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黃竹坑做爆破實驗 被控串謀恐怖活動 10月再訊續處理交付高院

西九龍法院 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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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時間由 2022 年至 2023 年

被告依次為何志珩(被控時 33 歲,無業)、伍子傑(34 歲,電器技工),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首罪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及 3 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罪共 5 罪。

控罪指,兩人在 2022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
3.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指,兩人於 2022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環三亞甲基三硝胺、三硝基甲苯、三過氧化三丙酮、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以氮為基礎的爆炸品等,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第三至五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指,兩人於 2023 年 12 月 3 日及 4 日,在香港仔黃竹坑山坡、鴨脷洲邨一單位及柴灣漁灣邨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的 657 克白色固體,以及內含萘的 74 克顆粒狀物;364 克內有六亞甲基四胺的固體、1,370 克固體內有硝酸銨、約 120 毫升液態硝酸銨、46 克硝酸鈉、71 克澱粉、約 790 毫升液態甘油;內含過氧化氫的約 580 毫升液體、內含丙酮的約 780 毫升液體、內含硫酸的約 250 毫升液體、約 3,620 毫升煤油、約 100 毫升甘油、18 克六亞甲基四胺固體,意圖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交付程序內容禁止報道

《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禁止報道「交付程序」內容;經「23 條」修訂後,若被告申請解除限制,裁判官須信納解除對司法公正而言是必需,而且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才可批准。

法律101|甚麼是「87A」?交付程序為何不能報道? 

ESCC27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