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四(20 日)展開第五日審訊。辯方質疑,證監會人員搜查黃百鳴住所時,要求黃交出手機,以及向他索取平板電腦的密碼,超越法例及搜查令的權力。
參與行動的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副總監不同意,指黃的手機在房間內,僅要求他指出手機的位置,沒對黃搜身,又認為要求提供密碼符合搜查令。對於辯方質疑沒對黃解釋可拒答問題等權利,副總監稱「冇話有冇責任(解釋權利),因為視乎當時有冇需要」。審訊周五續。
第四日審訊|辯方質疑曾擅自解鎖手機檢視內容 案件主管否認
辯方質疑要求黃交手機越權
證監人員:搜查令賦權蒐證
辯方反對從黃胞妹的手機擷取的 WhatsApp 訊息呈堂,周五繼續以「案中案」程序處理,庭上關注證監會在黃百鳴住所的搜查行動。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副總監張麗霞供稱,負責在 2018 年 8 月 21 日,搜查黃百鳴的住所,檢取黃及其妻子的共兩部手機,然後交給時任助理經理關嘉倩檢查。張不記得兩部手機是否有密碼。
張在辯方盤問時確認,她搜查時的權力受限於搜查令及《證券及期貨條例》。
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出,張在搜查時要求黃交出手機,惟搜查令僅賦權她在單位內搜查,沒有賦權要求單位內的人交出證物。張不同意,她認為自己沒有對黃搜身,僅根據搜查令賦權在單位內蒐證。

張:手機在房內 沒對黃搜身
辯方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1 條,指列明獲授權的人士在取得搜查令後,可以在與受查人經營業務的處所,要求處所內的僱員交出任何紀錄或文件以供查驗。辯方指,即只有在商業處所,證監人員才可以要求處所內的人交出證物。
張麗霞同意,稱條例「呢度係咁講」,但強調黃百鳴的手機在房間內而非在其身上,「我哋冇搜佢身⋯其實要求都係請佢話畀我哋聽個電話喺邊度」。辯方再次質疑張無權這樣做,張回答稱「我認為有」。
張:要求提供密碼符搜查令
張麗霞續解釋,「未必搜查令上面要寫明每一隻字」,舉例指搜查令亦沒有「touch」(觸碰)一詞,但證監會人員仍可以觸碰單位內的物件,權力範圍「implicate(隱含)咗喺入面」。
辯方質疑張自行演繹搜查令的權力,「其實不過係方便你嘅工作」,重申法例列明在商業處所搜查的權限,反映與在民居的權力有別。張回應指「其實我唔係呢個法律專家,我又唔係立法嗰個,我 no comment 呢條條例」。
辯方指出張漠視其權力範圍,「唔理你權力嘅範圍,你鍾意點做就點做」。張不同意。
張確認,在搜查期間檢查屬於黃百鳴妻子的一部平版電腦,並要求黃提供密碼解鎖電腦。
辯方指出證監會無權要求黃百鳴提供密碼,張指「我認知係可以攞(密碼)嘅」,符合搜查令「search for seize」(搜尋及檢取)的權力範圍。

張:解釋權利「冇話有冇責任」
視乎是否需要
辯方另關注,證監會人員曾否向黃百鳴解釋,他有權立即聘請律師、可以隨時離開單位、可以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張一概稱不記得,但補充其後黃有代表律師到場。
辯方指出,當時是黃的公司職員代為聯絡律師,並非黃聘請律師。張回應指「咁我唔使解釋畀佢聽啦,佢公司已經請咗(律師)」。
辯方續指,搜查紀錄沒有顯示任何證監會人員曾經解釋上述受查人的權利。
張解釋,紀錄不可能鉅細無遺包含所有事情,但認為證監會人員「冇話有冇責任(解釋權利),因為視乎當時有冇需要,成個過程係 interactive(互動)」,一般而言會由手令的執行人負責解釋手令內容。張作供完畢,審訊周五續。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