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鄒去年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方直播式作供,並爭議政府推動「23條」立法修例是針對其申請。3 名高院指定法官即日駁回鄒,並於周一(10 日)頒下判決理由。
判詞引案例及條文,指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是指在同一件案件中與訟雙方的待遇,又指 23 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令法庭在國安案不得准許海外證人透過直播作供,做法是適用於控辯雙方,沒對辯方不公。
3 官裁定修訂已合理平衡個人權利,符合憲制規定,引政府當局指無法排除證人在海外作供時受騷擾或脅迫,故在國安案一定要排除相關風險;又反駁鄒稱立法會是「橡皮圖章」的說法,指政府的公眾諮詢獲 98.6% 支持及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並批評鄒漠視海外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判詞又指,鄒所主張政府立法修例是針對其申請之說純屬臆測,亦認為毋須處理國安委就 23 條立法作出的判斷和決定。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據悉法庭去信控辯 稱很可能沒法如期5月開審 需作延期
鄒幸彤去年申請
傳召 5 證人在海外視像直播作供
本案由《國安法》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姫審理。判詞整理背景指,鄒幸彤 2024 年 1 月 15 日以書面提出,讓數名海外證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以視像直播方式作供,翌月再確認會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9I 條作申請。
同年 3 月,俗稱「23 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就第 79I 條予以修訂,註明法庭在涉及國安的案件中,不得准許任何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藉視像直播作供。
翻查條例,第 79I 條在「23 條」修訂前,指除非是條例訂明的 5 種情況,例如該證人本身在港,否則法庭可應與訟任何一方申請,並在法庭認為情況恰當的條件下,准被告以外者,在海外以視像直播方式作供。
鄒在申請聆訊時披露,她的 5 名海外證人分別為美國教授 Larry Diamond、高志活,以及民運人士吾爾開希、周鋒鎖及方政。鄒稱他們曾被拒入境或被拒中國簽證,故申請以視像直播方式讓他們在海外作供(見報道)。
不過 3 名法官即日駁回鄒的申請,並在周一(10 日)頒下判決理由。

鄒主張修訂違憲
使國安案與非國安案有差別待遇
判詞指,鄒爭議上述的「23 條」修訂是針對其申請,欠缺正當目的,認為法庭應宣告修訂違憲,並處理其海外證人視像作供申請;律政司一方則認為修訂合憲,法庭應拒絕鄒的申請。
官歸納鄒所提出的 3 個理據,而判詞較著墨處理當中兩個,包括:
(1)鄒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審訊的權利。傳召證人「是公平審訊中平等武裝的關鍵元素」,惟涉案修訂剝奪法庭酌情權,亦使國安案和非國安案的與訟人有差別待遇,卻沒任何正當目的,認為是違反「相稱性」要求,修訂亦違憲。
(2)鄒稱她 2024 年 1 月已提申請,政府同月 30 日就「23 條」諮詢時,文件也從未提要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9I 條,可見其後的涉案修訂是針對其申請。
判詞:「法律前人人平等」
指同一案件中雙方待遇相同
判詞其後就「法律前平等待遇」、「相稱性評估」及「相關修訂是否針對申請人」作分析。
就「法律前平等待遇」,判詞引終院案例「Yau Yuk Lung 案」指,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主要指不受歧視的權利,而面對相似情況,法律應予相同看待;上訴庭就案例「Hon Ming Kong & Ors」討論「平等武裝」原則時,稱是指被告和控方傳召證人的情況相同。判詞遂認為,「法律前人人平等」此權利,是指同一案件中,與訟雙方的待遇。
判詞就此續指,涉案修訂有否對鄒構成差別待遇時,不應在國安案和非國安案之間比較,因情況不相似;指應要比較相似情況下的國安案中,控辯雙方待遇是否相同。
判詞指 ,在本案中,涉案的「23 條」修訂適用於所有國安刑事案,故控辯有同樣限制,即不可以視像方式傳召證人海外作供,因此「不存在差別待遇,沒有對辯方造成不公」。
判詞又指刑事訴訟程序的大原則,是證人須親身出庭作供,除非控辯同意該證人可經書面等方式提供證供;而視像作供也並非必然權利,只在特定條件下經法庭批准才可採用。
判詞:修訂不礙辯方抗辯
若沒修訂或衍國安風險
判詞續分析相稱性指,要考慮涉案修訂是否具合法目的,須審視「23 條」立法背景及目的。判詞表示,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是維持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而《國安法》下香港負責維護國安憲制責任,應履行維護國安職責。
判詞續引「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文件指,完善維護國安法律體系的立法建議,包括就國安案件訴訟程序補充規定、修訂現行法例。其後在立法會的草案委員會 2024 年 3 月 12 日會議中,政府代表回應議員提問時提及,「如在境外作供,我們無法實施有效措施,保證排除證人在被騷擾或脅迫的情況下作供。如果是這樣,則無法達致司法公正,也會產生國安風險,故我們提出這項建議。」
判詞認為從文件可見,修訂是為了維護及保障國安、達致司法公正此兩大明確目的而訂立,故其合法性和正當性「不容質疑」。判詞又認為,若沒此項修訂,政府難有措施、機制去防止或減低證人被騷擾或證據被干預的情況,可能會妨礙司法公正、產生國安風險。
