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名曾駐深水埗警員,被控 2020 年 2 月兩度掃蕩通州街公園時,對露宿者施襲、砸爛家當、誣衊藏毒案,案件周二(16 日)在區院踏入第六日審訊。
曾為受襲事主阮文山診治的醫生作供,證實案發當日,阮曾在警員陪同下到急症室求醫,檢驗後發現右胸肋骨骨折但沒瘀傷。法醫證人認為,如肋骨骨折沒瘀傷,或因受創傷時,有平面墊著分散力度,惟資料不足以提供準確意見。
庭上同日播放首被告、男警郭展昇接受警誡錄影會面片段,片中他被要求重看兩段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兩度稱「阿 sir 我唔想再睇落去喇」,稱因不認識片中經過的人物,又稱「認唔出自己」、「無留意到」有否見到其他被告。案件周三續。
控辯再簽同意事實
確認 8 被告因本案停職
案件由法官張潔宜審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甫開庭,控方讀出第二份雙方同意事實,指「8 名被告於審訊時仍為警員,因本案被停職至今」。
警行動 3.5 小時後
阮由警陪同求醫 驗出骨折沒瘀傷
根據開案陳詞,事主阮文山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受襲,當日 8 警約在下午 6 時到公園採取反毒品行動。控方周二傳召兩名醫生,講述對阮傷勢的觀察及理解。
明愛醫院急症室顧問醫生李秉聰作供,確認當天晚上約 9 時 35 分,他在急症室當值,並為阮文山診治。
李撰寫的醫療報告指,阮當日由警員陪同下求診,經身體檢查後,驗出阮右下胸壁觸痛,另頭皮有縫釘,用於治療同年 1 月 5 日的頭皮裂傷;X 光檢查後,證阮右胸第十條肋骨骨折,與前述觸痛之處吻合。但當時沒發現瘀傷。
醫生證人:阮文山求診時
曾提遭警打
控方鄧銘聰問李,阮文山有否向他講述受傷原因?李答,「有,佢聲稱佢係俾,誒…俾人打啦,即係包括係用手打同用腳踢…佢聲稱係俾警察打嘅」,該對話有記載於其看診白板上。
鄧問,為何該對話沒寫在醫療報告內?李回應指,因為報告他只會寫確實的事,例如傷勢,「佢俾咩人襲擊,我係睇唔到嘅。呢啲我相信會留畀其他合適嘅人搞(跟進)」。鄧追問,此做法是否明愛下達的指引?李指沒相關指引,「呢個係我自己一貫嘅做法」。
法醫證人:如肋骨骨折沒瘀傷
或因有平面墊著分散力度
專家證人、衞生署法醫科高級醫生林衛國表示,一般而言,如肋骨骨折成因,是由鈍力集中一處的力量所致,例如拳打、腳踢,通常都會伴隨明顯的外在瘀傷。如肋骨骨折但沒外在瘀傷,可能是受鈍力創傷時,有較大的平面墊著,致力道分散。
林續指,但就本案而言,因資料沒提及阮文山的骨折,有否開始癒合跡象,故他未能就骨折成因、受傷多久等,提供準確意見。
控方問,據其經驗,受襲後一般多久會出現明顯瘀傷?林稱瘀傷的浮現時間,受多種因素影響,但通常會立即,或數小時至一天之內出現。
首被告郭展昇的代表大狀盤問時指,如骨折是受集中性力量襲擊而致,但又不浮現瘀傷,是否不常見?林同意。林其後指,他提供的意見受制於現有資料,「即係我唔能夠作過份嘅揣測」。
受查被問有否偕隊員參與拘捕
首被告:「我暫時唔想回答」
控方其後播放首被告郭展昇,於 2020 年 5 月 8 日晚錄取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片中調查警員提及,拘捕郭時,郭曾在警誡下稱「我無做過有關嘅罪行」,其後郭確認毋須律師陪同,並開始錄影。
會面下,郭供稱他教育程度至高級文憑,停職之前駐深水埗警區。被問及同年 2 月 4 日有否當值,郭先稱「我無印象,因為事發已經過咗好耐」。警方呈上其記事冊後,郭確認當日當值,在深水埗區通州街公園採取反毒品行動,「喺公園入面巡查,睇下有無人干犯毒品相關罪行」。
被問及當時有何特別事發生,郭答「無任何事情發生,我剩係知道我嘅隊員拘捕咗數名男子,並檢獲毒品」,他不清楚具體被捕人數,「我記得係多過一個」。被問有否偕隊員參與拘捕行動,郭答「我暫時唔想回答」。
重看 CCTV 片
兩稱「阿 sir,我唔想再睇落去」
其後在郭同意下,調查警員播出兩段從康文署取得、案發時閉路電視片段。首片段播放約一分鐘後,郭稱「阿 sir,我唔想再睇落去」。調查警員之後提出再播另一片段,郭同意稱「我同意吖,我想睇」。約 20 多秒後,郭再指「阿 sir,我唔想再睇落去」。
此次警員問,「有咩原因令你唔想再睇落去?」郭答「因為片段中有唔同人物經過,但係嗰啲人物係唔認識嘅」。被問片中他本人是否在場,郭稱「我認唔出自己」。警再逐一問有否見到其他涉案被告,郭一概稱「我無留意到」。
8 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等 10 罪
最高級為警長
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 22369 郭展昇(31 歲)、18048 韓廷光(29 歲)、20916 梁飛鵬(29 歲)、女警 24902 龐雋詩(29 歲)、男警長 34520 林華嘉(44 歲)、22120 莫志成(25 歲)、女警 17987 尹栢詩(25 歲),以及男警 22544 陳守業(27 歲)。
8 人分別或共同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刑事損壞、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見下表)
DCCC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