士減刑 

綜合 4 名認罪的承情案情指,案發期間首被告王珏琛,與陳逸衡、李觀浩同被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約於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 月,王計劃藉策劃兩宗非法管有槍械、炸藥或危險藥物案,協助陳及李減刑。

計劃預先安排在某處藏匿非法槍械、炸藥或危險藥物,並安排一個人身處該處。陳及李就可以向警方提供情報,待警方拘捕住所內的人及檢獲非法物品,兩人便可以提供情報為由,向法院申請減刑。

案情續指,王與另外 3 名認罪被告討論計劃,其中劉、關同意協助及統籌此事,包括安排非法物品及「替死鬼」。劉亦曾按照王指示,聯絡陳母、李母,分別收取 25 萬元、125 萬元;王將其中 6 萬元分給關。

案情指,關按王及劉指示,購買一支能量超過兩焦耳的氣槍。其後王再向劉指會安排炸藥,10 日後,劉按王指示向關提供炸藥製造指南;關同意就炸藥的事跟進。

案情另指,王在 2025 年 4 月 19 日起,沒有到警署報到。及至 7 月 8 日,王沒出庭應訊,法庭發出逮捕令,同月 26 日王被警方截停。

DCCC37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