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被指 2023 年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加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案件周四(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至 10 月 5 日,續處理交付高院程序。兩被告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控罪時間由 2022 年至 2023 年
被告依次為何志珩(被控時 33 歲,無業)、伍子傑(34 歲,電器技工),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首罪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及 3 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罪共 5 罪。
控罪指,兩人在 2022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 3.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指,兩人於 2022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環三亞甲基三硝胺、三硝基甲苯、三過氧化三丙酮、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以氮為基礎的爆炸品等,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第三至五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指,兩人於 2023 年 12 月 3 日及 4 日,在香港仔黃竹坑山坡、鴨脷洲邨一單位及柴灣漁灣邨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的 657 克白色固體,以及內含萘的 74 克顆粒狀物;364 克內有六亞甲基四胺的固體、1,370 克固體內有硝酸銨、約 120 毫升液態硝酸銨、46 克硝酸鈉、71 克澱粉、約 790 毫升液態甘油;內含過氧化氫的約 580 毫升液體、內含丙酮的約 780 毫升液體、內含硫酸的約 250 毫升液體、約 3,620 毫升煤油、約 100 毫升甘油、18 克六亞甲基四胺固體,意圖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交付程序內容禁止報道
《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禁止報道「交付程序」內容;經「23 條」修訂後,若被告申請解除限制,裁判官須信納解除對司法公正而言是必需,而且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才可批准。
ESCC27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