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案審訊總結:「港人講地」揭發事件、周達權任控方證人

黎智英欺詐案 20 日審訊重點:「港人講地」揭發事件、周達權任控方證人

分享: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周六(10 日)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21 個月。法官陳廣池指,黎智英和壹傳媒有一定的社會地位,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突擊巡查,屬於加刑因素之一。

《法庭線》整理 20 日審訊重點,包括網媒「港人講地」揭發違規事件經過,以及同案被告、後轉為特赦證人的壹傳媒高層周達權作供,提到「力高」是黎智英的私人公司,不申請牌照是黎的意思,做法與租約不符等。

本案其中一個爭議點是,「力高」業務是否與壹傳媒相關,辯方指「力高」曾持有 49%「蘋果印刷」的股票、支援「蘋果動新聞」的動畫,認為科技園應與時並進,接納網上媒體業務為出版業務的一部分。法官陳廣池反駁,「力高」提供管理顧問及投資業務,即使有份投資、持股及涉獵「動新聞」,亦不能抹殺其主要業務性質。
8 控方證人作供 包括同案被告周達權

黎智英與黃偉強 10 月被裁定欺詐罪成,周六(10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見另稿)。案件原於 2022 年 4 月 27 日開審,惟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當日表示,前一日才得悉開案陳詞涉及黎智英助手 Mark Simon 及壹傳媒內部法律顧問何凱英,並以「伙同犯罪」原則指控黃偉強。她質疑商業溝通如何構成罪行,要求控方釐清指控。

控辯雙方商討後,案件在 5 月 3 日正式開審。審訊歷時 20 日,控方共傳召了 8 名證人,包括 5 名科技園公司職員、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測量師,以及同案被告、後轉為特赦證人的壹傳媒高層周達權。他獲准以特別通道出入法庭,作供了 12 日。

黎 1995 年租用將軍澳工業邨
「力高」1998 年入駐蘋果大樓

時間回到 1988 年,案情指,黎智英成立「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當時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在長沙灣。大約 7 年後,黎智英於 1995 年 8 月 15 日,以敏鴻有限公司主席身分,向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並在租用申請書表示,擬生產的產品為印刷日刊報紙、周刊雜誌及其他刊物,亦擬配備最新的印刷設備,並整合旗下所有業務於同一處所營運,「致力帶來生動及有創意的新聞產業」。

同年 10 月 24 日,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現稱蘋果印刷),就將軍澳駿盈街 8 號簽立正式租契協議,租期由當日至 2047 年 6 月 27 日,指明用途為出版及印刷。1998 年 1 月 12 日起,「蘋果印刷」的註冊辦公室地址改為上址。1998 年 4 月 1 日,「力高」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在蘋果大樓。

科技園公司規定,承租人必須遵從指明用途、租契限制政策,並提供牌照制度,讓承租人與其附屬公司或關連公司,簽訂一份牌照協議,讓相關公司佔用地段營運。從 1997 至 2019 年,「蘋果印刷」共 65 次為 27 間公司作牌照和續牌申請,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飲食男女周刊有限公司及壹周刊,但不包括「力高」。

科技園應《港人講地》查詢
到蘋果大樓巡查

綜合科技園職員供詞,2020 年 3 月,科技園公司接獲網媒「港人講地」查詢,指「力高」在蘋果大樓內營運,涉嫌違反租契。科技園公司發展總監文曦華,着下屬向壹傳媒時任行政總監、負責牌照事宜的黃偉強作口頭查詢,惟黃稱「唔能夠答到有定冇」。

地政署亦因應傳媒查詢,要求文曦華到蘋果大樓調查有否出現分租情況,查核投訴是否正確。科技園於 3 月 30 日向「蘋果印刷」發電郵,要求對方澄清事件。黃偉強在 4 月 9 日回覆科技園,指「力高」沒有佔用蘋果大樓營運,只是借用上址收取信件。

同年 4 月 28 日及 5 月 4 日,科技園公司職員到蘋果大樓巡查。8 月 10 日,黎智英、周達權及黃偉強被捕,警方搜查蘋果大樓。12 月 2 日,3 人被落案起訴欺詐罪。2021 年 6 月,科技園因應違規情況持續,向「蘋果印刷」發出律師信,開始收回工地程序,相關司法程序在 9 月進行,要求承租人交出空置管有權。

控方指,黎智英是主事者,與黃偉強隱瞞「力高」的存在,黃偉強的回覆亦是虛假陳述,涉案地段於 2020 年的地價估值 5.16 億元。

根據租契中的責任條款,若發現違契行為而公司未有補救,科技園公司可以採取行動,由 1998 年「力高」註冊地址轉到蘋果大樓起計,有權獲得 1.10 億元。即使由 2016 年,黃偉強為「蘋果印刷」處理牌照或續牌申請起計,補繳地價金額亦達 2,173 萬元。

周達權供稱「力高」處理黎私人事務
沒申牌照是黎意思

控方傳召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作供,其供詞主要包括三方面:「力高」與黎智英的關係、職員如何回應科技園查詢,以及黃偉強的職責。

周達權供稱,他於 1993 年加入壹傳媒,「力高」是黎智英的私人公司,主要業務是顧問管理服務和投資,子公司涉及台灣業務,並會處理黎及其家人所使用的車船及住宅,業務與報業、印刷沒有關係。

他續指,自己在 2016 年至 2020 期間,在「力高」負責後勤工作,包括簽支票、整理周年申報表,「力高」辦公室原位於蘋果大樓 1 樓,其後因員工漸增遂搬上 4 樓,又指黎智英的助手 Mark Simon 及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亦有份處理「力高」業務。他指,「力高」佔用蘋果大樓,「蘋果印刷」會計部照樣向其計租,租金由測量師估算,但沒有簽租約。

