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 9 人陪審團,經過約 28 小時退庭商議後,周四(4 日)一致裁定首 7 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的「串謀導致爆炸」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見另稿)。
就 5 人獲判無罪,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指,會與律政司就所涉的法律議題進行研究。至於案中有 7 人被控《反恐條例》,均被陪審團裁定不成立,張回應指,法庭早前裁定本案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反映法庭認為控方舉證充足,足以要求被告答辯,又指警方未來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和已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檢控。
至於有被告指控被捕後,遭警方「打、嚇、氹」逼供,張強調,本案證據於正式審訊前,已在另一程序經法庭評核,法官裁定證據在合法框架下獲取、口供是被告自願作出,「所以呢個係得到法庭認證咗嘅一部分」。
相關報道:反恐第二案|陪審團經3天半商議裁定3人罪成、5人無罪 10月處理求情

警:與律政司就無罪裁決進行研究
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下午在高等法院外回應裁決,指本案源於一個「本地暴力組織」九十二籤,放置及引爆土製炸彈,除了明愛醫院和羅湖站兩宗爆炸案,各被告原擬在將軍澳放置 20 公斤的土製炸彈,警方及時拘捕各人,「阻止咗一場必然會構成嚴重傷害嘅爆炸」。
本案是警方第二次引用《反恐條例》提控,除了在首案有被告認罪,在兩案受審的被告,就此罪均被陪審團裁定不成立。本案 3 名罪成被告,都是交替控罪罪成。
張伯傑指,警方會與律政司就無罪裁決所涉的法律議題進行研究,重申九十二籤由起初製作簡易爆燃裝置,迅速進展至有鐵釘的「大殺傷力武器」,技術在短時間內演進,幸得警方及時行動,制止更大的傷害發生,「若果警方冇喺短時間內行動,後果係不堪設想」,強調「檢控係一件事,但警察最主要職責,都係維護香港巿民嘅性命財產」。
警:未來積極引用《國安法》、23 條
張又指,法庭早前裁定本案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反映法庭認為控方舉證充足,足以要求被告就指控答辯。警方未來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經完善咗嘅,有關呢啲咁嘅活動、呢啲罪行嘅執法同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
延伸閱讀: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警:被告口供自願作出 獲法庭認證
另外,案中首 4 名被告,均指控被捕後遭警方「打、嚇、氹」逼供,包括箍頸、踢膝蓋、將頭塞入馬桶、威脅會傷害女友等,其中第三被告吳子樂獲判無罪。
張回應指,警方的證據、被告的警誡口供,於正式審訊前,已在另一程序經法庭評核,法官裁定所有證據在合法框架下獲取、口供是被告自願作出,「所以呢個係得到法庭認證咗嘅一部分」。
法律評論員:「案中案」不會決定警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表示,「案中案」處理的議題,是被告的證供是否自願作出,以至招認可否呈堂,過程或會觸及、但不會決定警員的做法是否適當或者合法的問題。黃指,假如被告提出民事訴訟,或循投訴警察課追究有關警員,該兩個途徑才會着重處理警員做法是否適當或合法的議題。
有執業大律師表示,「案中案」是處理案中被告招認,涉否警方透過施暴或以不法手段獲取,從而可否呈堂,此階段是由法官決定被告是否自願作出有關招認,「陪審團係無得聽」。而本案法官容許相關招認呈堂,「只可話法官角度認為招認係自願,或並非打、嚇、氹情況底下作出,但唔可以話當日實際係咪有作出打、嚇、氹」。
本案數名被告報稱遭受警員不當對待,有人罪成,有人無罪。對此,該大律師解釋,本案由陪審團聆訊,在法官准許證據呈堂後,控辯可再把爭議招認自願性的議題重新帶出,由陪審團作最終裁斷。但外界沒法得知陪審團「個 reading 或者 rationale 係點」,認為警員實際有否對相關被告「打、嚇、氹」仍是疑案。
延伸閱讀:法律101|甚麼是「案中案」? 為何「警誡」如此重要?
《反恐條例》首案10人被控反恐罪
3人認罪 7人受審後無罪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政府首引《反恐條例》,並以其他控罪起訴。認罪 6 人與經審訊後定罪 1 人,於 2024 年 11 月被判監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
案中有 10 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罪行,除 3 人認罪,其餘 7 人受審後均罪名不成立(其中一人交替控罪成立)。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見記者時指,日後若有相同情況,警方可引《國安法》或 23 條檢控,又形容案中被告「喪心病狂」,指該案是反修例之中刑期最重的一案,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詞決定會否覆核刑期。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