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一(24 日)在高院處理鄒的「換官」申請,由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處理,暫訂下周五(7 月 5 日)頒布裁決。
鄒幸彤引案例指,有份審理的黎婉姫在支聯會另案,曾經閱讀不向辯方披露的控方「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文件,屬於觸及「外部訊息」,達到有機會偏頗的門檻。鄒又指,法官在審前已看到對支聯會的嚴重指稱、對證人的描述,形容情況「非常不理想」。
李運騰質疑,他都要先看過有關文件,才可判斷黎可否審理此案,指若按鄒邏輯,「我哋 3 位都唔審得」,法官亦先後引控方開案陳詞、案中案等情況,質疑鄒的理據。控方則指據案例,「換官」須是非常例外才可成立,因專業法官會把無關材料摒除。
鄒幸彤:有可能偏頗足可「換官」
鄒幸彤穿綠色外套,內搭橙衣,綁起馬尾,仍如之前一樣瘦削。她在被告欄等候開庭,不時對旁聽面露笑容。鄒獲安排在律師席,自行陳詞時亦聲音宏亮。
鄒引用高院民事案例「黎驍敏案」,指引述過「偏頗測試」(bias test),用以判斷應否「換官」。而該測試為任何明理、不存偏見及熟知情況的旁觀者(a reasonable, fair-minded and well-informed observer),有否機會(real possibility)認為法官存偏頗,或者審訊不公。
鄒強調,該案例指出「possibility」與「probability」有別,指只要符合前者,即是「有機會、有可能」偏頗就可滿足;而不需要處理後者,即毋須預測法官實際上會否有偏頗。
鄒又說,控方對辯方的立場有「重大誤會」,因控方陳詞著墨「實際偏頗」,但辯方的申請不關乎黎婉姫實際上有否偏頗,而是有否「表面偏頗」的情況發生。法官陳仲衡其後向鄒稱,「可以放心,唔會用或然率去處理呢個課題」。
翻查鄒所引的案例,原訟庭時任暫委法官林定國主動披露,在審訊期間收到一名大狀與案有關的電郵,他最後批准原告申請,轉交另一法官排期重審。
官質疑若以鄒邏輯 3 官都不能審
鄒幸彤續引「黎驍敏案」指提到「換官」有四類情況,包括利益、行為、聯繫及外部訊息(extraneous information)。她認為本案涉第四類,指因為黎婉姫看過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中,因「PII」而沒有向辯方完整披露的控方文件。
法官李運騰指,按鄒的說法,若是前述「明理、不存偏見及熟知情況的旁觀者」,「可能會覺得有呢個實在可能性係產生偏見」。
他續指,但這次申請,他和陳仲衡都要先看相關「PII」文件的內容,才可以判斷黎官可否繼續參與本案,向鄒稱「用你邏輯,我哋 3 位都唔審得呢單案」。
官問是否仍需遮內容 控方仍有需要
李運騰又指本案的 PII 文件,被原審、時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連同裁決放到網上,稱「理論上全香港都有機會見過嗰份被遮蓋 PII 文件」。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指,還有其他 PII 文件並沒上載。翻查資料,羅上載的文件包括國安處調查支聯會報告,均是經遮蓋的版本。
李問鄒,是次申請是否只涉原審上載的兩附件?鄒稱不是。鄒續指,當初有 PII 文件,「因為控方主動認為呢套文件,係有需要披露畀辯方,但又唔想俾辯方睇到(全文)而整理」。她其後稱,控方認為要披露是與該案中,需處理警方通知書合法性問題有關。
李一度問,該案的裁決時是 2023 年 3 月,現事隔逾一年,「會唔會當時遮咗嘅,而家已經唔需要再遮呢?」譚耀豪答,「有啲 entities 係需要繼續遮」。
李稱曾簽支聯會「提交令」 鄒不反對續處理
鄒又指,該案涉及 4 大類經 PII 遮蓋的文件,包括警方通知書、搜查令、提交令,以及警方調查報告和相應支持資料。
李運騰主動聲明,指自己有份簽發其中一則提交令,當時亦一定有看過誓章,「但我真係無晒印象」,問鄒會否反對他處理是次迴避申請。鄒稱不反對。
鄒另指,文件中有與李家超有關。李聞言指,搜查令本身一定披露予辯方,但支持發出搜查令的誓章等則一般不予披露。
鄒:警報告對支聯嚴重指稱 官審前讀極不理想
