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五(28 日)展開第八日審訊。辯方反對從黃胞妹手機擷取的 WhatsApp 訊息呈堂,指證監會搜屋的手令不涵蓋手機內容,而人員越權要求黃胞妹提供密碼,是在她不自願下檢視其手機,侵犯了她受到《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私生活權。
控方則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檢取文件,定義包括資訊系統的資料,故搜查令已涵蓋手機內容;又以搜屋時請巿民開門類比,強調詢問可否提供密碼是以合理的方式執行搜查令。官押下周一裁定訊息能否呈堂。
第七日審訊|證監法證顧問:取證時機主代表沒反對輸入手機密碼
控辯爭議黃百鳴妹手機訊息呈堂性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黃百鳴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 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 WhatsApp 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 160 萬元的「天馬」股份。
辯方質疑證監會搜查黃潔珍的住所時程序不當,反對在黃潔珍的手機內檢取的 WhatsApp 訊息呈堂。法庭以「案中案」形式處理訊息能否呈堂,控方早前已傳畢所有「案中案」證人。
辯方:搜屋手令不涵蓋手機內容
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周五陳詞時,引述原訟庭 2017 年「岑永根案」的裁決,裁定執法機構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否則需要取得手令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上訴庭其後維持裁決。辯方強調,雖然該判例涉及的是警方,但判詞表明適用於所有執法機構,即包括證監會,惟證監會在本案的做法違反相關原則。
對於控方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1 條授權證監會取得法庭手令,搜查處所內任何紀錄或文件,而「文件」釋義涵蓋手機內的數據材料,辯方反駁,問題不在於證監會是否有權申請檢視手機的搜查令,而是證監會當時的搜屋搜查令根本沒涵蓋手機內容。

辯方:證監無權要求交出密碼
辯方引述《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 40(2) 條,授權通訊管理局申請法庭手令,要求受查人交出電訊裝置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密碼,指既然有其他法例授權執法機構要求受查人交出密碼,而《證券及期貨條例》沒有寫這項權力,可見證監會是無權要求交出密碼。
辯方續指,證監會搜屋當日,黃潔珍還未起床,便有人在單位外拍門要求搜屋,然後要求她交出手機和密碼,「喺咁嘅客觀環境底下,根本交出電話密碼並非自願,有邊個人會自願畀陌生人攞住佢個電話,去睇晒電話入面所有內容呢?」
辯方認為,雖然所有作供的證監會人員都聲稱,是單位內的人自願提供密碼,但一般巿民突然被證監會人員搜查單位、辦公室,「多數巿民根本就驚、唔知道,究竟執法機構個權力(是甚麼),驚俾人告」。
事實上證監會人員亦確認,不會向單位內的人解釋證監會無權拘捕或拘留任何人,亦因為並非拘捕單位內的人,他們無責任警誡任何人。辯方質疑,單位內的人因此不知道有權保持緘默,並有權拒絕提供密碼。
辯方:冇依程序,變咗侵權
裁判官高偉雄則指出,《警隊條例》沒有定義警方可以檢取甚麼文件,但《證券及期貨條例》列明搜查令授權證監檢取的文件,包括「任何形式的資訊系統輸入或輸出資料」,而控方主張這包括電子裝置內的資料,認為反映法例授權證監會檢視手機內容。
辯方回應指,法例確實容許證監會檢視手機內容,但仍需要取得手令,「我哋冇質疑證監會有權檢視,只不過冇依程序,變咗侵權」,並重申手機內容牽涉巿民的私隱,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執法機構有責任避免侵犯巿民的私生活權,因此證監會在草擬搜查令時,須確實列出要檢視哪一部手機的內容,讓裁判官平衡受查人的私隱,決定是否批出手令。
控方:搜查令已涵手機內容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則指,控方不爭議手機內容涉及私隱,因此需要裁判官平衡人權,再決定是否批准檢視手機內容。
控方認為在本案的搜查令,雖然是針對涉案的單位發出,而非針對黃潔珍的手機,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1 條,已經授權證監會搜查發出手令的處所內任何紀錄或文件,而按釋義,「文件」包括「任何形式的資訊系統輸入或輸出資料」。
換言之,當裁判官批出搜查令時,已授權證監會檢視單位內的電子裝置和裡面的資料,若裁判官認為範圍過闊、不合理,可以限制搜查令的範圍;若黃潔珍認為搜查令範圍不合理,侵犯其人權,亦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挑戰。
控方:詢問密碼如搜屋時詢問開門
控方舉例指,搜查令授權證監會進入單位,證監會可以破門而入,但更合理的做法是邀請單位內的人開門,就像證監會可以檢取單位內的所有手機,但亦可以詢問物主能否提供密碼,打開手機檢視內容與調查無關,便毋須檢走,「咁點會唔尊重你嘅私隱呢?」
控方續指,雖然證監會無權要求受查人交出手機密碼,但可以邀請對方提供,「做出一切合理嘅行為,去合理地執行手令」,而辯方引述的所有有關執法機構要求巿民提供資料的案例,巿民的權利均是由他被捕、人身自由受限制起計,與本案的情況不同。
官押後下周一裁決
辯方回應指,控方的陳詞建基於如何方便證監會執行其權力,而非證監會本身有甚麼權力,若證監會可以即場檢視手機需否檢取,「梗係會方便啲」,但並非檢視手機內容的基礎。
裁判官高偉雄聽罷陳詞,押後下周一(12 月 1 日)就案中案裁決。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