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街公園露宿者案 4罪成警員提上訴被拒 判詞:過於熱衷不惜栽贓釀更大禍害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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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提上訴 2 人已出獄

申請人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陳守業,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申請刑罰上訴許可,除尹外的 3 人同時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梁及龐由資深大律師郭莎樂代表,陳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尹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鄧銘聰及黎洛榆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審理。

梁飛鵬及龐雋詩被判囚 2 年 1 個月,尹栢詩及陳守業被判囚 3 年 1 個月。庭上早前透露,梁及龐今年 2 月已出獄;尹及陳正服刑,料今年 10 月出獄。

上訴方:遮鏡頭僅防拍下
警方潛在不當行為

定罪上訴方面,針對梁、龐被指企圖遮蔽閉路鏡頭,上訴方指本案妨礙司法公正罪基礎是,「警員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但兩人只是「防止拍下警方的潛在不當行為」,意圖損害的法院司法程序,是以警員作為針對對象的刑事檢控,因此法庭不能指遮蔽閉路鏡頭,「會損害任何衍生自反毒品調查的刑事檢控」,而將兩人定罪。

針對陳被指遮蔽閉路鏡頭,上訴方指原審以「事後犯罪行為」,裁定陳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指其他被告在筆錄等文件捏造案情、誣告黎民十藏毒,是後來的事,但在現場搜出毒品時,沒警員違法或違規,如陳僅將搜獲的毒品放進尹手中的容器,陳是否知道容器從何而來、知否尹等人會虛報事實,「在證據上都是一片空白」。

上訴方認為,原審不能因尹等人事後造假,而倒推陳遮蓋鏡頭,是為了隱瞞當時將要繼續發生不當、甚至違法行為,而裁定陳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再者,閉路電視拍下整個搜查過程,遮蓋鏡頭的行為,根本不會影響到阿十毒品案的檢控,沒傾向損害有關的法院司法執行工作,質疑若原審邏輯成立,那麼任何阻止第三方對警方行動拍攝的行為,都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判詞:干擾錄影證據必屬妨礙司法公正傾向 

判詞指,控方以反毒品巡邏所可能產生的法院司法程序為控罪基礎,上訴方爭議「何為法院司法程序」,這不是新問題,不同極具權威的案例,已充分討論和給予清晰答案,即是儘管執法部門的調查本身不屬於司法,和法院沒有關係,但妨礙或干預這類調查,仍然可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例如影響證據真偽與呈遞。

判詞批評,代表梁、龐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主張「完全站不住腳」,「這些主張的底層邏輯,全為人工堆砌的產物」,指本案依賴的刑事法院司法程序只有一個,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是一個獨立的客觀存在,價值在於拍下鏡頭前的所有情況,畫面可能對警方有利,或可能削弱警方指控,又或者只是中性。

「無論如何,這些錄影既為一項有關的證據,人們去干擾它,便必然會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至少是『傾向致使警方偏離提出有關事實真相的證據』,或『傾向損害或阻礙法院或主管司法機關秉行公義的能力』,這點是顯而易見和毋庸爭辯的。」

就郭莎樂指梁、龐嘗試遮蓋鏡頭,針對的只是警方的潛在不當行為,判詞指此主張為上訴方的「最後防線」,但無證據支持,也完全違反常理,「除非警方當時的目的純粹是胡作非為,而完全無心執行當下的任務。」

判詞:如程序合法合規
警有何理由遮蓋鏡頭

判詞又指,陳守業一方指原審以「事後犯罪行為」,裁定陳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說法不能成立、相當牽強,指對於林華嘉、尹栢詩、陳守業這 3 名當時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來說,「他們的行為絕對是呼之欲出,飽含負面含義」。

判詞指,在蒐證過程當中,警員把兩個地點搜獲的證物,二合為一,還蓋上蓋子,然後用一個袋子袋上,期間所有人若無其事,這本身就很不正常。「光是這個行為,法庭便有足夠基礎,推論警員在捏造證據,及遮蓋鏡頭是為了防止其他任何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留下紀錄。」

判詞續指,「事實上,如果之前的程序合法合規,之後的程序亦將合法合規,警員又有甚麼理由要把鏡頭遮蓋?而且還這麼突然?對於這個無法迴避的推論問題,蔡資深大律師唯一想到的答案,就是防止第三者拍攝;其他例如是防止拍攝的理由,他就無法提供協助(we simply don’t know)。」

