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法官引導陪審團:運用常識別被偏見蒙蔽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法官引導陪審團:運用常識別被偏見蒙蔽

分享:

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上水北區大會堂外兩批政見不同者互掟磚頭時,一名七旬男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漢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受審。

法官杜麗冰周一(11 日)在高院原訟庭引導陪審團,指他們有裁定事實的責任,籲他們運用經驗、常識,莫被偏見或同情影響判斷;而兩被告沒案底,法庭上會視為「較沒可能」犯罪。法官又指,控辯雙方分別「以共同犯罪原則」舉證及「自衛原則」辯護,陪審團須分辨證人供詞是否可信、可靠及準確,以判斷呈堂證據是否足以將被告入罪。陪審團將於周二( 12 日)退庭商議。
官籲陪審團運用常識 莫被偏見、同情左右

本案經過 15 日審訊、傳召了共 11 名證人,法官今日開始引導 5 女 2 男陪審團,先後總結控辯雙方案情,以及解釋案中控罪元素。

法官重申,陪審團責任是根據其經驗及常識,為本案做事實裁定,情況就似一人返家後,家傭稱花瓶被兒子打破,兒子則稱沒有,此時便要對照環境證供,觀察家中窗戶有否打開、有風等,判斷誰講真話。但法官提醒,陪審團只須考慮庭上證據,判斷證人口供是否可信、可靠及準確。而要達至罪成,證據要強至「肯定」(ensure)方可,若是可能(maybe)或者非常(very)都不足夠。

法官亦回應上周五,首被告劉子龍代表律師 David Boyton 對控方用字的批評,她指「黑衣人」當時確穿黑色衣服,認為控方用字不帶偏見,純屬一個簡便的方式,去區分兩批不同人士,「但 Boyton 說得對,莫被偏見蒙蔽判斷」(but Boyton is right, do not let prejudice cloud your judgment),不要因同情死者、傷者或兩名被告而影響事實裁定。

官:控辯分別引「共同犯罪」和自衛原則

法官總結案情指,兩被告面對的誤殺罪和有意圖傷人罪,控方均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二人雖沒掟死死者,但當時和黑衣人一同行動,應負共同責任。辯方則以「自衛原則」辯護,指他們是為了保護他人才對傷者 X 動武。其中辯方指,首被告在死者倒地當刻,正專注從傷者 X 手中救回次被告,又指次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話,正受精神病情影響,望法庭不予比重。

官:單純在場不足以構成暴動

法官引導指,兩罪控罪元素均為有意圖導致,或預見到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兩名被告均沒案底,法庭上會視為「較沒可能」(less likely)犯罪。對於劉為保護陳才對傷者 X 動手一說,劉並沒作供,故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該說法,但若控方指被告不是出於自衛,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至於辯方稱,陳被捕及錄影當日受驚恐病發影響,陪審團應將本案證據如呈堂片段,和陳母、陳胞兄證詞,及專家證人報告比對作判斷。

至於暴動罪,法官引導指,被告單純出現在現場並不足以罪成,要伴隨有鼓勵或協助他人行使暴力的行為,意圖令他人害怕、破壞安寧,方可入罪。就此點,法官引導指,陪審團要考慮案中證人供稱「認出」兩被告的說法,是否可靠,例如證人與被告接觸時,有否受光線、障礙物等影響。

官裁證據不足 謀殺罪改誤殺罪

被告劉子龍(19 歲)、陳彥廷(18 歲)同被控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罪,指二人在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意圖使男子 X (案發時 61 歲)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參與暴動;及在同月 14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不知名者,非法殺死羅長清(終年 70 歲)。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辯方由外籍大律師 David Boyton 、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HCCC 322/2020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