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6 月至 7 月,1 名當時 47 歲的業餘游泳教練兼結他導師,涉兩次非禮當時 13 歲的女學生 X,並與她非法性交等。被告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本案原定於去年 12 月判刑,惟當時辯方呈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因記錯事主年齡、故否認非法性交。暫委法官葉啓亮質疑,報告在被告錯誤陳述下撰寫,要求辯方再索取一份心理報告。被告還押至周五(2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付出真情,曾希望與事主結婚,多年來熱衷公益,交友圈廣,沒有戀童癖,希望輕判。事主亦呈上求情信,稱與被告當時為情侶。 法官裁決時指,案情非常嚴重,即使當時被告和事主是戀人關係,案發時兩人相差 34 年,他亦是事主胞姐的男朋友,以及擔任事主的教練。法官稱,被告利用其年紀和身份犯案,並斥被告一度在沒有安全措施下與事主性交,罔顧她的安全,最終裁定被告判囚 39 個月。
案情:被告受當時女友所託
教事主游泳和音樂
案情指,2011 年 6 月,當時 47 歲被告李廷川為兼職游泳和音樂教練,受當時女朋友,事主胞姐所託,教當時 13 歲的事主游泳和音樂,亦會接事主上游泳課。在 2011 年 6 月及 7 月,被告分別在西灣河一架私家車內,及在大浪灣海灘猥褻侵犯事主,包括摸其私處。
同年 7 月,被告在位於柴灣的辦公室教事主為他口交,並在同月在其旺角住所,與事主發生插入式性行為,當中沒有使用避孕套並射精,該次亦是事主首次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在 2011 年至 2016 年間,兩人是情侶關係。至 2017 年,事主報警,被告被捕。
辯方求情:被告與事主關係持續數年
坦白認罪盼從輕發落
辯方甫開庭,便指已再次索取心理報告,報告良好,指被告沒有不正常癖好,重犯機率小,兼腦筋清晰。
辯方求情指,被告和家人關係良好,年輕時參加很多歌唱比賽,獲獎無數,本想做歌星,但因家人反對而放棄,轉行至印刷業,至今從業逾 40 年,成為印刷設計公司的股東,多年來亦參與許多義務工作,如義務教青少年游泳和替長者理髮。辯方續指,被告曾有三段穩定感情關係,曾離婚,案發當時對事主 「付出真情」,關係持續數年,他更想過與事主結婚,如今坦白認罪,盼法庭從輕發落。
官:被告利用身份輕易取得 X 信任
法官引述辯方的求情內容指,被告工作勤奮,曾在香港音樂街文化發展協會任理事,獲 1 名太平紳士及 1 名唱作人撰求情信。辯方稱被告已經深感後悔,新一份心理報告中,被告承認自己是在事主 13 歲的時候,與其發生性行為,撤回他在上次心理報告指,忘記了事主當時年齡的說法。
法官強調,雖然被告沒有利誘恐嚇事主與其發生性行為,但案發時他是事主胞姐的男朋友兼其教練,而事主心智未成熟,他可輕易取得其信任,法庭判刑時,須反映社會對此行為的不恥和痛恨,及為受害人、家屬及其他人伸冤。
法官又指,被告參與眾多活動,任公司股東,交友圈廣闊,與事主的人生經驗相距大,強調被告在性行為時沒有使用避孕套及射精,罔顧事主患上性病和懷孕的機率。法官不接納辯方指兩人為情侶關係、被告沒有破壞誠信的説法。
官:接納事主為其撰求情信
被告熱心公益
法官總結,被告較遲認罪,故只獲 6 分 1 的認罪扣減,而被告沒有使用暴力,並非減刑因素,但考慮事主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兩人當時為情侶,以及被告多年熱心公益,4 項控罪合共判 40 個月監禁,再額外扣減 1 個月,裁定被告判囚 39 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李廷川( 59 歲,印刷設計公司股東),被控 2 項非禮罪、1 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1 項向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
DCCC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