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獨立黨案葡籍被告申司法覆核 爭議應已失中國籍 官拒批許可

香港獨立黨案葡籍被告申司法覆核 爭議應已失中國籍 官拒批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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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黃以葡萄牙護照入境

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黃煡聰;指認答辯方為入境處,而保安局局長、懲教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被列為指認利害關係方。黃向法庭呈交誓章,而律政司代表答辯方呈交信件及文件,法庭書面處理申請,並頒下決定。

判詞交代背景,指黃煡聰生於香港,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2019 年發出、現仍有效的特區護照。2022 年 10 月 9 日,黃以有效的葡萄牙護照入境香港,同年 11 月被羈留於懲教署,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因承認「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定罪、判囚 5 年。

在判刑前後,即 2024 年 1 月 10 日及 4 月 24 日,黃先後向入境處申請「申報國籍變更」及「退出中國國籍」。同年 11 月,黃再向法院,就該兩項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由於他取得外國國籍,不應再被視為擁有中國國籍。

判詞:黃是否已失中國籍可爭議
惟入境處未有決定

判詞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並指黃引用當中第三、第九及第十四條為申請的依據,該 3 項條文註明,不承認中國公民的雙重國籍、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以及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法官指,黃之所以申請國籍變更、退出中國國籍,看起來至少是望獲外國領使探訪,以及其他權利,例如法律諮詢、驅逐出香港等。

官續指,黃是否應被視為已喪失中國籍有可爭議之處,惟據律政司一方的信件,入境處尚未就黃的兩項申請作出決定,展開司法覆核顯然是言之尚早(plainly premature),因此必須拒絕黃的覆核申請。官不作訟費命令。

黃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
認罪判囚 5 年

翻查報道,黃煡聰於 2022 年 11 月 3 日被起訴「舊煽動罪」、還押候訊,2023 年 3 月被改控《國安法》下「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他於 2024 年 2 月 27 日認罪,同年 4 月 11 日判刑 5 年,他因刑期下限未獲全數認罪扣減。

案情指,黃為「香港獨立黨」主席,呼籲香港成為獨立國家,重返英聯邦。涉案的 42 則帖文提及眾籌軍費、向僱傭兵索取報價「摧毀政府勢力」。帖文又呼籲網上聯署,要求北約進攻深圳,營救「12 港人」和佔領香港,亦要求英國終止《中英聯合聲明》等。

區院法官練錦鴻指,黃移民外地後理應已「效忠別國」、身在「安全之地」,但他煽動港人對中港的仇恨,鼓勵以暴力推翻香港政府和宣揚香港獨立,將案件訂為「情節嚴重」,以判囚 78 個月為量刑起點。(詳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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