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審理 3 宗機場販毒案時,因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4 名外籍被告最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有陪審員得悉被告無罪釋放後向法庭提出疑問 ,法官直言前所未見。 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 律政司一方指,只要有證據支持有罪推論,就應該讓陪審團作最終裁決。因此,即使控方只依賴環境證供,法庭應採用一貫的「表證成立」標準,而非推高舉證門檻,要求控方須排除指向被告無罪的「所有實質可能性」。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也指出,如有證據支持有罪推論,法官不應於審訊途中,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又指,本港一本權威刑法典籍引述關於「表證成立」的原則似乎有錯,或會誤導法官或裁判官。案件周三(27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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