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被指 2024 年五度強姦輕度智障女院友,案件周三(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5 男 2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以 6 比 1 大比數裁定 3 項強姦罪成,並一致裁定餘下 2 項強姦罪成。案件押後 10 月 14 日求情及判刑。
審訊時,事主供稱 5 次強姦事件是在宿舍的職員房、她睡覺的房間發生,被告曾沒使用安全套下插入。事主的床單驗出有被告的精液,被告解釋當天穿短褲、天氣熱「流咗好多汗」,強調沒在房間內射精。他又指事主曾表達喜歡他,但他沒上報,覺得 X「一個女仔喺宿舍冇人湊,好慘」,所以想「畀佢有虛構嘅幻想,畀到生存希望佢」。


陪審團裁 5 罪成
案件由高院法官游德康及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歐陽巽熙及陳天樂代表;辯方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
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6 小時後,以 6 比 1 大比數裁定被告其中 3 項強姦罪成,並一致裁定餘下 2 項強姦罪成。官在裁決後感謝陪審員連日準時到庭、集中聽審,稱作為法律工作者,「我最感動係見到 7 個陌生人,為咗公義之名獻出你哋嘅時間同心血」。
裁決結果:
第一項強姦罪(2024 年 7 月 13 日發生於被告的職員房)
6 比 1 裁定罪成
第二項強姦罪(2024 年 7 月 21 日發生於被告的職員房)
6 比 1 裁定罪成
第三項強姦罪(2024 年 7 月 28 日發生於被告的職員房)
一致裁定罪成
第四項強姦罪(2024 年 8 月 3 日發生於被告的職員房)
6 比 1 裁定罪成
第五項強姦罪(2024 年 8 月 9 日發生於事主房間)
一致裁定罪成
官押後至 10 月 14 日處理求情及判刑,待索取事主 X 的創傷被告,並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及精神科報告。辯方無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散庭後,警員將兩盒證物帶離法院,包括在職員房找到的安全套、潤滑劑及噴劑等。控方開案陳詞指,首 4 次強姦事件發生在被告使用的男職員房,被告曾使用安全套,將 X 強姦。
匡智會早前發聲明指,已即時解僱該員工,又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以檢視現行保護措施,並提出改善建議,以免再發生違規行為。社署表示,已向匡智會發書面警告,並要求提交詳細調查報告,以及落實改善措施。
官:假設受害者盡快舉報不正確
每人反應不同
法官周二開始總結供詞及引導,指強姦罪的定義為男性下體插入女性陰道,不一定需要射精。
官周三早上續引導陪審團,指陪審員須根據案中的事實及證據,包括事主 X 的證詞,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官表示,首次指稱強姦事件發生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涉案宿舍主管相隔約一個月後報案,辯方質疑 X 無盡快就事件報警求助,性侵事件屬實的可能性較低。
官表示,假設性侵受害者盡快舉報是不正確的說法,每個人面對性侵事件的反應不同,有人即時舉報,有人可能覺得羞恥、感極度驚慌而延遲報案,「受害人唔係有一個必然嘅典型反應」。官指,X 延遲報案是否有助於辯方說法,陪審員應自己衡量比重。
官提及,辯方質疑 X 基於某種理由「作故仔」誣告被告,甚至可能對被告「因愛成恨」。官提醒,陪審團不應受個人情感影響判案,亦不應閱讀傳媒報道,只憑呈堂證據作決定。
事主:被告曾沒使用安全套
被告宗培基(被起訴時 38 歲,報稱助理舍監)被控 5 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21 日 及 28 日、8 月 3 日及 9 日,在大埔某宿舍五度強姦 X。
審訊時,控方傳召事主 X 以視像直播方式作供,她提及涉於 2024 年 7 月至 8 月之間的 5 次強姦事件,分別在宿舍的臨時職員房、她睡覺的房間發生,她稱呼被告為「基 Sir」,指他在鎖上門後脫衣、摸胸、使用安全套插入,亦曾在沒使用安全套下插入。
事主又指,過程中她感到「唔鍾意」、「唔舒服」,曾向被告稱「唔好、no」、「唔好搞我」,惟被告叫她「細聲啲、唔好嘈」。有一次被告除下安全套後,再把「白色液體」射向 X 的腹部,被告用紙巾為 X 清潔後着 X 離開(見報道)。
在辯方盤問下,事主曾確認 5 次事件中,被告與她都沒有性接觸,不過她在控方覆問時確認,她不知道「性接觸」的意思,重申被告曾以「小便嗰度插下面」,又指自己「唔係幾想畀基 Sir 插下面」(見報道)。
CCTV 拍到被告進出衣着有別
事主床單驗出被告精液
控方證人、警員葉斯帆供稱,他於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涉案男職員休息室,檢取了一盒已開封安全套,內有 7 個尚未被使用的安全套、兩支潤滑劑及被告的上衣,其中一支潤滑劑曾被使用。葉又翻查 CCTV 片段,顯示涉案事件時,被告進入及離開職員房的衣着有別,例如進房前穿白襪,離開時沒有。其中一次,拍到被告離開事主房間、關房門時動作緩慢,並不停四處張望。
政府化驗師黎佑芷確認,負責化驗警方於事主房間檢取的床單,發現有被告的精液及 X 的 DNA(見報道)。
被告作供:沒在房間射精
在控方盤問下,被告宗培基解釋床單驗出他的精液一事,稱當時他穿短褲,而且天氣熱「流咗好多汗」,強調自己沒有在房間內射精。他解釋多次與被告獨處,指與對方「食嘢傾偈,講我哋生活嘅瑣事」,又稱「我哋係有一個感情喺度,朋友嘅感情」。
被告又供稱曾與事主聊感情話題,對方表達喜歡他、擁抱他,而自己當時「我反應唔到,冇理由推開佢」,但有着 X 不要攬住他,又指與 X 獨處「都係感情原因,我都對佢有好感,照顧者或者好友嘅好感」。
被告指沒有向上司報告,但曾勸退 X,因為「我哋未發展到呢個地步」,他亦沒有擁抱 X,當時只是「畀機會雙方,等佢有生存希望」,指 X「一個女仔喺宿舍冇人湊,好慘」,所以想「畀佢有虛構嘅幻想,畀到生存希望佢」。
他又稱,事發其中一晚他在男學員活動區聞到燒煙氣味,到處巡視確認是否起火,之後再到女宿巡視,聽到 X 房內傳出聲音,發現 X 仍未入睡,於是留下陪 X。(見報道)
HCCC27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