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辯方質疑肉眼可見器材超重 工程顧問:職責不包括評估實際重量

MIRROR演唱會事故|辯方質疑肉眼可見器材超重 工程顧問:職責不包括評估實際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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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被告吳凱瑩(現 42 歲,下同,項目經理)、林志華(61 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50 歲,項目經理)同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受審。

康文署外聘的「輝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註冊結構工程師溫志華早前供稱,在檢查主辦方提交的負重表、索具裝配圖則,再到紅館實地視察,確認懸吊器材沒有超出紅館天花承重上限,因此發出「穩定性證明書」。

證人溫志華(《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質疑工程師相距15米視察
不可能判斷天花承重比例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周二繼續盤問證人,她質疑溫志華在 2022 年 7 月 24 日,於紅館實地視察時,舞台正在綵排,燈光昏暗,溫站在距離母架 15 米的觀眾席視察,根本看不清鋼索懸掛的位置、不同桁架(truss)交疊的位置等。

溫供稱不記得台上是否正在綵排,但他拿着電筒檢查,雖然「不能立刻看到」桁架交疊的結構,但輔以索具裝配圖則和負重表,仍能找到桁架位置。

辯方續指,溫不可能檢查鋼索長度,故只能「粗略」估計各負重點承受不同鋼索重量的比例。溫重申雖然他沒走上母架量度鋼索長度,但當時在場足以判斷是否吻合圖則顯示的比例,強調「並非不可能」。

工程師:肉眼不能判斷器材重量
亦非職責範圍

辯方另關注,「輝固」的職責是判斷懸掛的器材會否超出紅館負重上限,而根據早前證供,溫處理紅館項目的經驗豐富,他對演唱會器材的重量應有一定概念,若實地視察時,懷疑器材過重,必定會通知康文署。

溫志華回應指,他不知道器材會否過重,「根據我的合約,我要檢視主辦主提供的負重(loading)和重量(weight),我無法判斷器材的真正重量」。

黃佩琪以她自己和另一名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為例,假設要懸吊她自己,實地視察時卻變成了陳政龍,兩人的身型明顯不同,溫應能以肉眼判斷是否「懷疑過重」。

溫續指,「門外漢」對人的體重或許都有一定認知,但像 LED 屏幕這種器材的重量,並非一般人可以判斷,而他亦不知道屏幕內有甚麼裝置,重申核實器材重量並非其職責,「我不相信這是我們的職責,我更關注它的位置、如何分布、如何掛上天花」。

工程師:已釐清圖則不清晰之處
不同意專家報告意見

辯方引述城大建築及土木工程學系助理教授林向暉的專家報告,列出 6 項針對圖則的意見:

  1. 索具裝配圖則內容不充足,難以辨認器材掛上母架的位置
  2. 沒有清楚標示吊掛 12 名 MIRROR 成員的桁架位置
  3. 負重點「R18」、「R19」的重量不應完成相同
  4. 負重表上的重量和反作用力(reaction)有差距,工程師理應質疑圖則可靠性
  5. 沒有標示不同色碼代表甚麼,繪圖水準偏低
  6. 沒有顯示運算過程,不清楚為何批准申請

溫志華庭上同意繪圖水準偏低,主辦方理應列出不同色碼代表甚麼,但他不同意其餘 5 項意見,認為圖則已顯示器材懸掛的位置,其餘不清晰之處,他亦已向康文署查詢,而主辦方有致電解釋。

至於器材重量和反作用力數值為何有差距,溫認為 18,414 磅與 18,470 磅相差僅 56 磅,可能是因為「四捨五入」出現誤差,他自己亦與實習生馮帝文一同計算一次,但沒有留下運算過程的文件。

藝人當作「器材」計算
判斷負重表包含器材及索具總重

辯方引述溫志華與警方錄取口供時,被問到負重表上「藝人」一詞代表甚麼,溫當時回答「是懸掛在索具裝配圖則藍色點上的器材」(pieces of equipment hanging on blue dots of the rigging plan)。

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關注,溫是否肯定「藝人」是器材?溫庭上解釋,他在運算時,沒有視作是人體的重量,一律當作器材處理。

陳政龍亦詢問,口供提到每名藝人重 150 磅,是否已包括吊掛成員的器材重量?溫稱以他理解即使負重表沒有列明桁架、摩打等索具名稱,亦已將索具計算在總重量之內,即 150 磅是包括藝人和索具的總重量。

至於 6 塊總重 3,600 磅的 LED 屏幕,溫志華指同樣假設已包含桁架、摩打等索具的重量。

辯方指肉眼已可見喇叭超重
工程師:職責不包括評估重量

負重表另一項列出 4 個喇叭的總重量是 200 磅,辯方指出,照片可見喇叭的體積甚大,明顯不只 200 磅。溫回應指「大不代表重」,又稱沒有關注喇叭的重量,於他而言「它只是個大黑箱」。

陳政龍續質疑,「所以你就視而不見(shut your eyes)?」溫重申其職責是根據主辦方提供的重量計算負重,以檢查紅館天花能否承受,不包括評估器材實際重量。辯方指出,證據顯示 4 個喇叭實際重近 1,400 磅,溫強調「我只關注負重表上寫了甚麼」。

另一項器材雷射燈同樣重 200 磅。辯方質疑該組雷射燈共有 20 支燈具,體積甚大,憑肉眼判斷明顯不只重 200 磅。溫指他不知道雷射燈一般多重,只知道場館「看來有許多器材,但我不知道它們的重量」。

「輝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工程助理朱家樂(《法庭線》記者攝)
第3被告致電解釋負重問題
工程助理着聯絡實習生

控方之後傳召「輝固」工程助理朱家樂,他供稱以往一直協助溫志華跟進紅館項目,檢查康文署提供的負重表、索具裝配圖則,核對不同圖則的準確性,「每一個欄、每一個細節,都要幫手對」,亦會與溫到紅館實地視察,若有問題會向康文署提出。

朱家樂沒有參與是次 MIRROR 演唱會工程顧問項目,不過他曾跟進其他紅館演唱會工程,向康文署查詢時,署方曾着他聯絡代表藝能的第 3 被告,了解負重表、索具裝配圖則的問題,第 3 被告「大部分(問題)都可以解答到」。

2022 年 7 月 18 日,朱接到第 3 被告來電,稱可以主動解釋 MIRROR 演唱會的負重問題,朱知道實習生馮帝文負責跟進此項目,因此着第 3 被告聯絡馮帝文。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關注,朱何以得知第 3 被告是藝能員工,朱解釋在跟進藝能承辦的項目時,康文署着他職絡第 3 被告,因此相信他是藝能員工。辯方則指出,第 3 被告實際上是港域舞台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他協助藝能跟進項目,並不代表他是藝能員工。朱表示「明白」。審訊周三續。

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