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兩度濫收車資 的士司機再犯兼迪士尼樂園外兜客 判社服令及罰款

沙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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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收 50 元附加費

被告連少毅(65 歲,的士司機),被控 4 罪,分別為:兜客、濫收車資,與使⽤一輛並非在良好、可使用狀態及司機不能完全看到道路情況的汽車。

案情指,被告 2026 年 5 月案發當晚在迪士尼樂園附近,得悉兩名喬裝警員需前往沙田凱悅酒店後,帶兩人登上其的士,但該的士並非停泊在的士站。被告另在行駛途中,按下「收取額外 50 元」的按鈕,收取 249 元車資及 50 元附加費。

兩名警員其後表明身分,並指出的士倒後車燈無法正常運作,擋風玻璃前亦有阻礙物影響視野。

官:兩度因濫收車資定罪

裁判官彭亮廷指,被告曾在 2016 及 2017 年因濫收車資,分別罰款 3,000 元和停牌一個月,以及進行 1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因他今次第三度犯案,故需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化報告則指,被告承認一時貪心才暗中按下「收取額外 50 元」的按鈕,指妻子患癌需要不少的金錢,一心想幫補家計,並承諾不會重犯。惟官指,親屬患病不屬犯案理由,認為被告已第三次犯案,反映過往刑罰無阻嚇性。

官告誡被告:
若不改心態會判監

官考慮被告上次犯案至今已相距 9 年,決定再給予一次機會,就 4 罪共罰款 1,900 元及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官表示,明白社服令或會影響被告駕駛的士的更分及時間,但指被告或需要被停牌至少 3 個月,故決定判處有關刑罰。

官另告誡被告,指若他不改變心態,「奢望濫收車資也能瞞天過海」,會被法庭判監,若他要增加收入亦應循正當途徑。

就停牌事宜,官引《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指被告會因兜客及濫收車資,分別被扣 5 及 10 分。惟《條例》指,停牌需要由法庭及控方作紀錄後交給運輸署處理,故未能在庭上處理。

本案被控 4 罪

「兜客」罪指,被告連少毅(65 歲,的士司機)被控於 2026 年 5 ⽉ 1 ⽇,在香港新界⼤嶼⼭香港迪⼠尼樂園渡假區外⾞隊的⼠停⾞處近燈柱 DC0656,身為⾞輛登記號碼 LK2239 的市區的⼠的司機,無合理辯解⽽以任何⽅式吸引他⼈,以誘使其使⽤該⾞輛,即兜搭警員 18989 ⽅錦華和女警員 19909 霍婉欣使⽤上述的⼠。

「收取超過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租⽤費」罪指,被告於同⽇,在沙⽥凱悅酒店外,⾝為展示登記號碼 LK2239 的市區的⼠的司機,無合理辯解⽽收取超過適當收費率的的⼠租⽤費。

其餘兩項「使⽤⼀輛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狀態的汽⾞」及「使⽤⼀輛司機不能完全看到道路情況的汽⾞」罪則指,被告於同日,在香港迪⼠尼樂園渡假區外⾞隊的⼠停⾞處近燈柱 DC0656,在道路上使⽤⼀輛汽⾞,即展示登記號碼 LK2239 的市區的⼠,⽽該⾞輛的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的狀態,即左後倒車燈失效;該⾞輛在設計及構造上令駕駛⼈在控制該⾞輛時,不能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即附加的外來物件懸掛在司機前⽅,阻礙司機完全看到汽⾞前⾯的道路和交通情況。

STCC254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