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19 歲青年被指在時代廣場外,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並質疑警方「非法拘捕」及發射海棉彈,進入廣場內驅散「值得商榷」,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周一(17 日)頒下書面裁決,判律政司得直。判詞指,原審採納錯誤的準標,判斷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而對警方行動的評論「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亦對審訊相關議題的考慮並無幫助」,忽略了當時的社會安寧風險。
判詞又指,考慮到原審在審訊時作出的評論等情況,認為適合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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