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求情:對犯罪感抱歉 望考慮潛在報復威脅

反恐首案|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求情:對犯罪感抱歉 望考慮潛在報復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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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強(繪圖:Kensahung)

官:黃的法律代表因事未能再代表黃

黃振強戴黑色長方形眼鏡,身穿灰黑色西裝出庭,手持文件出庭,沒有法律代表。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引述黃的背景,指黃生於 1998 年 9 月 24 日,背景資料不詳,曾任職月入 3 萬元的搭棚工,於 2019 年 12 月被捕後還押至今。

法官張慧玲指黃原由陳大律師代表,因對方有事未能繼續代表黃,但亦曾向法庭存檔兩份陳詞,而黃隨後選擇自辯。黃於庭上確認採納兩份陳詞。

官又問控方,黃雖然承認案情中涉及眾籌 400 多萬元,但庭上專家證供亦同意因資金存款「一出一入」均會計算在內,故總數沒有這麼多。控方指黃承認控罪及案情,判刑基礎不依賴庭上證供,但同意眾籌的純利沒有 400 多萬元。

官:陪審團對黃的證供抱疑問

法官向黃指,他並非於最早階段認罪,不會給予全數三分一認罪刑期扣減。而黃於庭上作供,但最終所有「屠龍」成員均全部罪名不成立,可見陪審團不相信黃的證供,或抱有疑問,而唯一罪成的賴振邦亦與黃的證供無關。

官又引述黃的書面求情,指提到曾在庭上作供,又曾作出「無損權益口供」。而吳智鴻則在得悉黃認罪及提供手機資料後才申請押後並認罪,黃應獲進一步扣減。

黃振強:望考慮「人身威脅」 憂有人對自己不利

黃則於庭上補充,希望法庭可考慮「人身威脅」的因素,指本案涉及大殺傷力武器,黃又曾出庭指證相關成員及其他潛逃人士,「我難免受到佢哋憎恨同潛在嘅報復」,同意擔心有人對他不利。

黃又強調自己被捕時曾向警方提供手機證據,「件案好大程度依賴我手機證據組織返案情」,他亦在庭上協助控方舉證,讓法庭了解事件真相,希望法庭考慮他對案件的幫助。

黃振強:對反修例期間犯罪及破壞深感歉疚

黃最後又指,「我對於喺 2019 反修例期間,所犯下嘅罪行、同社會造成嘅破壞,深感歉疚同抱歉。我明白要面對好長刑期,我會藉著監獄嘅時間,積極進修、反思自己嘅錯誤,報答家人、師長、朋友照顧,將來重投社會,做返腳踏實地嘅人,多謝法官閣下。」黃陳詞期間一度哽咽。

一被告認無牌管槍械囚 7 年 4 月

本案共涉 14 名被告,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包括為張俊富(被起訴時 22 歲,下同;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當中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及李家田被指為「屠龍小隊」成員;賴振邦和許湛榮則屬同謀者吳智鴻團隊成員。4 名「屠龍」成員均全數罪名不成立,而賴振邦則交替罪成。

餘下 7 人認罪,其中 3 人承認《反恐條例》下的爆炸罪,包括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轉任從犯證人的黃振強和彭軍壕;另一從犯證人蘇緯軒則承認串謀殺警等罪。另兩人涉進口槍械、協助製造炸彈。

另外,前本民前成員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囚 7 年 4 個月。辯方指她角色被動,受男友、同案被告蘇緯軒影響下犯案。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接納鍾真心悔改,為維繫情侶關係而犯案。

HCCC164、255、25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