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2 歲男子涉於 10 歲時,要求年僅 3 歲胞妹為他口交,7 年後再於胞妹 10 歲時與她洗澡,要求對方為他手淫。事主於 13 歲時抑鬱自殘送院,向醫生披露曾遭兄長性侵。他早前承認 2 項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案件周五(8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引述報告指,被告自小三聽到父母性愛聲音,因而對性感到好奇,又自感胞妹出生後被忽略,卻以性侵報復父母不公對待。法官指,被告 7 年間作出相類行為,可見非偶然犯案,對胞妹造成的創傷亦難以量化,但不是不可逆轉。法官又提到,事主現時情緒穩定,心理報告顯示,其主要壓力來源並非來自性侵,而是學業及父母對她「陽光孩子」的標籤。
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是入世未深的兒童及青少年,未獲恰當監管、缺乏性教育,父母難辭其咎。考慮 X 亦有撰求情信,指被告是好兄長,法官相信被告本質不壞,已得到教訓,判感化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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