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罪成 自閉症男生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終院:下級法院拒納新證據或致不公

終院 林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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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一方:高院未接納新證據致不公

申請人黃俊樂已完成刑罰,未有到庭,他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答辯方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許可申請聆訊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蘇信恩指,黃向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時,呈交多份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作為新證據,但暫委法官姚勳智未有基於司法公義接納,此舉或構成錯誤,造成「司法不公」。蘇又指,原審時辯方雖未以黃的精神狀態抗辯,但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裁決時,均忽略黃患自閉症。

常任法官林文瀚關注,即使辯方不依新證據被拒納一點作抗辯,法庭是否仍需考慮自閉症以判斷被告有沒有犯罪意圖?蘇同意,並指即使裁判官、高院法官曾考慮,他們在裁決時亦未能充份解釋,恰當地處理犯罪意圖。

官反駁律政司:
CCTV 片不能排除或因不安犯案

潘藹蓮指,被告在警誡下稱「見到成條街旗杆」而感不適,而拉扯旗杆,加上閉路電視片段,已能清楚顯示黃的犯罪意圖。林文瀚質疑,該片段未能反映犯罪意圖,也不能排除黃或因不安而犯案。

另就黃一方呈遞新證據被拒。潘指,原審醫療報告顯示他比較低機會,因受藥物或精神病影響而犯案。而黃一方的新證據未必能反駁該醫療報告。黃一方亦不應在定罪、沒有合理解釋下,要求法庭接納新證據。

3 名常任法官退庭商議後,認為下級法院或錯誤拒絕接納與黃精神狀態相關的新證據,構成不公,向男生批出終極上訴許可,正審於 11 月 4 日進行。

男生供稱沒侮辱意圖
旗幟顏色鮮艷致不適

申請人黃俊樂案發時 19 歲,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兩項「侮辱區旗」罪,指他於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深水埗 3 處地點,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 1 支國旗、1 支及 3 支區旗。

原審時黃不認罪並選擇作供,稱出門後感覺被多面國旗及區旗包圍,旗幟顏色鮮艷,對他來說很「刺激」,故扯下旗桿、拉低旗幟,以減輕眼前的不適感。他強調並非因國旗及區旗的象徵而感不適,亦沒侮辱意圖。

罪成一刻,黃高呼「我咩都無做!」並抖大氣,發出嗚咽聲。裁判官李志豪明言「我唔打算畀佢擔保」後,他大哭尖叫約一小時。及至判罰當日,黃得悉被判入更生中心後亦嚎哭高呼:「媽咪!⋯⋯放開我呀!畀我見我媽咪呀!唔好郁我呀!」

終院常務官曾要求解釋
不應駁回原因

黃其後提定罪上訴,2025 年 3 月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官指,上訴人在原審時的指示並非引自閉症為抗辯理由,而是指「以錯誤方式表達情緒」。官指當值律師當時索取上訴人的醫療紀錄,顯示他案發前 4 個月、即 2022 年 6 月精神狀況穩定。

官又說,片段顯示男生直接步向、屈曲旗桿,導致國旗不能豎立,「明顯是故意而行,且具侮辱意圖」。最終認為上訴方所有理據均不成立。

2025 年 8 月,終院網頁顯示男生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同年 9 月,終院司法常務官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限期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FAMC21/2025(HCMA261/2023、WKCC37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