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Sir」陳凱港欺詐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 提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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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指控中介虛報資料

上訴人為陳凱港、汪浩毅,陳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陳慶偉及楊家雄處理。

上訴方指,按揭申請表內容錯漏百出,並非由陳填寫及簽署,而他曾提供糧單予按揭中介,認為中介會轉交銀行,無意隱瞞自己任職警司,惟中介為賺取佣金在申請表虛報資料。官質疑,陳明知申請表重要,若中介虛報,陳一看便知出錯,中介便「露出馬腳」、「一睇就穿煲」,質疑陳「咁啱」沒有看到申請表出錯。

華記茶餐廳老闆、「華記正能量」專頁版主楊官華今日亦到場,欲旁聽陳凱港一案,惟因公眾席滿座而無法進入庭內。

楊官華
「華記正能量」專頁版主楊官華(攝:《法庭線》記者)
陳凱港判囚 6 年半、汪浩毅囚 5 年

陳凱港及汪浩毅同被控於 2019 年 5 至 12 月隱瞞陳任職警司,向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訛稱陳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陳的胞弟陳凱俊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東亞及華僑永亨批出兩筆 2,154.9 萬及 480 萬元貸款。

案件早前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王證瑜在 2024 年 4 月,裁定陳兩罪成、汪一罪成;翌月判陳囚 6 年半、汪囚 5 年。原審官裁決時指,陳海港申請貸款時,報稱自己任職由汪浩毅妻子持有的「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的警司月入為 15 萬元,隱瞞警察身分申請按揭。

汪浩毅則曾支付陳在其公司任職的「花紅」,官指時間與陳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接近,故裁定第一項欺詐罪成;另因沒證據顯示他知悉陳辦理華僑貸款申請,另一項欺詐無罪。

CACC111/2024(DCCC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