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律政司申《願榮光》禁令被駁回 官:沒真正功用 《國安法》刑罰遠比藐視法庭嚴厲

律政司申《願榮光》禁令案 高院拒批臨時禁制令

分享: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周五(28 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法官指,律政司的申請有正當目的,但現時《國安法》的刑罰可達到終身監禁,遠比藐視法庭刑罰嚴厲,不信納禁制令有真正功用,對根深蒂固的違法者而言,亦不太可能被額外的禁令阻嚇。

法官又指,考慮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但若非禁制令與《國安法》等法律有衝突, 即使會產生「寒蟬效應」,基於國家安全都應批出禁制令。
李家超:已要求律政司盡快研究判詞

正於馬來西亞訪問的特首李家超回應高院裁決,指已要求律政司盡快研究判詞,政府會積極研究相關跟進工作。李重申政府申請禁令,僅針對危害國安的行為及犯罪人士,「我哋嘅打擊鏈只係好聚焦咁針對有關人士,去保障其他 700 多萬嘅香港市民,因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所帶嚟嘅傷害,大家喺 2019 年係經歷過,我哋唔好咁容易忘記。」

記協主席陳朗昇歡迎裁決,並同意判詞所指,現有刑事檢控程序足以處理,毋須另頒禁制令。他又認為是次判決反映政府運用公權力時必須小心,否則會導致「寒蟬效應」。

律政司申《願榮光》禁令案 高院拒批臨時禁制令
記協主席陳朗昇到庭取判詞
判詞:禁令範圍「異常廣泛」
會對港人造成潛在影響

律政司司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張天任及首席政府律師張禮欣代表;「法庭之友」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大律師何卓衡,以獨立身分協助法庭,案件由法官陳健強審理。

法官陳健強在判詞指,法庭有責任按《國安法》第 3 及 8 條的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但另一方面,法庭須根據《國安法》第 4 條,維護國安同時,尊重及保障人權。他明言,平衡社會各方利益非易事﹐又引用「黎智英案」指,應用《國安法》時,要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及互補。

法官認同「法庭之友」看法,即本禁令「針對全世界(contra mundum)」,否則無法禁止「將來有意圖透過傳播歌曲以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他稱,律政司一方亦在聆訊確認,禁令適用於所有身處香港的人士。

他指,根據一般做法,禁令只會對訴訟各方有約束力,但律政司所申請的「禁令」屬例外,其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針對所有身處香港之人士的禁制令,以此協助刑事法律。法官認為,禁令範圍「異常廣泛(the unusual breadth of the Injunction)」,同意「法庭之友」一方所指,禁令會對港人造成潛在影響,強調為免無辜的第三方受影響,法庭須深思熟慮。

判詞:《國安法》可致終身監禁
遠比藐視法庭刑罰嚴厲

法官在聆訊時,關注禁令形成「一罪兩審」,即被告會否因同一行為,受到刑事起訴及被控民事藐視法庭。他在判詞表示,毫無疑問自《國安法》頒布以來,香港已恢復正常,可見香港刑事制度、特別是《國安法》有效,認為評估禁制令是否有效協助刑事法律時,必須考慮上述重要背景。

就律政司一方提到若出現「一罪兩審」,法庭可以頒令終止程序。法官指,終止程序是法庭的酌情權,強調法庭仍有責任避免「一罪兩審」。法官又指,現時《國安法》的刑罰可達到終身監禁,遠比藐視法庭刑罰嚴厲(far more severe),不信納禁制令有真正功用。

至於律政司提到,法院於 2019 年所批出的機場示威、阻礙港鐵運作及警員起底的禁制令有效,並帶來重大改變,法官指,在 2019 年動蕩的社會背景下,違反上述禁制令所招致的刑罰,不足以阻嚇非法活動。他又認為,目前情況與當年是截然不同。

判詞:根深蒂固的違法者
不太可能被額外禁令阻嚇

再者,違反禁制令而進行的藐視法庭法律程序,涉及證明相關的刑事罪行,因此強制執行時並非容易,又認為禁令沒有提到,如何具體減少《願榮光》傳播,質疑對於根深蒂固(entrenched)的違法者而言,他們不太可能被額外的禁令阻嚇。

法官又同意「法庭之友」看法,教育大眾或是更有效工具,加上有現行法律及過往定罪案件,相信鋌而走險的人,或會再三思。因此,本案沒有充分的理據,讓法庭相信禁制令﹐能夠有效協助刑事法律。

判詞首披露特首發出證明書
判斷禁制行為涉國安

另外,判詞首度披露,行政長官李家超於 2023 年 7 月 11 日,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發出證明書,判斷 4 種禁制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法官指,「毫無疑問,該證明書提到 4 項行為違反國家安全利益,是基於行政長官的評估而發出」,亦同意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但他引述律政司司長指,法庭有權決定是否批出禁令。

律政司一方提到,禁令是為了防範、制止危害國安的行為,法院在國安問題上,應聽從行政機關的意見。法官表示「不能完全接受他的觀點」,認為說法過於籠統(too sweeping a statement)。

他解釋,同意 4 項禁制行為是否危害國安,「最好交由行政機關,透過法庭無法獲取的敏感情報來評估風險」。但另一方面,現時要處理的問題是,批出禁令是否有效防範、制止危害國安行為,「我看不到法院為何不是一個合適位置,根據現有證據,就問題作出裁斷(I am unable to see why the Court is not in a proper position to make a judgement on the issue based on the evidence before it. )」。

判詞:禁令能使網絡平台下架歌曲屬「誤解」

就禁制行為之一的「明知而授權、批准他人參與相關行為」,庭上早前討論的例子,包括網絡平台營運商。判詞強調,禁令並非針對歌曲內容,而是歌曲的非法用途,質疑律政司稱禁令能使網絡平台將歌曲下架屬誤解。他又指,若網絡平台營運商有疑問,必然會諮詢法律意見,「難以理解」禁令如何增加阻嚇力。

判詞:記協憂慮反映潛在「寒蟬效應」

言論自由方面,法官強調言論自由本質上並非絕對,但仍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他指完全同意禁令背後,無意產生「寒蟬效應」,但法庭有責任牢記,可能有人因太忙,無暇了解禁令確實範圍,或有人只能從二手渠道,接觸不準確的資訊。加上,不少傳媒錯誤報道指,禁令會使《願榮光》成為「禁歌」,可見公眾難以理解禁令內容。

法官續指,記協所提出的憂慮,正正反映潛在的「寒蟬效應」,令無辜者害怕禁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歌曲的正當活動。

總括而言,法官接納禁令是為了防範、制止危害國安的行為,認為律政司的申請有正當目的。然而,禁制令與刑事法律有衝突,未能達到真正功用,故拒絕批出禁令。法官強調,若非以上兩個原因,即使禁令會產生「寒蟬效應」,基於國家安全應該批出。

鄒幸彤申介入案件被拒

至於早前表明有意提出抗辯、因支聯會案正還押的鄒幸彤。據了解,她早前以個人身分向登記處存檔文件被拒。鄒其後透過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梁麗幗提出抗辯,亦遭律政司反對。法官陳健強日前書面通知鄒幸彤一方,指鄒沒犯下禁制令下所指的 4 項行為,故「沒有資格(no standing)」介入案件。

HCA855/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