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要求少年裸聊、相約肛交 認罪候判 有5項同類案底

西九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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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經 IG 聯絡少年
問年紀、要求裸聊

被告洪智聰,承認一項「企圖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以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情指,被告於 2021 年 7 月 3 日至 5 日透過 Instagram 聯絡 14 歲少年 X,要求 X 與他裸聊及向他發送 X 陰莖的照片。他也問及 X 的年紀、陰莖狀態及內褲顏色。

案情續指,X 意識到被告或有戀童癖,同月 3 日向楊姓 YouTuber 尋求協助,並向被告假稱自己現年 10 歲。X 其後按楊的指示,發送楊提供的電話號碼予被告。

案情:第三方假冒事主應約對質

案情指,楊姓 YouTuber 於同月 4 日起假冒 X 身份,透過 WhatsApp 聯絡被告,期間被告要求對方發送陰莖的照片。被告一度懷疑對方年僅 14 歲,楊則回覆自己現年 13 歲。

案情續指,楊繼續假冒 X 與被告對話,楊答應於同月 11 日與被告口交及肛交。至 11 日,被告到九龍城區某處,打算與 X 會面,被楊及數名人士對質,事後離開現場。楊於同年 8 月 20 日向警方舉報事件。

案情:警搜出 203 影片
達第四級兒童色情

案情指,被告在同年 8 月 26 日被帶返警署調查,警方在其電話檢獲 874 段影片及 17 張照片。經調查後,發現其中 159 段、297 段、7 段、203 段影片(合共 666 段),分別屬第一級別至第四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另有 9 張照片屬第二級的兒童色情物品。

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為「影像顯示色情造型,但沒有性活動」;第二級為「兒童與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獨自一人自瀆」;第三級為「兒童與成人之間的性活動,但沒有插入性器官的情況」;第四級為「兒童與成人之間有插入性器官的活動、性虐待或獸交」。

案情續指,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指對 11 至 12 歲的男孩感興趣,亦承認在互聯網下載或從他人接收相關兒童色情影片及相片,部分色情片段及相片的內容為 10 多歲的兒童進行口交、肛交、手淫等性行為。

官關注部分色情片
事主僅 6 至 10 歲

控方指,被告在 1998 年於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三,被捕時無業。他有一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兩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向法庭呈交被告母親及僱主的求情信,又指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為認罪,無需受害人出庭作供,他也對本案表現出無限悔意,冀可得到適當的刑期扣減。

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出,被告的案底反映他是「小童性罪行慣犯」,又關注部分第四級別的影片,指截圖顯示內容不涉虐待情況,惟事主年僅 6 至 10 歲。辯方同意,稱「有啲明顯係細過 10 歲」。官押後至 7 月 22 日判刑,候索背景報告、精神科報告及心理報告。被告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控企圖促致 14 歲男童
製作色情物品

就「企圖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控罪指,被告於 2021 年 7 月 3 日至 1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促致 14 歲的男童 X 以製作色情物品,即以視像方式描劃 X 陰莖的照片。

至於「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被告於 2021 年 8 月 26 日,在香港,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在其流動電話內儲存了 666 段片段和 9 張相片。

DCCC21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