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警員續供述監視及拘捕行動 稱為保公眾安全將次被告「送入後巷」搜身

反恐第二案|警員續供述監視及拘捕行動 稱為保公眾安全將次被告「送入後巷」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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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SO25:楊怡斯脫口罩吸煙
清楚看到面容

負責跟蹤第五被告楊怡斯的監視警員 SO25(代號)周四供稱,看到楊怡斯在旺角購買帽子、化妝品,然後與首被告何卓為會合。

SO25 周五繼續作供,他在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提問下補充,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 7 時 16 分,楊在朗豪坊外除下口罩吸煙,可以清楚見到其面容,亦有再次拿出照片確認楊的身分。

其後楊被指到太子一間食肆,與首被告何卓為用膳,警員在食肆外守候。控方播放食肆的閉路電視片段,警員在片段中認出楊。楊與何分開後,搭小巴到油麗邨,警員在控方提問下補充,以他所知,楊住在油麗邨。

控方續提供一張證物照片,警員認出照片中的外套,便是楊怡斯當天所穿的外套。

SO25 主張認人方法屬行動戰術
證人供詞沒提及 不代表沒做

楊怡斯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時質疑,SO25 周四供稱因為楊戴著口罩,所以憑眉心、眼睛間距等辨認她,但這些辨認的方法,他在證人供詞不曾提及。警確認他是在庭上首次提及這些辨認方法,亦同意是重要的資訊,不過他認為這些屬行動戰術,因此沒有在口供裏記錄。

辯方續指,警員沒有記錄的原因,是他根本沒有確認該人是楊怡斯,只是跟從通訊機的指示,「跟蹤一個類似嘅人」。警員否認,強調自己在口供提及三度確認楊的身分,雖然他沒有詳細列出辨認身分的程序,但「呢個係我哋嘅專業嚟,喺供詞裏面冇提過,唔代表我哋冇做」。

辯方質疑有人指導作供 SO25:冇咁嘅事

辯方指出,警員沒有記錄辨認方法,在庭上才補充,「係唔係喺你上嚟畀口供之前,有人話過畀你聽,辯方將會盤問點樣戴口罩去認人?」SO25 否認,稱「冇咁嘅事發生」。

辯方亦質疑,警員有何基礎稱上述辨認方法是行動戰術的一部分,而他毋須透露。控方此時反對,指屬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法律 101 文章)範疇內的議題,換言之辯方不應提出。辯方隨即撤回提問。

口供沒提及拿照片認人 SO25 否認編作

SO25 在辯方盤問下亦確認,他的證人供詞沒有提及在行動中,曾拿楊怡斯的照片出來確認身分,但他補充,自己不時會拿照片來確認,反問「係唔係我每次攞相出嚟睇,都要寫低呢?」

辯方則強調,不是說警員需要記錄每次拿照片確認身分,「但係你一次都冇吖嘛」,質疑警員說謊。警員解釋,錄口供時覺得這項資訊不重要,因此沒有記錄,否認編作證供。

辯方問沒相片原因 官斥故意觸及 PII

辯方另一項質疑,是 SO25 聲稱看到楊怡斯除口罩吸煙,但事件完全沒有照片或影片紀錄,「你就咁上庭講就得,冇其他嘢支持到」,質疑亦是謊言。警員一概否認。

辯方詢問警員行動中為何沒有拍照、拍片,遭控方及法官陳仲衡打斷。官認為辯方做法不恰當,斥「你係咪知道你唔應該去問嘅嘢,故意去問,然後等我哋反對?」辯方再次撤回提問。

SO25 否認受控方引導認人

至於控方使用楊怡斯被捕後的照片以及檢取的證物照,請警員辨認楊的容貌和衣著,辯方質疑現時距離跟蹤行動已事隔 4 年 7 個月,SO25 才首次看到該照片,之所以能認出楊,全因「控方話畀你聽,呢個係第五被告(楊),所以你就話係喇」,指警員根本不記得楊的容貌。警員一概否認。