判詞:畫面有助法庭判斷招認可否呈堂

判詞指,陳一方強調,發現、檢取毒品和容器過程一經拍下,阿十毒品案的證據便齊全,之後再把鏡頭遮蓋,也不致妨礙該案的檢控和審理。判詞認為主張過於狹窄,如律政司一方指,只要整個行動尚未結束,新的證據便可能繼續出現,「所以根本沒有所謂的證據齊全」。

判詞續指,事實上,這些證據既可能幫到警方,也可能削弱他們的指控,一切都是未知之數。以阿十為例,他曾經在現場作出招認,警方也在現場拍過照,這些都是進一步的證據。「如果當時鏡頭沒有被拉黑,所拍到的畫面便有助法庭,判斷它們是否可以呈堂,和應該佔有多少比重等。」

判詞再引述原審指,相關鏡頭被遮蓋約 40 分鐘,以致她無法得知期間所發生的事,及經此途徑嘗試理解阿十,為何會作出虛假招認。

總括而言,上訴庭認為原審進路正確,也是唯一合理推論,駁回 3 人的定罪上訴。

上訴方:原審未考慮罪責、品格

刑罰上訴方面,上訴方指 4 人刑罰過重,提到警隊架構鮮明,有清楚指揮鏈,龐為涉事警員當中,職級和資歷較低,罪責也應該較少,但這個事實沒被反映原審量刑之上。再者,龐僅扔過紙巾、為時極短,案中亦無證據顯示,梁、龐伙同犯案會加劇罪行的損害,原審不應以此理由把量刑基準上調。

上訴方又指,被告當中、職級最高的警長林華嘉,指令陳守業將搜獲的毒品,放進尹栢詩手中的容器,尹其後在記事冊杜撰案情。上訴方指,林被原審批評沒有依法履責,反而容許甚至指示隊員栽贓,刑責較其他被告重。惟判刑時,針對文件造假一事,林的刑期僅比尹多一個月,林的總刑期亦只比尹的刑期多 4 個月。

上訴方指,原審未有考慮尹的正面品格,包括她入職 6 年,已多次獲總警司、高級警司、警司,以至公眾人士的嘉許和讚賞;她自幼立志成為警員,卻因本案的單一事件前途盡毀,夢想完全破滅,甚至為人生帶來無可逆轉的陰影,所以已算是付出極沉重代價,認為原審只給予兩個月刑期扣減是明顯不足。

至於陳守業的量刑,上訴方指他沒有如尹在記事冊造假,只是遮蓋閉路鏡頭一次,不如莫志成堅持和重複造假去誣陷阿十,他僅聽從林華嘉行事,非如原審所認為是林的共犯,因此他的量刑基準不應如林一樣,最終刑期也不應如尹、莫一樣。

判詞:因認定某人有罪不惜栽贓
那就會變成另一種罪惡

判詞指,據案情可見,涉案各被告的行為其實是相當接近,即使是現場錄影,也可以清楚見到所有涉案人員,都是神態自若,沒有半點猶豫或不自在,再加上本案自身的嚴重性,原審有權不調低個別被告刑期,對被告之間的相對罪責非缺乏敏感,也反映到具體量刑之中。

就尹強調有上進心、不斷贏得上司嘉許,判詞指在嚴重罪行面前,個人的正面品格比重,會變得較輕,甚至微不足道。加上,警員積極打擊罪惡,當然是社會大眾的期望,「但如果過於熱衷,在缺乏相關證據下,仍然因為認定某人有罪而不惜栽贓,那就會變成另一種罪惡,造成更大的禍害,即背離法治。」

總括而言,上訴庭認駁回 4 人的刑罰上訴。

8 警被控 2 人無罪

本案原審時有 8 名被告,分別為男警郭展昇(案發時 31 歲)、韓廷光(案發時 29 歲)、梁飛鵬(現 32 歲)、女警龐雋詩(現 33 歲)、男警長林華嘉(現 47 歲)、男警莫志成(現 29 歲)、女警尹栢詩(現 29 歲),以及男警陳守業(現 31 歲)。

郭展昇及韓廷光涉襲擊、砸家當及沒阻犯案,原審、區院法官張潔宜裁定罪名不成立,官拒納露宿者阮文山的證供,指無法肯定何人對阮施襲,另指未能肯定被砸爛的物品屬於露宿者抑或是被棄置。

餘下 6 警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於 2024 年 10 月 17 日分別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5 個月,法官基於職級、夥同犯案對各人加刑(見報道)。

CACC219/2024(DCCC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