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之家牧師性侵6青少年 認24罪判囚6年半 給安眠藥後侵犯、受害人中途醒揭發

兒童之家牧師性侵6青少年 認24罪判囚6年半 給安眠藥後侵犯、受害人中途醒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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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誘使服用安眠藥後性侵

綜合案情,本案涉及 6 名男事主,被告以「兒童之家」牧師身分認識當中 3 人,即 Y、Z、T;經教會活動認識 2 人,即 U、V;另為餘下 1 人的英文補習老師,即 X 。案發時事主均不足 25 歲,部分人剛成年,與被告認識 5 至 8 年不等。

本案由事主 X 揭發,當天他服過被告給予、實為安眠藥的「補健品」(supplement)後中途醒來,感覺到被告摩擦其下體,隨即離開酒店房及報警,其後警方拘捕被告,再到其住所搜屋,發現其硬碟內有多條性行為影片,與 6 名男事主有關。

相約 Staycation、留宿 期間犯案

案情亦指,被告邀請事主 Staycation 或留宿,期間部分人遭指示服用聲稱是「補健品」、實際為安眠藥的藥物,被告再趁他們睡著後非禮,包括親吻他們大腿、腳、唇、臀部,摸臀部,為事主口交,以及用潤滑液指插肛門、對他們射精等,並攝錄部分過程。

被告被捕時,在警誡下承認以錯誤方式滿足欲望;錄影會面則指他在不同情況下非禮 5 人,亦曾用藥以達至目的。

據社署網頁簡介,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的對象為基於種種因素(例如家庭、行為或情緒問題)而暫時未能得到適當照顧的兒童及青少年,「兒童之家」(Small Group Home)為其中一類,適用於 4 至 18歲以下的兒童。

控罪時間線顯示 犯案長逾一年

記者據控罪整理時間線,被告犯案時間長逾一年。他最早在 2020 年 5 月 2 日犯案,至同年 9 月 27 日之前,涉案場所均為其家中,逾 4 個月間已侵犯 4 名事主。而由該年 9 月 28 日開始轉至酒店犯案,至 12 月 20 日時,他除再侵犯 Z、T 外,亦向另外兩名事主 X、U 下手。

按控罪的時間線,被告其後有約半年時間沒被指控有涉案行為,直至 2021 年 5 月再於家中向 U 下手,同月起再繼續在酒店犯案,至 8 月被捕時,再涉 X、Z、U、T 共 4 人遭性侵。

官:5 事主來自破碎家庭 有人看片段後崩潰

被告承認的 24 項控罪均為性罪行,當中 16 項為非禮罪、涉全數 6 名男事主,另有 7 項控罪涉對當中 4 名事主用藥以作非法性行為,最後 1 項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法官胡雅文指,除 X 外其他 5 人均來自破碎家庭,他們不曾受關愛,部分事主形容被告如同父親,是他們經歷許多之後第一個信賴的人,而他們知悉事件後無法再信賴他人、有創傷後遺症。

官續指,其中一人稱案發時感頭暈,但因完全信任被告未有起疑,直至接獲警方通知。另一人稱觀看涉案片段後崩潰(broke down),對被告利用他用性行為感嘔心。

求情承認預謀犯案 稱極度後悔

辯方同意,被告與事主們有師生關係,涉違犯誠信,亦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有預謀備藥、拍片犯案,但望法官考慮認罪,使事主毋須上庭作供,以及被告現已極度後悔、從沒發布涉案短片等,予以減刑、同期執行刑期。

庭上亦提及,被告現年 51 歲、單身、沒案底,曾在澳洲、加拿大讀書,獲多封求情信,包括其家人、舊同事、教會朋友等,皆指他本性善良。

官:涉誘姦如同捕獵 屬加刑因素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亦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與年輕事主成為朋友、以牧師身分等取得信任後加以利用,誘騙他們服藥犯案、如同捕獵,亦涉誘姦(groom)、持續一年重複犯案,後期更愈來愈大膽,又保留相關影片,對事主造成長遠、改變一生的影響。

法官提及,被告收藏的兒童色情影片,程度至第三級及第四級。翻查資料,第三級指畫面顯示兒童與成人進行性活動,但不涉插入;第四級則涉插入等。

官就「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以囚 6 年為起點;就「猥褻侵犯」以囚 12 個月至 3 年半為起點;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以囚 2 年為起點,考慮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認罪扣減,總刑期為 6 年半。

被控 24 項性罪行

被告蔡健鏗(現年 51 歲,英文補習老師)被控 24 罪,當中 16 項屬「猥褻侵犯」,被控在 2020 年 5 月 2 日至翌年 8 月 30 日,在其家中或酒店房內,非禮合共 6 名男事主;7 項屬「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涉上述非禮期間對其中 4 名男事主用藥。另有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涉 6 條片段。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目前僅能以「非禮」起訴插入式性侵 倡盡快修例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表示,插入式性侵犯對受害人造成的影響深遠,而在目前法例上,「強姦」僅涵括陽具插入陰道的性行為,故僅能以「非禮」來起訴,顯然無法反映事件的嚴重性。

協會又指,性罪行的改革多年來停滯不前,今年的《施政報告》也完全未提及,希望有關當局能提升對相關議題的重視,盡快推動法律改革,以更全面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協會引述法改會在 2019 年的建議,倡以「插入式性侵」取代「強姦」一詞,以涵蓋用異物或手指插入性器官或肛門、強迫口交等的行為,亦肯定「陽具插入」與「非陽具插入」對性暴力受害人可能帶來相同程度的傷害,並且能應用於不同性別之間的插入式性侵犯。

非禮最高囚 10 年 強姦最高囚終身

據《刑事罪行條例》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猥褻侵犯」若罪成,最高可囚 10 年;「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則最高可囚 14 年;「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經公訴定罪則最高可囚 5 年、罰款 100 萬元。至於「強姦罪」,最高可判囚終身。

現行法例下,強姦罪的定義是男子強姦女子;或男子冒充女子丈夫誘使女子與其性交;或男子與女子性交,而當時女子不同意,或男方知道女子不同意但罔顧她是否同意。

HCCC19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