不過警員在多番盤問下承認,他不肯定證物照的外套,正是楊當日所穿的外套,僅「相信係類似嘅衫」。

SO17 跟蹤何卓為與楊碰面

另一名負責跟蹤何卓為的監視警員 SO17,則在近 7 時半,看到何卓為與楊怡斯在塘尾道兒童遊樂場接觸,然後到一間食肆用膳。

楊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質疑,SO17 的任務是監視何卓為,他根本不肯定何卓為接觸的是楊怡斯。警員不同意。

SO33 跟蹤及拘捕李嘉濱

控方隨後傳召負責拘捕次被告李嘉濱的監視警員 SO33,他在 3 月 7 日晚上 9 時半,獲指派在旺角等候一架紅色私家車,亦獲告知李嘉濱在車上。

約 11 時 25 分,涉事私家車在沿旺角道轉入彌敦道停下,一名男子在乘客位下車,警員看著他迎面走近,距離約 5 米時認出他是李嘉濱,然後李橫過馬路步入星展銀行。

5 分鐘後李嘉濱步出星展銀行,警員繼續在約 10 米外跟蹤李,他沿著彌敦道走回紅色私家車,在車外徘徊,然後折返旺角道,一路走入旺角道 6 號的公廁內。

SO33:李嘉濱被捕時掙扎
將李「送入」後巷搜身

約兩分鐘後,李嘉濱步出公廁,警員收到通訊機的指示,可以拘捕李嘉濱,於是加快腳步,追至旺角道 6N 號鋪外,截停李嘉濱,用雙手控制他的雙手,大喊「警察咪郁」,此時李嘉濱作出反抗,向後揮手、掙扎,警員遂將他按在地上,並以製造炸彈罪名宣布拘捕,同時李繼續「左搖右擺,試圖脫離我嘅控制」,警員遂用手扣將其雙手反鎖。

警員續指,由於李嘉濱是製造炸彈的疑犯,未能確定他身上會否有任何引爆裝置、炸彈或其他殺傷力武器,「為咗保護公眾個安全,我將第二被告(李)由旺角道 6N 號,送入後巷入面做搜身」。

在控方詢問下,警員改稱是將被告「帶入」後巷,進行快速搜身,確認他身上沒有武器後,同僚 PC4181 等人到場接手處理。

在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盤問下,SO33 補充在李嘉濱進入星展銀行時,自己一直在彌敦道相隔一條馬路,約 20 米外等候,當時彌敦道不時有車輛經過。警員否認可能被車流阻擋視線,他強調該處是燈口位,「再加上夜晚 11 點,車流真係唔多,所以我係隻眼冇離開過星展銀行嘅門口」。

在李嘉濱離開星展銀行,過馬路走近警員的方向時,他亦在 3 至 5 米距離內,再次確認對方便是李嘉濱。

SO33 否認作假供
認為毋須精準記錄距離

辯方質疑,警員在證供描述的距離足足有 20 米,今天才首次說距離一度縮短到 3 至 5 米。警員確認他今天首次有這個說法,但不同意是說謊,重申與李嘉濱的距離不斷變化,「我冇辦法每一刻、每一點,都可以清楚寫晒落口供, 所以我冇寫到……嗰個確實嘅『米』,我認為唔太重要」。

辯方續指,行動當晚是星期六,旺角的街道理應人流眾多。SO33 則認為當天「唔算人好多」,不同意會有其他行人阻擋他的視線,強調「從來沒有」因為行人而令他錯過了目標人物。

辯方認為,SO33 僅依賴通訊機的消息,判斷跟蹤的人是李嘉濱,其實警員一直「認錯咗人」,跟蹤的並非李嘉濱。警員一概否認。

辯方在法官詢問下確認,辯方的立場是警員在目標人物下車至他進入公廁,一直跟錯了人,但不爭議離開公廁後被拘捕的人是李嘉濱。

審訊下周一續,監視警員將繼續接受盤問。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