周達權在辯方盤問下,同意「力高」在壹傳媒集團訂立的業務框架協議下,向「壹傳媒動畫」提供人力資源等支援服務、由壹傳媒聘請「力高」員工,甚至他亦以壹傳媒名義,為「力高」員工評核。

他表示,知道「力高」一直沒有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稱這是黎智英的意思,「上手一路做落嚟冇申請(牌照),我都冇出聲,(做法)係同租約入面不符」。

周達權:曾指更改登記地址屬「騙局」
辦公室最終搬往觀塘

周達權又提到,黃偉強收到科技園電郵查詢後,將郵件轉寄給他、Mark Simon 及壹傳媒內部法律顧問何凱英。周供稱,當時有「力高」職員認為首要工作是更改商業登記地址,以隱瞞其辦公室位於蘋果大樓,其後再尋找實體辦公室。周稱,當時曾於電郵回覆「The arrangement is a sham.(這個安排是個假象)」。

他續指,眾人最後決定將「力高」的註冊地址改至一間會計師樓,供稱 Mark Simon 指黎智英亦同意上述做法,其後黃偉強亦將「力高」的實體辦事處搬到觀塘。

周達權盤問下認黃偉強沒營運決策權

周達權指,黃偉強負責「力高」行政事宜,如購買東西、車船維修,又指他與科技園公司接洽、處理租務逾 10 年,應了解租務限制及牌照申請要求,「佢作為第一身處理,我理解佢會知。」

辯方指出,黃偉強的工作性質繁瑣、屬後勤支援,如負責大樓維修、採購影印機、電力裝置定期檢查,「連大掃除都關佢事⋯好聽就行政總監,唔好聽係大打雜。」周達權同意,黃偉強沒有參與營運決策、財務部制定決策,又指若黃遇上法律議題,或涉及壹傳媒子公司問題,都會向他諮詢,不會「自把自為」對外回應。

辯方:「力高」與壹傳媒息息相關
科技園應與時並進 擴闊「指明用途」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力高」在 1997 年至 2001 年期間,曾持有 49%「蘋果印刷」的股份,2006 年起曾購入台灣資產業務,支援「動新聞」的動畫,因此是間接支援《蘋果日報》的網上版。辯方又指,「力高」於 2011 年協助「壹動畫」私有化及處理壹傳媒的會計工作,2014 年至 2020 年期間,「力高」員工持續代替黎智英向集團安排及注入資金,支持集團業務。

辯方認為,蘋果報業的實體業務,逐漸轉為網上出版及媒體業務,包括「蘋果動新聞」。辯方續指,雖然涉案工業邨土地的「指明用途」為出版及印刷,但科技園應與時並進,將「力高」的「動新聞」業務,納入「指明用途」之一。

控方則指,根據「力高」的商業登記證書、公司年報表及報稅紀錄等,其業務是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包括為 22 間公司擔任公司秘書,與指定用途不符。

官:若指明用途包括其他集團業務
牌照制度形同虛設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逐一反駁辯方陳詞,針對「力高」的商業性質,法官認為「力高」本身是管理顧問及投資業務,即使有投資、持股以及涉獵「動新聞」,亦不能抹殺其主要業務性質。法官指,雖然「力高」有少部分牽涉在動畫業務,但本質上,無論從股權分佈、管控和業務性質層面,「力高」都是黎智英的私人公司。

陳廣池續指,壹傳媒集團某些公司的分工不嚴格,例如蘋果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會處理「力高」事宜,「力高」有時為集團某公司發出支票,但這只是黎智英對集團「家天下」的手法,並不表示變相將「力高」轉為承租人在法理上的聯繫或關連公司。

他又認為,若指明用途包括其他壹傳媒業務,牌照制度便形同虛設,任由承租人決定哪些是「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

至於黎智英的角色,辯方指其個人參與行為「寥寥可數」,但陳廣池認為,他是舉足輕重的主事人及決策者,負責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的土地、簽署法定聲明,又指即使他事務繁忙,亦不代表可以有事發生後抽身而退,以事務繁忙、參與程度寥寥可數為由,一概抹殺自己的責任。

辯方指黃偉強是「大打雜」
官指不可能對蘋果大樓內業務不聞不問

至於辯方力陳,黃偉強雖然是行政總監,但他沒有專業資格,只是一名「大打雜」,工作性質瑣碎及繁瑣。陳廣池認為,黃偉強作為行政總監,竟然是一個信差、或是「左手來,右手去」的聯絡人。他指,黃偉強在 1990 年 5 月已經受僱於壹傳媒管理,比周達權還早加入公司,慢慢升至行政總監,因此沒有可能對蘋果大樓內的公司數目、進駐原因及業務性質不聞不問,甚至不知它們的存在。

周達權須在黎智英國安案作供
官指「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法官陳廣池在裁決時指,周達權作為特赦證人,沒有誇大其詞、是一個可靠證人,有時候甚至有一點維護他的前老闆和前下屬。

周達權完成作供後,其案件在 10 月 27 日再訊。控方指根據「免予起訴書」,周達權須在黎智英欺詐案及國安案中作供,控方立場是待國安案、最快 2023 年 1 月 20 日審結後,方處理周達權本宗欺詐案,申請押後案件,並透露屆時「傾向係唔會再控告被告」。

法官陳廣池指,知道周達權在等待案件開審約 2 年間,承受很大壓力,又指「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但形容他任控方證人屬「明智之舉」。法官指他在 2020 年 8 月被捕,被捕前兩個月已「聞到𤓓味,知有問題喺度」,將為黎智英持有的信託股票轉給 Mark Simon 及辭職。案件押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再訊。

DCCC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