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同性配偶因房委會拒絕承認其家庭成員身分,未能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提出司法覆核。另外,男同志因擔心在無立遺囑下離世,丈夫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提出司法覆核,3 案早前獲判勝訴。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6 日)被終院 5 名法官一致駁回,兼須付訟費,同志一方於 3 案維持勝訴。
針對房屋政策,判詞指,允許海外已婚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居屋,並不損害異性夫婦的權利,而異性配偶亦從來沒有獨享申請公屋、居屋權利。至於房委會指現行政策可鼓勵生育,法庭反駁,房委會政策的首要目標,應該是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而政策本身亦沒區分異性配偶有否生育。法官認為,海外已婚同性配偶不能在公屋或居屋中共享家庭生活,是剝奪了有住屋困難的同性配偶,在同一屋簷下生活的權利。
同志方其中一名申請人原為吳翰林,他離世後由丈夫李亦豪接手。李於 FB 感激法庭肯定亡夫同志平權的付出;公屋案申請人 Nick Infinger 則形容裁決「算係畀自己一個交代」。(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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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另一宗涉《遺產條例》的司法覆核,判詞指,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而《遺產條例》目的是將死者財產分配予親屬,包括死者的「親密人際關係」,非取決於婚姻狀況,故同性配偶可成為受益人。(見另稿)
判詞:異性夫婦從沒獨享申請公屋、居屋權利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判詞引述,《基本法》第 36 條保障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允許同性配偶一同輪候公屋,不會剝削異性配偶輪候公屋的權利。
房委會提出,若然讓同性配偶輪候公屋,會延長異性配偶的等候時間。判詞質疑,在「一般家庭」類別下,包括配偶、兄弟姊妹、父母與子女等,均於同一隊伍輪候公屋,異性配偶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並非獨有權利,而且法例亦沒有保障他們的平均輪候時間。同樣地,購買居屋亦非異性配偶獨有權利,其他家庭關係如親子、兄弟姊妹等同樣受惠。
此外,終院認為沒證據顯示,房委會的政策不能修訂「一般家庭」下的家庭關係定義,甚或增加新的家庭關係。
判詞:政策沒區分異性配偶有否生育
同性配偶亦可收養或人工授孕
針對房委會一方爭議,《基本法》第 36 條有關社會福利的保障,是延續 1997 年之前市民所享有的福利,而在 1997 年前,只有異性配偶可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終院認為,《基本法》第 36 條並沒有凌駕《基本法》有關平等的條文,而雖然《基本法》第 37 條規定,只有異性伴侶的婚姻受憲法保障,這亦不等於房委會的政策免受平等條文的審視。
至於房委會一方認為,在評估政策的差別待遇時,同性及異性配偶並非合適的比較對象,因只有異性配偶具「生育能力及潛力(reproductive capacities and procreative potential)」,現行政策配合政府施政,透過「自然生育(natural procreation)」促進人口增長。
法官指,對房委會上述論點有所保留,認為房委會的首要目標,應該是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即使房委會政策是要鼓勵生育,亦須審視措施是否合理。
判詞提到,現行政策並沒有區分一些沒有生育能力、生育計劃的異性配偶,亦不會考慮他們是否已過生育年齡。房委會亦沒有說明公屋及居屋住戶中,有多少人育有子女,更沒有考慮同性配偶可透過收養或以人工方式授孕。
法庭又指,除配偶關係外,親子、兄弟姊妹、祖孫等關係同樣可於「一般家庭」類別下輪候公屋,這些家庭關係之間更不會有生育潛力。但他們卻與異性配偶一同輪候,這些關係唯一共通點,就是親密家庭關係以及具住屋需要,而有住屋問題的同性配偶,應符合條件。
判詞:房委會未能證明放寬政策
對異性配偶的影響
至於房委會一方指,政策可達「家庭目的(family aim)」,法官接納,公屋政策偏向異性夫婦的申請,與「家庭目的」有合理關連,但認為房委會未能提出實質證據,證明若放寛政策,對供求問題、或對異性夫婦有何實際影響,故無從判定政策屬合理及有必要。
此外,房委會亦沒有解釋為何不能採取一些措施,例如在充許海外已婚同性伴侶提出申請的同時,優先考慮育有年幼子女的異性夫婦申請,以支持「家庭目的」。
判詞:政策剝奪有住屋困難同性配偶
共同生活的權利
法庭提到,現時同性配偶只能以個人名義輪候公屋,輪候時間較長,而且不能加入配偶的名義同住,居屋情況亦相似。簡而言之,海外已婚同性配偶不能在公屋或居屋中共享家庭生活。而現時的排他政策,亦剝奪了有住屋困難的同性配偶,在同一屋簷下生活的權利,一致駁回上訴。
申請方獲裁勝訴 房委會上訴被駁回
在房屋政策案中,居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為房委會。吳翰林 2020 年自殺離世,李亦豪替亡夫成為申請人。二人於 2017 年在英國結婚。吳其後購入居屋供兩人居住,但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單位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居屋單位,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
公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被拒。高院原訟庭早前裁定片兩案的申請方勝訴,房委會一方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後,上訴庭維持原判。
FACV2-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