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2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82 天審訊。陪審團周二退庭商議約 8 小時尚未有裁決,並向法庭提出 3 個問題,包括《反恐條例》控罪與交替控罪之分別、無法達成有效裁決時應如何處理等。
法官張慧玲回答指,《反恐》控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交替控罪則毋須理會地點,只須證明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官另指,陪審團應互相借鑒及考慮他人意見,有人或會被說服而改變立場,前提是忠於宣誓時的誓言,作出合乎事實的裁決。若商討後仍未有共識,可尋求法官指引。
至晚上 7 時半,陪審團退庭商議逾 19 小時後仍未能達成共識,法官押後至周四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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