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陪審團裁定 6 人無罪、1 人交替控罪罪成。
4 名認罪被告周五(27 日)在高等法院求情,其中被指為「槍手」的從犯證人蘇緯軒,辯方指他對社會很有熱誠,被捕後曾形容社會如危樓,「唔可以俾佢再起落去」,但現時蘇別無他想,只想努力讀書日後重投社會。另一從犯證人、協助製炸彈的彭軍壕,辯方指他早有悔意,重犯機會極微。
至於另外兩名認罪被告,法官張慧玲指他們沒被控《反恐條例》控罪,雖不知串謀計劃,「叫做俾人利用咗」,但考慮 2019 年的社會環境,認為兩人不可能不知與反政府、反修例有關,「唔係貪得意,唔可以抹煞個背景」。案件暫定於 11 月 14 日判刑。
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在審訊中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他早前親自求情指,望法庭可考慮「人身威脅」因素,他出庭指證成員及其他潛逃人士「我難免受到佢哋憎恨同潛在嘅報復」,同意擔心有人對自己不利。黃最後表示,對在反修例期間犯下的罪行感抱歉,承諾會積極進修、報答親友照顧,重投社會。
求情:蘇緯軒被捕後形容社會如危樓
「唔可以俾佢再起落去」
本案另 4 名認罪被告於周五(27 日)求情。其中轉任控方證人、為計劃中「槍手」的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此 3 罪最高皆可判終身監禁。
控方引述蘇緯軒的背景,指他 2001 年 5 月 8 日於美國出生,現 23 歲,被捕前為兼職救生員。
蘇的代表大狀求情指,在自己曾處理過的眾多被告中,對蘇的感受很深,指蘇被捕後兩人曾於警署傾談,形容蘇對社會很有熱誠,又提到蘇當時指社會上有很多問題,就如危樓一般,「唔可以俾佢再起落去」。辯方稱,蘇「係幾天真正直,以為自己做嘅嘢係啱。」
辯方:蘇過往天真魯莽
現只想努力讀書、重投社會
辯方續指,過去數年目睹蘇與父親的關係破冰,指初還押時,蘇與父親關係緊張,拒絕父親探訪,後來蘇態度軟化,願意讓父親前來探訪。
辯方指,見證蘇的成長和改變,指他反思過往身邊人的訊息絕對不正確,並指他過往天真魯莽、易受他人影響。辯方指,本案可謂不幸中之大幸,改變蘇的人生觀及與家人關係,指蘇現時別無他想,只想努力讀書,為日後重投社會作準備,期望法庭可給予機會。

求情:彭軍壕早有悔意
重犯機會極微
另一認罪被告彭軍壕早前亦轉任控方證人,他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彭的背景提到,他於 1986 年 4 月 26 日出生,現 38 歲,學歷至中三程度。
辯方求情提及,其父、胞妹均到庭支持,母親則在他還押時離世。辯方指,明白判刑須反映案件嚴重性及被告的罪責,彭亦知悉刑期不會短,期望法庭接納他早有悔意,較早已願意轉任控方證人,及後被單獨囚禁,比一般在囚人士較為孤單。辯方指,彭在鐵窗下生活 4 年 8 個月,相信其重犯機會極微,日後不會再需要踏足法庭。
官關注一被告管手槍、子彈
辯方:沒證據參與其他活動
認罪被告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指他串謀蘇緯軒及他人無牌管有 1 支手槍、4 個彈匣及 92 顆彈藥等。陳的背景指,他於 1995 年出生,現 32 歲,學歷至中五程度,被捕時報稱技術人員。
法官張慧玲關注,在陳家中搜出的手槍內有彈匣,加上另發現不少子彈,「點解釋收藏咁多子彈?」辯方指,手槍放在有鎖頭的櫃桶,亦確認手槍可發射。至於涉案子彈,辯方指是由蘇緯軒給予,並放在另一袋子內,難說手槍和子彈有相同用途。
法官指,手槍若只為收藏,理應沒有彈匣,「係咪真係完全冇打算用支槍?」至於子彈,法官指蘇可隨時取回,難說沒可能會用於非法用途。辯方回應,沒證據指證陳參與其他活動。

官指判刑須考慮 2019 年社會環境
蔡凱明則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指他協助及教唆吳智鴻、賴振邦製造 2 個引爆裝置。蔡於 1999 年出生,現 25 歲,2003 年由內地來港。辯方指,蔡案發時沒案底,被捕後在其手機內發現兒童色情物品而被判囚。
就陳玉龍及蔡凱明,法官指本案所涉的串謀「殺警計劃」牽涉很多人,兩人雖不知串謀計劃,「叫做俾人利用咗」,但兩人率涉在內促進串謀,如蔡明知協助製造炸彈引爆器,是用以對抗警方和政府,「唔係貪得意,唔可以抹煞個背景」。官認為,判刑時須考慮 2019 年的社會環境,指不可能不知與反政府、反修例有關。
一被告認無牌管槍械囚 7 年 4 月
本案共涉 14 名被告,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包括為張俊富(被起訴時 22 歲,下同;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當中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及李家田被指為「屠龍小隊」成員;賴振邦和許湛榮則屬同謀者吳智鴻團隊成員。4 名「屠龍」成員均全數罪名不成立,賴振邦則交替罪成。
餘下 7 人認罪,其中 3 人承認《反恐條例》下的爆炸罪,包括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轉任從犯證人的黃振強和彭軍壕;另一從犯證人蘇緯軒則承認串謀殺警等罪。另兩人涉進口槍械、協助製造炸彈。
另外,前本民前成員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囚 7 年 4 個月。辯方指她角色被動,受男友、同案被告蘇緯軒影響下犯案。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接納鍾真心悔改,為維繫情侶關係而犯案。
HCCC164、255、25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