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6 月,一名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在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及彈殻等物品,被警方國安處起訴「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他不認罪受審,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劉綺雲指,被告是「槍癡」,涉案手槍能參加氣槍比賽,只能放特定彈匣,不能放普通彈匣, 而子彈有機會是裝飾品。她同意沒證據顯示,店員、被告懂得分辨真槍及玩具槍,被告有可能意外買到真槍。官亦指,不信納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的供詞。
被告庭上供稱僅買玩具槍
本案爭議,涉案槍彈是否屬《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的火器物品;被告施朗知否物品的真實性質(true nature)。
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管有涉案槍械和彈藥,但指槍械不能發射。被告就本案作供則指,他沒買真槍、僅買玩具槍以參加氣槍比賽、拍照等,沒其他用途,亦沒意圖將槍械改裝成可發射。
官指手槍不能放入普通彈匣
區院暫委法官劉綺雲以英文讀出裁決,指被告錄影會面與其作供的內容一致。她指,被告在玩具槍界有名氣、屬「槍癡」,涉案手槍內有「TTI Magwell」組件,能參加氣槍比賽,亦只能放入特定彈匣,不能放入普通彈匣。
官指,雖然涉案手槍、長槍因日久失修無法發射,惟經復原後可以使用,因此仍屬受《火器及彈藥條例》管制的火器物品。然而,被告住所不存用作復原的材料、工具,認為控方指被告會修復槍械作使用一說,並不成立。
官又指,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黃金鋒檢驗槍械時,就涉案彈匣撰寫報告的方式「有明顯不同」,亦沒有作出解釋,因此不信納他就涉案彈匣的供詞。至於涉案子彈,官認為有機會是裝飾品,故不屬於彈藥。
就被告購買槍械的情況,官認為,沒證據顯示店員、被告懂得分辨真槍及玩具槍,被告有可能意外買到一枝真槍,又指她本人檢查槍械時亦未能分辨。考慮上述因素,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批准辯方部分訟費。
被告另涉理大突圍案
認暴動罪正服刑
被告施朗(被控時 29 歲,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控於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枝手槍、4 個彈匣、1 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 53 枚槍彈殻。
根據控罪書,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處理。施朗另涉理大突圍案,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52 個月正服刑。施朗早前提出刑罰上訴,候上訴庭裁決。(另見稿)
DCCC647/2023、DCCC367/2024(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