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歲男病人入住明愛醫院等候接受白內障手術後,突出現腹痛等被轉至深切治療部,期間沒開氧氣樽。病人及後經搶救不治。經 4 日死因研訊後,4 女 1 男陪審團於周一(27 日)退庭商議約 1.5 小時後,一致裁定事主「死於自然」,死因為吸入性肺炎連帶敗血症。家屬聞判一刻神情冷靜,離開法院後直接登上私家車離開。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引導陪審團時,提及若陪審團認為,即使持續供氧,亦無法防止事主的病情,即病情屬潛在及致命疾病,便可裁斷事主「死於自然」。官另補充指,若陪審團認為供氧為醫療手段,即使在醫療過程中,醫護有任何不正確的治療,甚至沒有治療,亦屬「死於自然」。陪審團亦就案件向醫管局提出建議,強制護士定期每 3 至 5 年,就「氧氣樽使用守則」進行考核。
第四日研訊|專家同意供氧與死因有關 引報告指眼科缺移送危重者經驗
死者陳全福於 2023 年 11 月 28 日逝世,終年 79 歲。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4 女 1 男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檢控官何卓熙;明愛醫院、醫院管理局被列為利害關係方,由莊姓律師代表;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沒律師代表。

官:轉移 ICU 時血氧下降至 80%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引導陪審團時,總結 11 名證人供詞及其他證據指,事主陳全福事發前,曾接受消化性潰瘍穿孔手術,亦曾多次接受腸阻塞的保守治療。
陳 2023 年 11 月 27 日入住明愛醫院,為兩日後的白內障手術進行血壓管理,當時陳稱入院一周前作嘔,昨日,即 26 日起出現腹痛及便秘,惟收症的眼科醫生檢查時,並無發現相關情況。
11 月 28 日凌晨 3 時,陳表示腹痛,服用收症醫生處方的止嘔藥、止痛藥;早上 9 時,陳出現輕微腹脹,血含氧量一度降低至 88%,遂為其提供每分鐘 5 公升氧氣,血含氧量之後回復至 95%。
經外科醫生及深切治療部醫生的診斷後,陳獲安排轉送至 ICU(深切治療部),並由眼科醫生、護士長及病人服務助理負責轉送,當時事主接駁至提供每分鐘 5 公升的便攜式氧氣。但醫護在電梯內,發現陳血含氧量下降至 80%,眼科醫生遂指示護士長加大供氧至每分鐘 9 公升。
官:抵 ICU 時血氧下降至 71%
證供續指,事主於早上 11 時 11 分被轉送至 ICU,當時陳昏迷,血含氧量再下降至 71%,ICU 護士隨即發現,氧氣瓶處於關閉狀態。事主其後出現心室顫動、心臟驟停,惟搶救無效,同日中午離世,當時臨床診斷其死因為腸阻塞、敗血症、吸入性肺炎。
經遺體剖驗後,病理科副顧問醫生推斷直接死因為吸入性肺炎連同敗血症,死前一段時間出現的非直接前因,則為沾黏性腸阻塞。官指出,全部作供的醫生及專家均同意上述死因。
官:沒證供指「未打開氧氣瓶係死因」
就家屬指「氧氣瓶冇打開屬於另一個死因」,官引述供詞指,護士長陳少媚供稱,當她拔出接駁牆身氧氣的喉管後,就交給護士戚慧芝處理,期間曾向其交代供氧量為每分鐘 5 公升;後來轉移事主時,亦曾經調高供氧量至每分鐘 9 公升,但一直沒留意氧氣瓶是否打開。護士戚慧芝則供稱,當時只將供氧量調較為每分鐘 5 公升。
至於氧氣樽沒打開時長,護士長陳少媚指,由拔出牆身喉管至在 ICU 發現氧氣樽未有打開,過程「只係 1 分鐘多啲」;眼科醫生譚宇平指,他全程從沒接觸氧氣瓶,料沒供氧歷時「5 分鐘或者係更加短」;專家證人則指,暫停供氧時間為 3 分鐘。
專家又指,供氧為醫療手段,以支援身體運作,並非用以治療腸阻塞、敗血症及吸入性肺炎,但運送過程未能確保氧氣正常供給,可能導致死者病情轉壞。
官強調,庭上並無醫生、專家指「未有打開氧氣瓶係死因」,若陪審團接納剖驗報告,事主直接死因為吸入性肺炎連帶敗血症。
官:證供指死因為身體自發
官引述專家證供指出,陳在事發當日早上 9 時後出現的情況已屬「緊急地步」,當時唯一曾處方的藥物僅為止嘔藥及止痛藥。惟官強調,沒有任何醫生供詞指出,上述藥物會導致陳的病情,而專家亦指止嘔藥理應無法完全防止作嘔,但若藥可完全發揮其功用,或可防止穢物進入肺部及後續的發炎。
就「氧氣瓶事故是否與死者情況有關」,官引述專家供詞指,相信陳在事發當日早上 9 時,已出現腸阻塞、吸入性肺炎及敗血症,停氧事件發生則在病發後。證供亦顯示,事主只有 1 個肺葉可正常運作,其餘 4 個肺葉已感染,故專家都無法判斷氧氣樽沒打開,是否可以逆轉病情甚至死亡。
官另指出,ICU 醫生、解剖的病理科副顧問醫生及專家均確認,腸阻塞、吸入性肺炎及敗血症為身體自發,可致命的病況。
官:裁決結果與有否人為疏忽無關
官指出,是次研訊可達致「死於自然」、「死於意外」,以及「死於不幸」的裁決。
官引述案例指,事主的腸阻塞、吸入性肺炎及敗血症出現於停止供氧前,若陪審團認為即使持續氧氣,亦無法防止上述病情,即病情屬潛在及致命疾病,陪審團可裁斷事主「死於自然」。
官補充,若陪審團認為供氧為醫療手段,即使在醫療過程中,醫護有任何不正確的治療,甚至沒有治療,亦屬「死於自然」。
官續指,若事主的病況不會在任何方面危害生命,惟最後導致死亡的結果,則可考慮裁斷為「死於意外」或「死於不幸」。
官另強調,三項裁決結果與是否有人疏忽是「無關係」,就算陪審團裁定為「死於意外」或「死於不幸」,並不代表有醫護需為過失負上責任,或暗示有人犯錯。
明愛醫院:會跟進建議
明愛醫院發言人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知悉及尊重死因裁判法庭的裁決,會跟進陪審團提出的建議。院方又表示,已推行一系列措施,加強運送危殆病人程序的安全,及透過不同平台,提醒醫護人員使用氧氣瓶的注意事項,早前亦分階段,在公立醫院引入智能氧氣瓶取代傳統的氧氣瓶。
明愛醫院稱,對病人離世感到難過,再次向家屬致以深切慰問,並會繼續為家屬提供所需協助。
CCDI-989/2023(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