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歲男子被指在 2012 至 2013 年自稱是警察,對 16 歲學生稱「搜出毒品」,先後以不同藉口騙取近 5 萬元。他棄保潛逃逾 10 年,去年在羅湖再被捕,本周三承認欺詐、盜竊等 10 罪,周四(27 日)在區院處理求情陳詞。
辯方提出,被告是在獲得警方保釋,而不是法庭保釋期間潛逃,不涉浪費法庭資源,亦決定認罪、同意案情,應給予全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官庭上詳細分析時任上訴庭法官麥機智的判例,指即使被告沒有被額外起訴「潛逃罪」,亦不應獲得全數認罪扣減。
官最後稱,會判處被告「令人覺得佢卑劣,令人覺得佢可恥」的刑期,但需時考慮被告明知難逃罪責仍然返港一事,可否酌情減刑,遂押後至下周一判刑。
被告梁偉傑被指在 2012 年至 2013 年犯案,在 2013 年棄保潛逃,事隔 11 年在羅湖管制站再次被捕,至本周三承認 9 項欺詐及 1 項盜竊罪。
案情指,事主曾向同學借錢,交款予被告,後來同學的家長經學校聯絡事主的家長,才揭發事件。被告被捕後否認犯案,反指曾被事主搶劫,後來棄保潛逃。(見報道)
官關注潛逃
可否獲全數認罪扣減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劉欣欣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鍾凱婷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陳永豪審理。
綜合庭上,被告當年是在警方保釋期間,而並非被起訴後、獲法庭保釋時棄保潛逃。法官陳永豪關注,被告潛逃是否反映沒悔意,能否獲得全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律 101 文章),而他沒有被起訴「潛逃罪」,是因其棄保潛逃不涉法庭保釋。
辯方大狀鍾凱婷指,被告明白潛逃 10 年多,令案件未有進展,是其自己問題,但提出被告是在法庭未定下審期之前潛逃,不涉浪費法庭資源。被告今次在答辯時已第一時間認罪,也沒與控方協商、全盤同意案情,顯示他有悔意,望法庭給予他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或予輕判。
鍾亦引數則被告潛逃後的判刑案例,包括「陳偉傑案」及「Ngo Van Nam 案」,其中後者指法庭一般可為在排期審期前、答辯時認罪的被告,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陳永豪表示,原訟庭的「陳偉傑案」已明確就此議題給了答案:「裁判官在考慮是否給予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時仍可考慮一些他認為值得考慮的因素,而非盲目地只以不同階段作出機械性的劃分。」
陳其後指,本案案發於 2012 年,被告翌年被捕;「Ngo Van Nam 案」在 2016 年由上訴庭下達裁決,提升了法律原則嚴謹度,時至今天,辯方或望法庭有一定寬容、盡量輕判,但亦「唔係前事不計…要明白有 retrospective effect(追溯力)」。
官引上訴庭判例
沒被控潛逃罪、亦應沒三分一扣減
陳續指,真正能處理此項議題的判例,是時任上訴庭法官麥機智(現為副庭長)有份參與審理的「盧錦輝案」,其分析詳盡,能完整處理本案議題。
陳指,麥機智在判詞分別考慮了被告在涉潛逃行為後,有被額外起訴「潛逃罪」,和沒額外起訴的情況應如何處理。他列舉了 5 宗案例,是即使沒額外被起訴「潛逃罪」,被告亦不能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而是僅獲得 20% 至 25% 的扣減。
麥機智亦分析有被起訴「潛逃罪」的情況,引案例指有被告亦僅獲 22% 的認罪扣減,而「潛逃罪」可與原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麥機智形容,在有及沒有被起訴「潛逃罪」的兩個情況下,法官採納了「相當近似」的量刑方法。
陳指,麥機智的分析強而有力,不論被告有否額外被控「潛逃罪」,亦應給予較輕(不足全數三分之一)的減刑幅度,形容是「已被分析過亦有定論」。
官:會判處反映被告卑劣、可恥刑期
辯方大狀鍾凱婷聞言後稱,本案仍有少許分別,因與控方研究後,認為控方是不能起訴「潛逃罪」,因他不是獲法庭保釋。
陳則指,他本來亦怕有分別,但指麥機智的分析「已清楚不過」,認為判詞嚴謹,具強而有力的參考價值。
鍾再提出,獲警方保釋的被捕人,很多時最後都不一定會被起訴,而「最早階段認罪」應以法庭答辯時為準。陳再引「陳偉傑案」反駁,指酌情扣減不是盲目地按階段作機械性劃分。
陳最終指,本案檢控延誤,不是控方的錯,而是被告潛逃,但又剛好沒有起訴他「潛逃罪」,令慣常的案例沒法使用,最終依賴上訴庭麥機智的分析,「結論係唔需要畀足三分一」,並形容有關基礎堅實。
陳又說,他會在判刑中,對被告給予「令人覺得佢卑劣,令人覺得佢可恥」的刑期,但需時思考,被告明知返回香港難逃罪責仍然返港一事,可否酌情減刑,遂押後至下周一判刑。
被告承認 10 罪
被告梁偉傑(現年 59 歲,報稱運輸工)承認 9 項欺詐罪、1 項盜竊罪。盜竊罪指,梁於 2012 年偷竊屬於陳的一部流動電話。
欺詐罪則指,梁於 2012 年至 2013 年,向陳姓事主虛假地表示自己是警務人員,並在陳身上發現一包指稱危險藥物;向陳虛假地表示曾協助陳取回先前在陳身上發現的危險藥物,以避免該包危險藥物進行指紋測試;向陳虛假地表示可刪除警方對陳的調查檔案;向陳稱助其刪檔案的男子已被廉署拘捕;向陳稱要替該男子支付安家費;向陳稱該男子在監獄被襲擊、三合會成員會來找陳;向陳稱已與三合會成員談判;向陳稱要更多錢和三合會成員談判,意圖詐騙而誘使陳向他支付 800 至 23,000 元不等的港元。
DCCC7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