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為求坐「醫院令」提出30萬元賄懲教主任 鰂魚涌槍殺親戚案被告罪成囚6月

涉為求坐「醫院令」提出30萬元賄懲教主任 鰂魚涌槍殺親戚案被告罪成囚6月
2018 年在鰂魚涌公園槍殺親戚而被判終身監禁的 49 歲女子,涉於小欖精神病院服刑期間,提出向懲教職員提供 30 萬元賄款,希望對方可協助她留在小欖,讓她服刑數年便可獲釋。被告被控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周四(20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個月,與被告現時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等待至特定時間和地點,與懲教職員對話。官認為,被告提供 30 萬元賄款,是認為職員撰寫的護理紀錄會幫助她留在小欖,或「坐醫院令」,囚禁幾年便可離開,而非轉介至大欖服刑。官又指,在囚的被告可安排外界人士將錢交予懲教職員,並非不可能,終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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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罪成女保鏢涉向懲教職員行賄 30 萬元 押 10.6 再訊 待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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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歲女保鏢就謀殺案於小欖服刑期間,涉向懲教職員提供 30萬元賄款,希望對方可協助她留在小欖,讓她服刑數年後便可獲釋。她被廉署起訴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周四(22 日)被解至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表示未準備好,申請押後以待索取精神報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6 日再訊,期間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判斷她是否適合答辯,期間繼續於小欖服刑,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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