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收回粉嶺高球場部分用地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 2023 年 7 月入稟高等法院,就粉嶺高爾夫球場用地發展的環評報告,向環保署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環保署接納報告的決定,並擱置決定至司法覆核有結果。法官高浩文周一(2 日)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球會勝訴,環評報告須發還重新諮詢公眾。
哥球會一方早前質疑,環保署於土拓署補交資料後,沒有再進行公眾諮詢。判詞指,公眾只有一次機會發表意見,故環評報告應盡可能「全面」,若有補充資料,應重新諮詢公眾。判詞又指,環評報告忽視古樹名林、對瀕危物種水松欠分析,或造成災難影響。另外,針對蝙蝠與飛蛾的物種,法官指土拓署的環評報告、球會及漁護署的研究結果有差異,但環保署沒提出疑問,亦沒解釋為何只考慮土拓署的研究。法官亦接納球會一方所指,署方批准報告時附加多項條件,反映報告非真正獲批。
特首李家超指,政府需全面考慮對可建公屋量、10 年供應目標的影響,才可決定下一步跟進工作。球會發聲明指歡迎裁決,指粉嶺球場是香港重要且無可替代的體育設施,亦是有重大生態及文化價值的地方,希望未來善用三個國際級錦標賽球場,繼續配合政府政策,以體塑旅,促進盛事經濟。
李家超:需全面考慮對可建公屋量、供應目標的影響
特首李家超周二(3 日)在行政會議前回應裁決,指政府需全面考慮 3 個問題,第一是否上訴;第二,研究和評估對可建公屋的數量、密度和延遲完工的改變;第三是政府已經覓得足夠土地興建未來 10 年整體公屋需求,雖然初步評估粉嶺高球場單一項目對供應目標不會有大影響,但指亦需作詳細分析,才可決定下一步跟進工作。
香港哥爾夫球會申覆核 答辯方為環保署
申請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答辯方環境保護署,利害關係方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司法覆核案由高院法官高浩文審理。
法官在判詞首段提及 1801 年哥本哈根戰役,當其中一隻眼失明的納爾遜勳爵,被告知上司發出撤退信號的旗幟時,他故意將望遠鏡對準其失明的眼睛,稱沒有見到撤退信號,解釋指「我只有一隻眼睛,有時有權看不見」。惟高浩文指「環保署署長沒有這樣的權利」。
判詞:公眾只有一次機會表達意見
環評報告應盡可能「全面」
法官在判詞引述球會提出的 4 項理據,並逐一回應。第一項是質疑環保署沒有進行全面的公眾諮詢,因環境諮詢委員會要求土拓署補交資料後,環保署沒有再進行公眾諮詢,導致公眾未能在獲取充足資料後,全面、有意義地參與討論。
判詞指,公眾只有一次機會表達意見,故環評報告應盡可能「全面」並符合要求,不僅要包括評估結果和結論,亦須詳細解釋採用的評估方法、理由,令讀者不只了解結論,亦可理解得出結論的步驟。
法官指,要求再次諮詢公眾意見,並非如署方所指單純是「程序問題」,提到事實上,當法定方案或過程中的先前步驟未能妥善完成,就須要重新諮詢。
法官又指留意到,若申請人未能遵守條例要求或環保署署長的指示,署長有權要求延長諮詢期。故當環保署要求土拓署提供額外資訊,而該些資訊明顯為環評報告的一部分,可以說署方已意識到土拓署未能遵守要求,並為重新諮詢或延長諮詢期「打開大門」。
法官又指,須補交的資料,本來就應該包括在最初的環評報告,例如水文影響的分析,關乎瀕危物種生存的問題。法官指,公眾最後只能就環評報告部分內容表達意見,做法違反《環評條例》,重申考慮程序的公平性、完整性,附加的資訊被納入環評報告後,應重新進行諮詢。
判詞:署方不能只審視一部分的資訊
針對球會指在諮詢期過後提交專家報告,並提供了極為重要的新資料,署方不應僅因諮詢期已過,便無視這些資料。法官認為,若署方重新進行公眾諮詢,球會的新資料便會在諮詢過程中被納入考慮。另一方面,法官認為,環保署既然要求土拓署補交額外資訊,沒理由忽視球會從另一扇門提供的資訊。