判詞重申,涉案修訂只對傳召證人模式作有限度規範,沒改變證人應親身出庭作證的大原則,也不影響與訟人傳召證人作供的權利,無損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判詞又說,刑事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毋須自證清白或任何事情,也沒責任作供、傳召證人,辯方可循挑戰控方證據、證人抗辯,可見相關修訂對辯方「影響非常有限」。
鄒稱立法會為「橡皮圖章」
判詞反駁指並非事實
判詞續就同一議題,回應鄒幸彤的批評。針對鄒質疑「23 條」沒經任何修改就獲得通過,其中涉案修訂沒議員提質詢,也沒官員評述或解釋;判詞認為鄒的說法「沒有事實根據」。
判詞表示,「23 條」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指政府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期間進行公眾諮詢,收到 98.6% 支持及正面意見。公眾諮詢期間,政府則收到 13,489 份意見,當中 13,297 份支持或提出正面意見;提出反對的 97 份意見,有 9 份來自境外反華組織,當中 3 人與正潛逃海外者同名,有 1 份來自被控危害國安罪行而正候審者。
判詞續指,立法會在同年 2 月成立 15 人的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研究「23 條」立法,討論近 50 小時。委員會15 人皆有發言,把包括涉案修訂在內的條文逐項審議、提出修正之處,政府當局亦有就議員意見和提問回應,因此鄒指稱「稱立法會只是『橡皮圖章』而照單全收」一說,「並非事實」。
判詞又說,事實證明政府當局在立法過程中,「一直採取嚴謹及審慎考慮的態度」,條文亦經逐項審議,「以確保施加限制的理由必須與維護國家安全及司法公正有合理關係」。
判詞批鄒「完全漠視」有境外組織
「鍥而不捨地」危害國安
針對鄒說沒證據顯示「國安案件有更大證人被騷擾、證據被干預的情況,因此政府當局的有關說法並不成立」,判詞指其說法「完全漠視在香港境外確實有不同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更無視某些國家對中國抱有不友善甚至敵對的態度」。
判詞引保安局公眾諮詢文件,提及特區近年面對國安風險,包括煽動群眾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憎恨,境外勢力進行扶植代理人及成立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等,「由此可見,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及威脅真實存在,相關措施除了需要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外,更需有效應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國安風險」。
判詞認為,涉案修訂已在排除國安風險、維護司法公正的社會利益,以及與獲得公平審訊的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遂裁定修訂合憲。

判詞:鄒稱政府針對其申請修訂「純屬臆測」
至於政府作出涉案修訂是否針對鄒,判詞指要循立法時序考慮。判詞表示,全國人大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達「5.28 決定」,重申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區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人大常委會其後據「5.28 決定」,制訂和通過《國安法》,同年 6 月 30 日在港生效。
判詞續指,保安局於 2024 年 1 月至 2 月,就「23 條」立法公眾諮詢,詳細考慮有關意見後敲定《條例草案》條文,當中包括修訂《刑事訴訟條例》,並有明言要就第 79I 條修訂。草案同年 3 月刊憲,同月先後首讀、經 15 人委員會審議、二讀,最後在三讀通過後再刊憲及生效。
判詞認為公眾諮詢文件可見,政府早於 2024 年 1 月,已表示會對國安案的訴訟程序補充規定、修訂現行法例,而成文法數量眾多、涵蓋範圍廣闊,政府在諮詢期間不能一一詳列「實不足為奇」。
判詞最終指,鄒指稱政府當局純粹為針對其申請而修訂涉案條文的說法,「純屬臆測」;而涉案修訂在排除國安風險和維護司法公正,有實際需要,與鄒是否作出是項申請沒關係。
官指毋須處理
國安委判斷和決定
律政司在法庭處理鄒的申請時,呈交一份由國安委作出的判斷和決定,鄒幸彤於聆訊時一度稱為「秘密指示」,後來改為「判斷及決定」,惟質疑相關的決定沒有法律效力。
3 名法官在判詞指,在整個立法過程中,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都沒有呈交過給立法會議員。即立法會及法案委員會在審議草案條文時完全沒有參考。再者,法庭已裁定涉案修訂屬合憲,因此認為沒有需要處理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這項議題。
李卓人、鄒幸彤、何俊仁
至今已還押逾 1000 天
此外,本案原定今年 5 月開審,據悉法庭將在本月 21 日預審時,因應主審法官現時處理其他案件的情況,商議押後本案審訊。(詳見另稿)
支聯會案 4 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 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3 人於 2021 年 9 月被起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李及鄒至今已還押逾 1,200 天。何俊仁則於 2022 年 8 月一度獲高院批准保釋,其後被指違反條件,於 2023 年 3 月再被拘捕,撤銷保釋,至今合共還押逾 1,000 天。期間,他們亦有就另案服刑。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