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兩人欺詐罪成,分別判監 5 年 9 個月及 21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許可申請排期 8 月 22 日處理,預料審期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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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兩人欺詐罪成,分別判監 5 年 9 個月及 21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許可申請排期 8 月 22 日處理,預料審期兩日。
政府周二(30 日)公布《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建議,諮詢文件多次指 2019 年大規模衝突為「黑暴」、「港版顏色革命」,兩詞分別出現 6 次及 12 次,而未提及《逃犯條例》、反修例等字眼。
文件指,2019 年衝突牽涉「境外勢力與境內反中亂港分子勾連」,目的是「奪取香港特區管治權」,繼而顛覆中國根本制度、國家政權,反映香港面對國安風險,有需要盡快就廿三條立法;又引美、英情報組織公開指針對中國搜集情報。
文件亦首次表述,在國安案執行處理上有不足之處,需研究「完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以符合《國安法》要確保「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的要求。
23 條立法報道:
政府公布廿三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23條|港府隔逾20年再推立法 03年倡多罪廢除、收窄 今倡增多罪、擴定義(附表)
政府周二(30 日)公布《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諮詢文件,引「佔中」、「旺角暴動」,以至 2019 年反修例,指近年香港的國安風險急劇變化,故「必須盡快及時制定有效法例加以防範」。
《法庭線》翻查 2003 年政府的國安條例草案,以及在當年七一遊行後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並與今次諮詢文件建議比較(詳見內文),發現有多處「加辣」,例如煽動罪、叛逆性質罪行及隱匿叛國罪等,03 年時建議廢除;惟今建議保留、擴闊涵蓋範圍。今次建議訂立的新罪行,例如「境外干預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等,亦屬 03 年草案未有提及。
此外,03 年政府指沿用普通法制度,落實廿三條「應盡量建基於現行法律」,並在指導原則註明「盡量清楚和嚴謹訂明」罪行,以免抵觸權利和自由,而「建議的措施必須得到社會多數人士大致上接受」;而今次諮詢文件的立法原則及考慮,未有相關表述。
23 條立法報道:
政府公布廿三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23條|諮詢文件屢指2019衝突為「黑暴」、「顏色革命」 反映國安風險 未提反修例
政府周二(30 日)公布《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諮詢文件,特首李家超宣布即日展開公眾諮詢,直至 2 月 28 日,即為期一個月。文件涵蓋 9 個章節,包括「叛國」、「叛亂」、「煽動」、「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境外干預」,以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等範疇。
據文件,政府建議以 3 種方式進行立法,包括訂立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涵蓋新訂立的罪行;修訂、整合一些現有刑事罪行,然後納入新法例;以及整合現有《官方機密條例》下的罪行和《社團條例》下禁止組織運作的統一機制,訂出新罪行及擴大涵蓋範圍。
綜合文件,政府擬新訂立「隱匿叛國」、「叛亂」、「境外干預」等罪;以及經修訂現例等,訂出「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屬間諜活動的「勾結境外勢力發布具誤導性事實陳述」等罪。而文件並未建議罰則。
文件亦提出循 5 個方向,「完善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包括考慮收緊《監獄規則》下行為良好減刑的門檻,例如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
《法庭線》整合文件重點,包括各項擬訂罪行、涉及的行為、部分現有罪行的刑期,以及政府引用外國例子的最高刑期,供公眾了解。
23 條立法報道:
23條|港府隔逾20年再推立法 03年倡多罪廢除、收窄 今倡增多罪、擴定義(附表)
23條|諮詢文件屢指2019衝突為「黑暴」、「顏色革命」 反映國安風險 未提反修例
2024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周一(22 日)在香港大會堂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以及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等法律界人士出席典禮。
杜淦堃致辭時提及「岑子杰案」及「蔡玉玲案」兩宗終院案件,指兩案均顯示法庭致力捍衛香港人的基本權利。他又形容蔡玉玲成功推翻定罪,「充分體現出我們的法庭長期以來,對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免受無理或不成比例干預的警覺性」。
杜淦堃另指,《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無疑會引發新一輪關於香港未來的爭論,並指立法「可能會受到攻擊」,甚至認為「司法已死」。他認為,「雖然當中一些言論可能並不真誠,但許多人確實有真正的擔憂」,指新法例必須清晰和準確,諮詢過程必須透明、徹底,「以駁斥任何我們政府對民意充耳不聞的說法」。
