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遭鄰居滋擾多年 房委會指須保安員「斷正」才可扣分 住戶提司法覆核挑戰

公屋住戶遭鄰居滋擾多年 房委會指須保安員「斷正」才可扣分 住戶提司法覆核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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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鄰居棄置垃圾、威嚇申請人

申請人司徒永亮由大律師羅頌明代表入稟,建議答辯人為房委會。入稟狀指出,申請人住在橫頭磡邨某單位,自 2022 年 9 月起,與妻子被不明鄰居滋擾,包括將家居垃圾棄置在申請人的單位外、製造噪音、滋擾或威嚇申請人及其妻子、大力關門等。申請人在單位外安裝了兩個閉路電視鏡頭,發現了肇事者的身分。

房屋署:須保安員「當場發現」違規

申請人同年 10 月向管理公司卓安物業顧問有限公司投訴該鄰居,並附上閉路電視片段佐證,要求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度處罰鄰居。卓安物業的經理回覆指,會安排保安員特別留意該鄰居的單位,但由於保安沒有「當場發現」滋擾行為,故不能扣分,亦不接受閉路電視片段為證據,強調必須由保安員「當場發現」。

入稟狀指,鄰居的滋擾行為持續,申請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卓安物業同年 12 月再次聯絡申請人,重申不能接受以閉路電視片段為證,必須有保安員「當場發現」滋擾行為,才能啟動扣分機制。

2023 年 1 月,房屋署一名房屋事務經理聯絡申請人,指根據扣分機制的標準,難以憑閉路電視片段斷定鄰居違規,「真係要做到去零瑕疵,先至可以做到佢囉,一有辯駁位呢,我都做唔到」;同年 2 月,房委會亦書面回覆申請人,重申舉報不當行為時,「違規者應由執行相關職務的人員當場發現、目擊以及認出,個案才能成立並予以扣分」。

申訴專員公署同年 4 月結束調查,書面回覆指房屋署和房委會已釐清扣分機制的舉證責任,不接納申請人的證據「並非不合理」。申請人質疑,房委會並沒有清楚表明不接受閉路電視為證據,亦沒有解釋為何採取此舉證標準。

入稟狀透露,涉事鄰居持續騷擾申請人及其妻子,在同年 5 月更兩度需報警處理。申請人持續與房屋署溝通,同年妻子因精神健康受損,出現抑鬱症狀及自殺念頭而須短暫遷出單位。

申請人在 2024 至 25 年為司法覆核申請法援期間,再次收到房委會書面回覆,指未能接受申請人提供的閉路電視作證,並已全盤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認為不足以斷定鄰居違規,不能扣分。

入稟狀:署方標準有違扣分機制原則

入稟狀指出,扣分制沒有列明違規行為需由管理人員「當場發現、目擊以及認出」,扣分制列明的標準是「足以證明」(adequately substantiated),房屋署指需要目擊違規行為才能扣分的做法,有違扣分制中「避免差別待遇」的原則。房屋署亦沒有基礎拒納申請人自行安裝的閉路電視證據,做法對申請人不公,房屋署和房委會應重新審視申請人的證據,考慮扣分。

入稟狀續指,房委會拒絕接受閉路電視片段為證,實質上是限制了自身的調查和懲處權力,與房委會在扣分制度所採取的態度不一致,例如在舉報濫用公屋的政策上,房委會不單鼓勵住戶舉報濫用公屋個案,還提供獎賞作為誘因。

入稟狀:做法不合理、對申請人不公

申請人又質疑,要求管理人員「當場發現」違規行為,舉證標準比刑事罪行還要高,在無合理基礎下違背扣分制的原意,邀請法庭裁定房屋署執行扣分機制時的做法不合理,須重新考慮申請人提供的閉路電視證據,以及重新判斷應否扣分。

HCAL238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