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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被控襲擊城巴司機 官裁表證成立10.12裁決

男警被控襲擊城巴司機 官裁表證成立10.12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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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歲男警被指 2023 年 1 月休班時,在小西灣巴士總站員工休息室内襲擊城巴司機,他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四(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完成案情,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證人。官同日聽取結案陳詞後,押後 10 月 12 日裁決。

辯方陳詞稱,事主說法有數個版本,可信性成疑,另指案中有多個疑點,例如閉路電視片見被告動作沒「發酒癲」,只是發呆站立,又質疑若被告如事主稱左右勾拳打他,「傷勢真係咁簡單?佢又真係用手擋到?」辯方認為,證供不足以將被告定罪,而事主的傷勢不一定由被告毆打所致。

被告不作供、即日結案陳詞
辯方指要關注事主可信性

主控李倩文周四沒傳召證人,以書面形式處理餘下證人口供。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裁定表證成立。代表被告劉驍璋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傳證人,並提出即日處理結案陳詞。

控方沒陳詞。余則陳詞稱,本案重點是案發日休息室內的受傷過程,而室內沒其他人,只有被告和事主,屬俗稱「一對一」案件。法庭應考慮有否客觀證供,去支持或反駁案中證人描述,當中要特別留意事主郭福基是否可信。

辯方:事主對事件說法不盡相同

余承章指,被告劉驍璋在案發現場即場對警員的說法,與其後來的錄影會面口供「十分吻合」,形容與事主郭福基的對比相當大。其中郭面對巴士公司兩交通督察(兩口供均於早上以書面形式處理)、警方及庭上的說法都有不同。

余指,郭對公司交通督察的說法,沒提及遭被告打,只說遭對方推入休息室,跌倒受傷。庭上郭稱遭被告戴著戒指的拳頭打,但錄口供的說法不盡然如此。余另指,郭首向警察投訴課投訴時,是投訴警員要他簽署和解協議,而非投訴遭人恐嚇,或警方涉私相授受等,直至一個月後,郭再赴投訴課時才稱涉毆打。

辯方提出多項疑點
質疑不足以入罪

余又提出多項案中疑點。對於證人稱被告喝醉,余認為是主觀觀察,「有啲人飲一小啖都醉」,而片中見被告是發呆站著,沒做動作「發酒癲」,形容被告當時有極高自理能力。

對於有證人稱被告未能回答,他在哪間巴士公司或路線遺失電話,余質疑被告是否真的醉至未能回答,又提出有份調查案件的人,曾提及控制中心知道有客人在 118 號線巴士遺失電話,反問若被告沒提及,中心豈會知。

至於事主稱,東區醫院曾指其腳掌如雞蛋殼般骨裂,余稱醫院口供沒提及,又質疑若被告真如事主形容,左右勾拳打他,「傷勢真係咁簡單?佢又真係用手擋到?」此外,被告頸上有兩條明顯傷痕,質疑如事主稱只有擋格被告攻擊,從沒還擊,「咁何來啲傷勢?」

余重申,不論休息室內事件有多可疑,證供還不足以把被告定罪。

官關注被告曾室外拉扯背囊
辯方指非控罪地點

暫委裁判官布喜后一度關注,閉路電視片段見被告曾拉扯事主背囊,又見雙方有傷勢。余覆,控方控告的是休息室內襲擊,故法庭應考慮的是休息室內事情。就算要考慮拉扯背囊一事,當時被告也是出於情急,望事主先別離開,協助找電話。而事主也供稱,當時遭拉扯沒特別感覺,只覺是遭對方纏住,余指,事主的傷勢,也不一定由被告毆打產生。

被告劉驍璋(48 歲),現已停職,控罪書上無報稱職業。他被控於 2023 年 1 月 8 日,在香港小西灣(藍灣半島)巴士總站城巴員工休息室内襲擊郭福基,因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ESCC7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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