2024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周一下午(22 日)在中環大會堂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致辭時指,在過去數年間,司法機構工作常被人透過《國安法》「棱鏡」來審視,但他認為,這種眼光必然會對司法工作、乃至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現狀「產生非常狹隘,甚至失實的看法」。
張舉能指,司法機構十分重視維護國安的責任,但這並非等同法庭會盲目將所有被告定罪,或判處最高刑罰,強調無論別人對司法制度提出怎樣的說法或評論,法官均會繼續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精神,公正有效地主持正義。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則強調,國安案件聆訊全部均公開進行,法庭判決亦會在網站公開;他認為,任何有意求真、理性客觀的旁觀者都會發現「沒有絲毫證據顯示司法機構獨立的司法權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受到損害。」林又指,本港的獨立司法權過去曾經、及將來也可能遭受其他國家威脅,例如建議對司法人員實施制裁,香港政府定必盡力確保法官和司法人員能夠無懼威嚇,履行司法職能。
五旬保安員被指 2020 年在林卓廷 Facebook 專頁提及黎智英被控的帖文下留言,提及「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燄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等。他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三(17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的留言清楚寫了進攻方法,指要「衝入去」,更有清楚目標,是要斬殺鄧炳強及其他警隊高層。被告解釋,因鄧有知名度,並重申當時是「發噏風」,並指「通常社交媒體發文嘅人都係發噏風,無人會做」。
另控方質疑,被告多年前在工作聚會與黎智英僅有一面之緣,為何在十多年後,看到黎被控的帖文「發嬲」?被告指,「唔係因為黎智英,係 2020 年尾社會事件完哂,啲人開始和平哂,慢慢脫離咗混亂狀況…我只係嬲點解仲不停拘捕呢個嗰個,係咪要鼓動啲市民出嚟示威呢?」被告作供完畢,案件押至周五結案陳詞,並暫定於 1 月 24 日裁決。
時任裁判官鄭紀航於 2020 年審理 17 歲男生藏士巴拿等物一案,裁定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鄭其後被投訴立場偏頗、判刑不合理。司法機構周三(6 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後,認為投訴全部不成立。
專責法官小組指,裁判官於口頭裁決理由中,分析了警員證人及辯方證詞,以及交代裁斷的基礎,被告上訴時亦沒提及裁判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小組認為,立場偏頗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至於定罪及判刑的投訴,小組認為均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小組重申,定罪或判罰的司法決定,部分人或基於立場或政見而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相關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並強調在決定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的結果不一定相關,亦非唯一考量。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理教練黃子偉,被指在 2021 年 3 度非禮同一名女子。他否認 3 項非禮罪,周三(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事主獲批在屏風下作供,原定安排是她作供期間,不會看到被告,但被告會看到她。辯方周三爭議做法奇怪,指本案非禮指控不涉暴力,法庭可觀察事主作供時「夠唔夠膽望被告」,「如果證人連指控嘅人都唔敢望 … 指控嗰個人,應該面對嗰個人」。控方則指本案涉性罪行,事主表明不願再見到被告。
裁判官彭亮廷最終批准辯方要求,指屏風不能遮擋事主與被告的視線,又認為原定安排有商榷餘地,沒法律基礎。彭又指,在保障性罪行案件事主權利的同時,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峙和對質」的權利。
事主及後作供稱,於 2021 年中應被告邀請,加入其旗下公司任足球項目發展助理,負責撰寫計劃書並向被告匯報工作。案件周四(2 日)續審。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當中 4 人包括陳虹秀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人則因已離境而獲法庭撤銷上訴。
陳虹秀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二(3 日)頒判詞指,早前已裁定原審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與他人一起犯案。判詞又指,陳提出的問題全屬事實裁斷,並不涉及她所指,需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終拒絕發出證明書。
根據法例,擬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而假若上訴庭拒發,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陳虹秀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