判詞:事前調查應計算潛在古樹
至於球會指環評報告不符合技術備忘錄(Technical Memorandum)或環評研究概要(Study Brief)要求,指環保署方批准環評報告的決定屬錯誤。法官指,球會自行延聘顧問調查的結果,與土拓署的環評報告,兩者存在差異,主要因各自有不同的方法學(methodology)和調查結果爭議,如兩者對飛蛾的具體情況有不同結論。
就球會一方爭議,高球場有 80 棵符合要求的古樹名木和 3,000 棵潛在的古樹名木,環評報告完全忽視了這批古樹名木。法官認為,當局在設計佈局前應進行樹木調查,計算潛在古樹,以避免潛在的土地使用衝突,並為會保留的樹木分配空間,如標記樹木的位置,並確保樹木保護區不會被工程佔用或影響。
判詞又提到,在擬建的 11 幢房屋中,有 8 幢將與潛在古樹重疊。法官指,若擬建房屋或開發位置為潛在古樹的地點,意味開發該地方根本不可能。若因此要移除古樹,會對環境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很可能被視為不可接受。
判詞:中國水松為極危物種
環評報告缺乏分析及評估
另外,高球場一帶出現極度瀕危物種中國水松。判詞提及,當中有 29 棵水松超過 100 歲,其中最老的一棵已有 214 年,屬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中的極危物種。
法官認為,環評報告就相關情況缺乏分析及評估,對極度瀕危物種而言,有可能造成災難性影響(potentially catastrophic),必須格外謹慎處理。
判詞:署方對蝙蝠、飛蛾品種
結果差異沒提出任何疑問
針對蝙蝠物種,判詞提到,土拓署的環評報告顯示,10 個月內只發現 1 種蝙蝠;但漁護署在短短一個月內發現了 17 種物種。球會一方延聘的顧問專家,則發現至少 15 種蝙蝠物種。
法官指,有關挑戰不僅在於環評報告與球會的評估不同,而是這些重大的差異應引發疑問,並在環評報告中解決;又指如果球會就蝙蝠的稀有性、多樣性等的意見被納入考慮,高球場該一區的整體生態價值,有可能不是「低至中等」,而是「中等」。
法官又指,環評報告沒有提及漁護署的調查結果,亦沒有以此與土拓署的調查結果作比對,嘗試解釋兩者有差異的原因。相反,報告接納只有一種物種,而環保署似乎沒有就結果提出任何疑問,便接受了這一點。
至於飛蛾品種,土拓署的環評報告發現有 38 種蛾類,球會的評估則發現至少 729 種蛾類。法官認為,單看土拓署採用的方法,抑或球會提出的方法,都似乎並不完全合適。而他認為正確的環評過程,不能只審視部分資訊,亦需確定為何只選擇某一種方法,而不是另一種,或者應嘗試協調兩種方法。
官:環評報告所施「條件」
意味報告未獲「真正批准」
判詞提到,第四項爭議點有兩個分支,而官批准當中一個。判詞引述球會指,署方批准報告時附加多項條件,例如是修改後的發展藍圖(layout plan)要經環保署再批核,而正正是這些「條件」,導致「批准」環評報告的決定不合法;法官認為此項說法成立。
判詞解釋,《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 8(3) 條,列明署長可以「批准」、「有條件批准」或「拒絕批准」指定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從字面看來,環保署署長有酌情權決定施加甚麼條件。惟法官同意球會一方的觀察,署方施加的條件,正反映報告不是「真正」獲批。
判詞指,環保署施加的條件,是要土拓署重新修訂計劃給環保署再審批。法官認為,如本身未達要求,就不應換裝成「條件」來繞過法定要求。法官特別指出,報告有一項令人震驚(striking)的「條件」,是提出土拓署應重新審視(review)某區域是否適宜作高密度發展,但這些評估本來就應該是環評報告須考慮的問題。
法官最終批准第一、第二及第三項爭議的部分內容,以及第四項其中一個理由,裁定球會一方勝訴,環評報告須發還重新諮詢公眾,球會一方亦獲得訟費。
HCAL125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