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3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隨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52 個月。3 人早前提出刑罰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 47.5 個月,隨後提出訟費申請。
高院法官譚耀豪周五(22 日)頒下判詞批准訟費申請、金額待定,法官指,雖然 3 人上訴時提出的主要理由不獲接納,但法庭可理解當中原因,過程中亦沒有刻意拖延,加上 3 人的刑期上訴最後獲判得直,故批出申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3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隨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52 個月。3 人早前提出刑罰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 47.5 個月,隨後提出訟費申請。
高院法官譚耀豪周五(22 日)頒下判詞批准訟費申請、金額待定,法官指,雖然 3 人上訴時提出的主要理由不獲接納,但法庭可理解當中原因,過程中亦沒有刻意拖延,加上 3 人的刑期上訴最後獲判得直,故批出申請。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1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控暴動,判囚 3 年 10 月至 6 年。11 人就刑期提上訴,當中 10 人上訴得直,獲減刑 2 至 6 個月;其中兩人就定罪提上訴則失敗。
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謝沈智慧以 6 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高,參考背景相同的「梁子揚案」,應以 3 年為起點。判詞反駁,本案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攻擊更激進,情節較該案嚴重。惟同意其中一項暴動罪,只針對理大事件其中一日,量刑起點應略為下調至 5 年半,另考慮其中一名任職護士的上訴人,於 2020 年冒險參與抗疫,酌情減刑 2 個月。
據《法庭線》統計,假設案中 11 人在獄中行為良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預料兩人於今年內獲釋,7 人明年獲釋,其餘兩人則於 2028 年獲釋。
2020 年 6 月,一名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在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及彈殻等物品,被警方國安處起訴「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他不認罪受審,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劉綺雲指,被告是「槍癡」,涉案手槍能參加氣槍比賽,只能放特定彈匣,不能放普通彈匣, 而子彈有機會是裝飾品。她同意沒證據顯示,店員、被告懂得分辨真槍及玩具槍,被告有可能意外買到真槍。官亦指,不信納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的供詞。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的 11 人,包括開審前改認罪、判囚 46 至 61 個月的 9 人,以及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 年的另外 2 人,提出刑罰及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二(19 日)開庭處理,將於 6 個月內頒布判決。
上訴方指,本案與「梁子揚案」背景相同,惟該案經上訴後的量刑基準為 36 個月監禁,本案則以 6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質疑屬過高;又指有公立醫院護士被告,於疫情期間「冒住對個人生命風險嘅威脅」,主動要求調至高風險病房,惟原審沒就其貢獻減刑。
上訴方另指,原審法官問及被告作供提及的時任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丁惠芳「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質疑原審或自行搜集資料,沒採取不偏不倚態度。律政司一方指,本案情節較「梁子揚案」嚴重,而就護士被告對社會貢獻,則認同「值得畀少量(減刑)折扣」。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 11 人在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受審,周四(10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11 月 22 日求情。
法官謝沈智慧拒納 3 人證供,指他們分別供稱入理大為了勸喻未成年人士盡快離開、想帶友人離開理大等,簡直是「胡說八道,穿鑿附會」。官認為考慮到當時理大的情況,「沒有任何正常、合理及守法的人會進入理大」,又指當日一大群示威者,包括 3 名被告,從理大突圍逃走,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於暢運道天橋上如同一支熟練的軍隊,行動一致地設置傘陣」,並且戴着不同裝備,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暴動。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當中 11 人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周五(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6 至 61 個月不等。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理大暴動是本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暴動之一,示威者對警射箭、擲汽油彈等,「形容為泯滅人性亦不為過」;而本案發生前,理大事件已持續 7 天,批眾被告為不想面對法律責任才突圍逃走。
官以判囚 6 年為眾人量刑起點,當中 2 人因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或汽油彈等,法官上調起點至囚 6 年半及 7 年,後者達區院案最高刑期上限,亦屬同類案最高。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8 人案件,有 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認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被即日駁回。上訴庭周五(1 日)頒下判詞。
案件爭議 5 人承認理大外暴動罪後,原審量刑應否考慮另一獲准存檔法庭的理大內暴動罪。律政司認為應予考慮,因 5 人所認的暴動罪,是理大內暴動的延續;答辯方則認為若列入考慮,「無異於把已存檔的控罪翻出來再判刑」。
判詞又指,律政司亦爭議原審量刑時考慮不相關因素,例如猜測暴動有「幕後黑手」,而 5 人只是「受害人」,影響其對答辯人個人罪責的判斷。答辯方則認為,原審只是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上訴庭裁定,原審量刑起點屬過輕,但考慮 5 人聆訊時快將出獄等因素,最終駁回律政司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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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 1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11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周五(3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 3 日審訊。
庭上讀出時任西九龍總區指揮官卓孝業書面口供,交代其決策圍堵理大的原因及過程,指 11 月 15 日中大清場後,理大「黑衣暴徒」人數顯著增加。他們同時用到汽油彈、箭等「致命武器」,態度敵對,加上卓獲告知實驗室內遺失多種可引致爆炸化學物,故決定包圍理大。而同月 17 日下午,有警員遭人用箭射穿小腿嚴重受傷,使他更堅決圍堵「暴徒」。
卓又提到,當時的計劃是包圍「暴徒」,說服他們投降,並無計劃衝入理大拘捕。直到警方 17 日晚上確保理大附近範圍安全,並作出充分警告,卓認為可進入拘捕階段。案件下周一(6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