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子認以假學歷入讀港大碩士課程 判囚4個月 假稱UCLA實則河南大學畢業

東區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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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向港大、入境處虛報學歷

承認案情指,港大 2023 年 3 月收到被告在網上報讀工程碩士的申請,當時被告報稱 2022 年獲得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頒發的電機工程學士學位,而她的 GPA (平均成績點數)為 3.81。

港大同年 4 月收到被告寄出的成績單及其他學歷證明文件後,接納該些文件為真確,並發出入學通知,7 月錄取被告,被告則在 8 月起到港大上課。被告亦在同年 4 月向入境處申請來港讀書的入境許可,同樣報稱曾獲 UCLA 的學位。

案情:被告一度被通緝

案情續指,及至 2024 年 3 月校方接獲投訴,指被告以虛假學歷申請入學,校方遂聯絡 UCLA,而 UCLA 一方確認被告未曾就讀該校,亦未曾向被告發放有關成績單及相關文件。港大其後報警,在同年底終止被告的學位。

被告隨後被通緝,直至 2025 年 12 月在羅湖被海關截停。被告於警誡下稱,她其實畢業於河南大學,亦承認曾透過中介協助,取得涉案虛假學歷證明以報讀港大。

求情:雙親需做手術望盡快回家

辯方求情指,被告對案件深感後悔,案件上次提訊時,她已主動放棄保釋。現時被告雙親患病,需要做手術,但礙於被告不在家鄉,不能照顧雙親,手術一直延期。被告希望可盡快回鄉,為父母處理入院事宜。

辯方亦指被告的背景不差,她就讀大學時曾發表論文,也曾當義工。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案件為單一事件,並寬大處理。

官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高偉雄指案件性質嚴重,被告以虛假文件,令港大相信她有相關學歷。雖然他不知道,若被告以原有學歷報讀港大會否被錄取,但其行為明顯是為了增加受錄取的機會,而她亦可能剝削其他人入讀的機會。

官續指,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防止同樣事件再發生,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扣減至 4 個月監禁。

控罪:報稱持 UCLA 學士學歷

被告王一涵(報歸無業,被起訴時 24 歲),控罪書指她持雙程證。她被起訴各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為取得入境證而作出虛假陳述」。被告周四承認首項控罪,第二控罪則獲控方撤回。

首控罪指,被告於 2023 年 8 月 28 日至 11 月 18 日,在香港以欺騙手段,即向香港大學職員,虛假地表示自己是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學士,而不誠實地取得香港大學提供的工程碩士課程的教育及教導服務。

第二控罪指,在同年 4 月 28 日,被告在香港為取得入境證,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不信為真確的申述,即在一份來港就讀入境許可申請,稱自己獲得了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頒發電機工程學士學位。

ESCC320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