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檢控主任被指發電郵投訴警方、籲參與六四集會遭革職 提司法覆核被駁回

黃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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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發電郵投訴警方
六四邀同僚參加活動

黃華芬親自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沒律師代表;答辯方公務員事務局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處理。

判詞引述案件背景,指黃華芬 2019 年 9 月 2 日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身分,以公職電郵地址向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律政司人員,指警方謊報同年 8 月 30 日拘捕行動的動機。

翻查資料,當日警方拘捕多名立法會議員或社運人士,包括鄭松泰、區諾軒、譚文豪、黃之鋒、周庭、陳浩天等。

2020 年 6 月 4 日,黃再向同事發送郵件,提及「Any other thing more meaningful to do tonight?」(今晚還有其他更有意義的事可做嗎?)、「Wish we do the same thing then」(希望我們也能做同樣的事情),又將下款日期寫為「《國安法》頒布前最後一個六四」。

同年 12 月 24 日,黃自行向東區裁判法院的警員發送電郵,被指沒遵從所有發予警方的電郵,必須先經過上級的指示。黃被要求解釋郵件內容,黃先後回覆「無可奉告」、「我選擇保持沉默」。

黃華芬
司法覆核申請人黃華芬。(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被指違政治中立 遭革職失退休金

黃被局方指控違反《公務員守則》所規定的政治中立、律政司《檢控守則》,涉及行為失當,包括向警方作出「沒有根據的指控」;「可被理解為」邀請或煽動同事參與違反社交距離限制的活動;違反上司指示。

紀律研訊委員會 2023 年 7 月 7 日裁定針對黃的首兩項指控成立。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決定黃須即時革職,並失去工作約 30 年的退休金。

官:《守則》適用於所有時間

黃華芬提出,紀律研訊委員會錯誤詮釋《檢控守則》,因指控基礎是指他在「履行職務」時違規,但黃只是於私人午膳時間發電郵;而指控中「可被理解為」的字眼模糊、屬違憲;他未獲公平審訊;革職、失去所有退休金的懲罰過於嚴苛等。

針對黃強調,非「履行職務」期間發電郵,官反駁指,有如《檢控守則》所附的國際準則,「檢控人員須在任何時候皆維持專業信譽及尊嚴」、「永遠保持專業水準,依法辦事並符合專業規則及道德操守」、「在任何時間皆秉持公正廉潔,謹慎從事」,由此可見《檢控守則》適用於「所有時間」。

官:指控警謊報拘捕行動動機
缺乏證據支持

就黃華芬在電郵提到,警方謊報拘捕行動的動機,官指這「讓他在與其密切合作的同事、即警方面前,陷入尷尬境地」。

黃認為,電郵內容非「沒有根據的指控」,而是「對警方的寶貴建議,以免犯下不專業的錯誤」。官指,委員會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例如黃在一次聚會上,有一些與拘捕事件沒直接關係的人,「向他非正式表達觀點」而作出指控,認為屬間接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真實性。

官續指,指控缺乏證據支持,黃沒有理由將這些指控告知律政司司長、全體工作人員。

黃又認為,委員會應考慮警方在他發出電郵後保持「沉默」立場,以證明內容屬實。官質疑,「沉默就等於完全接受,未免過於牽強」,又指此電郵沒發送予警方,加上在社會動盪時期,警方經常面對相似指控,「僅憑警方對這些指控的不回應,就得出結論屬荒謬」。

官:六四電郵意圖明確
邀請參加被禁止集會

至於黃華芬在 6 月 4 日向同事發電郵指,「希望我們也能做同樣的事情」,官認為其是「故意含糊其辭,意圖卻很明確」,並實際上引起其他人員、傳媒關注,認為黃正在邀請同事參加被禁止的集會。

官指,黃在社會、政治動盪時期發出首封電郵;六四晚會眾所周知,第二封電郵會被解讀為「以隱晦的方式,呼籲所有檢控主任出席紀念活動」。官指,紀律研訊委員會的決定合理,完全有權認為兩封電郵性質非常嚴重,違反了《公務員守則》和《檢控守則》的核心價值。

官引局長指行為極嚴重
只能革職

另外,就黃華芬指紀律聆訊不公平,包括他未有機會盤問關鍵證人,即黃的上司、時任何姓高級一級法庭檢控主任。官認為,何與紀律調查範圍的關係有限,何僅向黃表示,應遵從上級建議,停止直接向警方發送電郵。

就黃指懲罰過於嚴苛,官指局長決定將黃革職時考慮了不同因素,包括:即使黃擁有 26 年任職政府、檢控主任的工作經驗,但其兩封郵件均未能尊重政治中立、專業等核心價值;引發外界對黃履行公務時,擔憂存在利益衝突,或被認為損害他在履行職責時,保持公正和政治中立,未能以公正和專業的態度行事。

官續引述局長指,第二封電郵在敏感時期發出,很容易使人將電郵與六四晚會聯繫,被認為煽動參與當時違反社交距離限制的活動。另外,由於黃的行為,有投訴人對檢控和司法系統的中立性提出質疑,加上黃在部門調查採取迴避態度,在紀律聆訊否認有罪,沒表達任何悔意。局長認為黃的不當行為性質極其嚴重,除革職外沒其他處罰。

總括而言,官駁回所有理據,下令黃支付政府一方的訟費。

HCAL90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