鄒引其中一份 PII 遮蓋文件、警方國安處對支聯會的調查報告,指警方指控支聯會與另外兩機構有緊密聯繫,又「拎晒其他機構 as a whole 去分析」支聯會有否涉國安罪行,但卻以內容與支聯會無關而申請以 PII 為由遮蓋,質疑「好難調轉話兩個機構做嘅嘢唔關支聯會事」。
李運騰質疑,如相關內容能協助控方案情,控方就會依賴為證據,「如果睇完話幫唔到…咪唔畀(辯方)」。
鄒再指,調查報告當時提及懷疑支聯會涉 4 類罪行,包括勾結外國勢力,均是具傷害性指稱(allegation),「法庭喺審訊前已收到咁多嚴重指稱,都係極其不理想情況」。
李質疑,警方調查後可能提出被告涉 10 罪,而律政司會審視是否有足夠證據才提出起訴,「呢啲成日都有發生」。鄒反駁指,但控方通常不會在審訊前,把警察內部調查資料,交予法官閱讀,「客觀上唔係話官有咩錯行為,但係就係有咁嘅情況發生」。
官稱指控沒能證實時有發生
李其後引控方的開案陳詞為例,指控方說了某些指控,其後沒能證實的情況「時有發生」,如這樣就說法官或陪審團的「腦筋被污染」,「咁我哋審訊好難做」。
鄒答稱,開案是正常法庭程序,但拒交資料一案的 PII 申請,是在本案開審前發生,亦非公開場合,指相關文件內的機構、人物會否成為證人,現時仍不清楚。李聞言即笑稱,按文件性質,「啲人唔會成為證人,而係會成為被告喎」。
鄒反駁指,文件中受查人相信包括她自己,而法庭事先知道或讀過對證人的描述、形容,「亦係非常唔理想狀況」。
官再舉「案中案」為例質疑
李舉另一例質疑,指在「招認口供」中,需以「案中案」的程序處理,法官亦會預先看相關口供說了甚麼,變相知情,問鄒該情況下需否「換官」?
鄒答在該程序中,控辯雙方至少知悉受爭議的證供內容。她又認為,不可說法官專業、考慮時可排除某些資料,「就可以立亂畀法庭睇到呢啲傷害性訊息㗎?」
李回應指,就算不是專業法官,而是陪審團,如事後知道招認口供是靠「打、氹」所得,都要信陪審團可做到判斷,考慮裁決時排除相關證據。鄒反駁說,如單靠此點足夠,就永遠不會有案例中,「換官」的第四類情況出現。
控方:專業法官可摒除無關證據
控方譚耀豪則指據案例,「換官」須是非常例外情況才可成立,因專業法官作過司法誓言,要不偏不倚施行公義,亦受訓練、有經驗,會把無關材料摒除。本案涉 PII 的證據,在該階段只是「指稱」,提過的人物可能與案有關,亦可能無關,認為專業法官能夠公正處理。
譚說,鄒幸彤不反對簽發過提交令的李運騰續處理本案,立場有「矛盾」,指她理應也對李提出避席申請。譚又指,控方開案陳詞有時會「開得高咗」,隨後審訊時發現證據有別亦常見,認為「旁觀者」會有所明白和考慮在內,了解法官不會有所偏袒。
雙方陳詞後,李運騰指未能即日裁決,考慮到案發已近 3 年及他個人難以排期,暫訂 7 月 5 日以書面頒布裁斷。
李卓人、何俊仁因另案未到庭
是次申請由鄒幸彤單獨提出。同案被告李卓人、何俊仁周一在終審法院,就 8.18 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聆訊應訊;二人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早前指對更換法官與否立場中立。
與鄒同涉「拒交資料案」、罪成被判囚的兩名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周一則有到高院旁聽。3 人於今年 3 月上訴失敗後即時入獄,現時均已完成服刑。
據悉受「23 條」影響,鄧、徐不獲行為良好提早釋放,至今年 6 月 13 日才刑滿獲釋。該案將在 7 月 31 日在終院處理終極上訴許可申請(見另稿)。此外,鄒幸彤「師父」、曾在本案代表鄒申請保釋的大狀張耀良,亦有到庭旁聽。
支聯會及 3 人被起訴
支聯會案 4 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 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3 人於 2021 年 9 月被起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李及鄒還押至今逾 2 年半。何俊仁則於 2022 年 8 月一度獲高院批准保釋,其後被指違反條件,於 2023 年 3 月再被拘捕,被撤銷保釋,還押日數逾 2 年。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